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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吴江区级总部企业申报补贴要求及申报材料条件标准细则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12/11     浏览次数:    
2022年吴江区级总部企业申报补贴要求及申报材料条件标准整理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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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类型

吴江区级总部企业认定方式分为直接认定和分类认定两大类,分类认定总部企业包括规模型总部、创新型总部、功能性机构、投资性公司。

二、申报要求

申报材料要求详见《苏州市吴江区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指引》(附件1)。

三、其他事项

请各区镇初步排摸并通知有关企业开展申报工作,积极指导企业组织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并盖章,于12月18日(周一)下班前将电子版及纸质版相关申请材料与汇总表(附件4)一式一份报送至区发改委服务业科。

苏州市吴江区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指引

一、认定标准

吴江区级总部企业是指在吴江区内注册设立,实行独立核算并缴纳税收,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以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方式,履行跨区域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财务结算、集中销售、研发、供应链配置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吴江区级总部企业包括规模型总部、创新型总部、功能性机构、投资性公司,认定方式分为直接认定和分类认定。

(一)直接认定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根据行业类型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1)境内A股上市公司;

(2)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第二总部或区域总部;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

(3)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以及国外权威机构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企业在我区设立的总部或者区域性总部;

(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信贷规模达200亿元以上;

(5)经苏州市认定的苏州市级总部企业;

(6)经长三角示范区执委会认定的长三角知识创新型总部企业;

(7)符合吴江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方向的,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重点企业。

(二)分类认定

1.规模型总部

需达到一定规模,拥有区内外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少于2家,并满足以下条件:

(1)农业总部:上年度营收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

(2)制造业总部:上年度营收20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8000万元以上。

(3)服务业总部:批发零售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上,在我区纳税总额 2500万元以上;其他服务业企业(除房地产企业外)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在我区纳税总额 1000 万元以上。

(4)建筑业总部企业:上年度营收20亿元以上,在我区纳税总额1亿元以上。

2.创新型总部

符合苏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先导产业和新兴服务业要求的总部企业,拥有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少于1家,并满足以下条件:

(1)战略新兴产业及先导产业:符合战略新兴产业及先导产业类别的(战略新兴产业包括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和数字创意产业;先导产业指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纳米技术应用等),上年度纳入吴江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2000万元以上,近两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

(2)新兴服务业:符合新兴服务业产业类别的(包括信息技术、现代物流、科技研发、商务中介、设计服务、人力资源、检验检测认证、绿色低碳、文化体育、旅游康养),上年度纳入吴江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1000万元,近两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

3.功能性机构

经母公司(集团)授权,主要从事对吴江区内外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集团关联企业提供采购、研发、财务、人力资源、销售、物流、检测等专属管理或服务的服务业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的,与本机构隶属于同一母公司(集团)、并由本机构提供专属管理或服务的吴江区内外关联企业、机构实体不少于3个;

(2)上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500万元。

4.投资性公司

从事实体投资、基金投资的独立法人企业,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需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次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上年度在我区税收总额5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签署的《吴江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履行总部职能、企业经营状况、关联企业和分支机构架构、纳税情况、关联企业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等说明,以及必要承诺;

3.企业营业执照、企业验资报告、上年度审计报告、完税证明;

4.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并填写《吴江区总部企业分支机构情况表》;

5.可直接认定为区总部企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装订成册,其中第1、2款收原件,其他材料收复印件并核验原件。

三、其他事项

总部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指企业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在我区申报的营业收入;在我区纳税总额指在上一个会计年度(按税款所属时期计)在我区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之和。统计核算口径为申报且法人单位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我区注册的上年度营收超过1000万元的一级子公司,股权关系以上年度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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