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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科创孵化载体(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申报认定奖励和程序条件细则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12/27     浏览次数:    
宿迁市科创孵化载体(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申报认定奖励和程序条件等内容整理如下,宿城区、宿豫区、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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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宿政发〔2022〕69号)第五条规定,着力推动各地引建孵化载体,支持科创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和运营,制定本细则。

宿迁市科创孵化载体(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申报认定奖励

第二条在宿迁市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等科创孵化载体的主体,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享受资金奖励:

(一)运营的科创孵化载体,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奖励60万元。

(二)运营的科创孵化载体,首次被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奖励30万元。

(三)运营的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省年度绩效评价中被评价为“优秀”等次,奖励20万元。

(四)运营的科创孵化载体,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众创空间,奖励30万元。

(五)运营的科创孵化载体,首次被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奖励10万元。

第三条对市区范围内列入省级科技创业孵化链条试点的园区,奖励建设主体100万元。

第四条对市区范围内新认定为国家火ju特色产业基地的园区,奖励建设主体100万元。

第五条对认定为省级大学科技园的,最高给予建设主体1000万元资金支持。

宿迁市科创孵化载体(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申报认定程序

第六条奖励程序如下:

(一)各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发布的各类认定文件或公告,结合运营(建设)主体信用情况,行文上报符合条件的拟奖励主体名单;

(二)市科技局会市财政局审核确定拟奖励名单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市科技局会市财政局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企业按照规定正式发文兑现奖励。

第七条运营(建设)主体当年是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失信行为、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立案查处、被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判定,依据奖励前通过信用管理部门查询到的运营(建设)主体信用信息报告确定。

第八条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和处罚。

第九条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科创孵化载体提升孵育、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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