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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达100万补贴条件!相城区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综合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6/26     浏览次数:    
下面渔渔将为大家具体讲解下关于苏州相城区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综合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奖补补贴高达100万!此次申报条件标准及流程等内容整理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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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着力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构建更趋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我区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对创新创业人才、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孵育水平,引导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是指旨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以初创期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企业孵化为主要任务,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一系列专业化创新创业服务的机构,包括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

第三条加强我区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建设管理,建立相城区科技创业孵化载体评价库,区科技局对评价库中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年度运营绩效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章建设标准

第四条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应聚焦相城区重点产业集群,以专业化发展为导向,建设标准和方向如下:

(一)众创空间

1.运营管理机构需在相城区内注册,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与建设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服务于建设主体转型升级和新业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

3.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办公场地或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

4.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于8家)。

5.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于3家),或每年有不低于3家获得融资(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于2家)。

6.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7.应具备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功能,设立或签约合作设立面向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额度不低于200万元,实际投资项目1个以上。

8.能够向创业者提供技术创新、信息咨询、科技中介、金融对接、成果转化等服务。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9.专业化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以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聚焦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且该领域内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占众创空间内所有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总数的50%以上;

(2)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能够提供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3)具有开放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集成或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的创新资源、产业资源以及外部的创新创业等线下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

10.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2/3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专业化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专业化不少于1家)。

7.专业化孵化器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应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8.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的相关规定;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和成立间隔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9.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三)科技企业加速器

1.运营机构为相城区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有鲜明的科技企业加速器形态,已制定运行管理规范细则

2.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加速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3.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企业平均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

万元,增长率不低于10%。企业的行业集中度不低于60%,企业经营产品范围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4.入驻企业90%以上通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5.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建立对接机制,并建有高成长科技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加速器企业中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50%。

6.建有公共技术服务、科技投融资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检验检测、小试中试、投融资对接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7.加速器入驻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5)拥有1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或已申请3项以上发明专利;

(6)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5%以上。

第三章综合评价

第五条区科技局对评价库中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在上一年度的运营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重点突出人才引育、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技术合同成交、在孵科技型企业数量等指标。

综合评价基准分为100分,按指标权重确定各评价指标基准分。评价指标具体见《相城区众创空间综合评价指标》(附件1)、《相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评价指标》(附件2)、《相城区科技企业加速器综合评价指标》(附件3)。

第六条综合评价工作分为专家审核、现场考察、综合评分、评价分类、结果发布等环节。

第七条根据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三个类别分别计算综合评价得分,并按照从高到低顺序排列,按一定比例范围分成A、B、C、D四类。

A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在前15%(含);

B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在15—50%(含)之间;

C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在50—95%(含)之间,其中综合评价得分排在70—95%(含)之间的为C-类(警示类科技创业孵化载体);

D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在后5%。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定为D类,具体名单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供,由区科技局在每年评价前确认。

1.对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评价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评价资料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

2.在评价年度中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定为A类和B类。

1.在评价年度中发生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环境违法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

2.在评价年度中未培育市级及以上科技领军人才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十条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对所提供的评价数据真实性负责;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对综合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或对综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提出。

第十一条运营时间未满两年的科技企业加速器、未满一年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未满半年的众创空间,经所在地科技部门申请,区科技局审核后,可以暂缓定类。

第十二条我区对综合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和发布,并作为奖惩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力度,建立以差别化政策为核心的分类指导、精准服务机制,促进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提质增效。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全区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按照属地化原则,由科技创业孵化载体运营主体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向区科技局报备后,纳入科技创业孵化载体评价库。区级及以上科技部门备案认定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自动纳入评价库中。

第十四条区科技局牵头负责对评价库中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进行业务指导、报备审核和综合评价等动态管理工作。所在地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具体管理,应与由板块引进的运营主体签订合理完善的管理考核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和权利义务,按照辖区内的产业规划定位指导载体引进相关企业和团队。

第十五条评价库中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部门申请,经所在地科技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向区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

第十六条加大优质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扶持力度。对上一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和B类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对上一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B类、C类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给予以下政策性奖励: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递增式认定给予差额奖励。

2.对在孵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给予5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

3.对在孵企业自主培育的人才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分别给予100万元/人、50万元/人、20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建立完善C-类和D类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倒逼机制。

1.对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和D类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予以通报。

2.所在地科技部门定期约谈C-类和D类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为一年,整改期间运营经费、考核奖励、租房补贴等各项政策优惠停止或降低),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成效不明显的,所在地及时清退淘汰,并书面向区科技局报备。

第十八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A类、B类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申报上级专项资金项目,限制C-类和D类科技创业孵化载体项目申报。

第十九条鼓励运营效益较好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在区内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创业孵化链条,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创业企业和团队全程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化孵化服务,促进科技企业迅速成长壮大,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对于建设成效明显的创业孵化联合体择优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大力支持区内龙头型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围绕自身产业链上下游布局生态孵化,联合具有产业优势的高校科研院所,投资建设高质量专业型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构建产业生态,推动细分领域的创新集群形成和发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涉及奖补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区委办2018年7月4日印发的《相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委办〔2018〕68号)和区政府办2020年4月17日印发的《关于推进相城区科技孵化器高质量发展的绩效考核奖励办法》(相政办〔2020〕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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