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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安徽老字号”、“中华老字号”、“特色商业街区”申报奖补奖励和认定条件材料、流程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4/19     浏览次数:    
归纳!淮北市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和濉溪县各区县“安徽老字号”、“中华老字号”、“特色商业街区”申报奖补奖励和认定条件材料、流程等内容整理如下,需要咨询申请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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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北市“安徽老字号”、“中华老字号”、“特色商业街区”申报奖补奖励

  市级

  暂无政策。

  杜集区(2022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安徽特色商业街区”,给予创建单位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评定为“安徽老字号”“中华老字号”的商贸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烈山区(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至2025年9月30日截止)

  培育打造特色商业街区,对经省市级商务部门认定的定位准确、特色鲜明,具有较大影响力、辐射力强的且投入运营的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有效长度300米以上,店铺数量60家以上,总经营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按其投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支持商贸企业评先评优开展老字号认定工作,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濉溪县

  暂无政策。

  相山区

  暂无政策。

  “安徽老字号”认定规范

  “安徽老字号”认定管理工作,是“中华老字号”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我省老字号健康发展,发挥其在消费引领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名称

  安徽老字号AnhuiTime-honoredBrand

  二、认定对象和范围

  安徽省区域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企业品牌。

  安徽省境内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三、认定条件

  参加认定“安徽老字号”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受理该单位提出的与申报字号一致的商标注册申请;

  (二)品牌创立已有40年,并累计经营至少30年以上;

  (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安徽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七)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控股或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认定方式

  省商务厅负责“安徽老字号”的认定及相关工作。

  由省商务厅牵头,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安徽老字号”评审委员会,负责“安徽老字号”评审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认定一次。

  五、认定程序

  具备“安徽老字号”认定条件、并愿意参与认定的单位,可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由设区市级商务部门审核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后报省商务厅。具体步骤:

  (一)申请提交:拟申请认定的单位据实填写申报表,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由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设区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调查鉴别:设区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进行初核,确认申请有效的,组织有关机构、人员对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后报省商务厅。

  (三)评审初定:省商务厅组织专家,采取对资料文审和实地核验等方式,提出评审建议。

  (四)社会公示:省商务厅在官网等有关媒体上,将拟认定为“安徽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名单向社会公示七天,征求社会意见,接受监督。在公示期内,申报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

  (五)作出决定:对拟认定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评定条件无实质性关联的,由省商务厅作出决定,认定为“安徽老字号”,并颁发牌匾和证书。证书分为正、副本,由企业妥善保存,定期换发。

  国家商务部已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我省企业品牌,按商务部有关规范执行,同时自动转为“安徽老字号”。

  六、动态管理

  (一)获得“安徽老字号”的单位应加强品牌宣传、保护,诚信经营,积极适应消费需求变化,创新发展,不断壮大企业实力,做精做优产品,做强品牌影响力。

  (二)拥有“安徽老字号”的单位须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商务厅提交上一年度老字号的经营及发展等报告,由省商务厅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涉及单位名称、经营地址、股权、注册商标等变更,或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或经营状态发生变化的,需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省商务厅。

  (三)拥有“安徽老字号”的单位出现严重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或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或经营停歇业达两年以上的,经省商务厅核实后责令其整改。6个月内未见明显效果的,省商务厅将收回其“安徽老字号”称号及证书,并予以公示。

  (四)对已获“安徽老字号”的单位,各地要制订政策予以扶持、引导,加快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开展跨界合作,利用品牌效应,带动相关产品开拓国际市场。

  本规范由安徽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华老字号,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会同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文物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称相关部门)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品牌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企业,建立中华老字号名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相关工作。

  第四条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以企业为主体,创建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二章示范条件

  第六条中华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50年(含)以上;

  (二)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七条中华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与中华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中华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3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中华老字号名录。

  中华老字号申报和认定工作主要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s://zhlzh.mofcom.gov.cn/>)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发布通知。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上传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5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九)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其中能够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相关部门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中央企业可通过其一级集团(总公司)并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向商务部申报。

  第十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研究论证后向商务部提出推荐名单,并优先推荐已被认定为省级老字号3年(含)以上的企业。

  商务部将根据各地中华老字号和省级老字号数量,结合各地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等综合情况,采用因素法确定每一批次各地可推荐的数量上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市级相关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推荐名单应当对外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按照不超过全国推荐总量80%的比例提出拟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

  参与评议的专家可根据需要或委托有关机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商务部在商务部网站对拟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商务部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

  商务部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如存在较大争议,商务部可召开听证会。

  第十三条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列入中华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由商务部依据本办法授予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中华老字号牌匾。

  第十四条中华老字号标识属商务部标志,中华老字号企业可依据《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附件),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中华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或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向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按照中华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商务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公示。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必要时商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并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公布复核通过的企业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中华老字号企业应当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季报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上报)。

  第十七条商务部组织有关机构开展中华老字号日常监测,建立“红绿灯”机制,对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有关情形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商务部组织有关机构建立创新发展评估模型,原则上每年对中华老字号企业进行评估,发布评估报告,并依据评估结果分别采取通报表扬、约谈警示等措施。

  第十八条中华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

  (一)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时提交申请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按时在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的;

  (三)中华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

  (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反《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六)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十九条中华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商务部暂停其中华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一)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约谈,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商务部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作出暂停其中华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

  中华老字号企业整改完成后,由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商务部。商务部认为整改到位的,应当作出撤销暂停其中华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第二十条中华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商务部将其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并收回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华老字号示范称号的;

  (五)被暂停中华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中华老字号和中华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

  商务部认为确有必要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并收回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对中华老字号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中华老字号条件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收回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商务部作出暂停或收回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决定的,在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中通报并在商务部网站向社会公布。

  被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中华老字号。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省级各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字号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的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四条中华老字号企业违反《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采取相关措施。

  中华老字号企业因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被暂停中华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权期间,应撤回其含有中华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移除并妥善保存中华老字号牌匾,且不得以中华老字号名义开展宣传。

  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或滥用中华老字号标识或牌匾,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按照本办法管理,无需重新申报,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定期复核。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商改发〔2006〕171号)、《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的通知》(商改发〔2007〕137号)同时废止。

  

 安徽特色商业街认定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消费升级新趋势,加快消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对我省特色商业街建设的规范和引导,推动街区进一步提升特色和经营品位,适应消费转型升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增强商业街区集聚和辐射能力,构建绿色、宜商、文明、文化的安徽特色商业街区体系,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商业街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09〕158 号)和省商 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组 织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示范创建工作的 通知》( 皖商流通字〔2012〕508 号)精神,参照商务部《商业 街管理技术规范( SB/T 10517)》、《特色商业街评价指南( SB/T  11011 )》,以及《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城镇道 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2012)》等,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建立省特色商业街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商务、发改、财政、住建、环保等省直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安徽省特色商业街的领导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具体由流通业发展处负责日常工作,下设专家委员组。

  原则上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三条特色商业街是指在城市市区、县或县级市城区和重点镇,以带状街道建筑形态为主体并向周边延伸,具有鲜明的建筑、历史、文化以及商品经营特色,商业及服务设施高度集聚,业态结构合理,管理统一,辐射带动作用较强,有一定影响力,综合效益良好的区域性商业集群。

  第四条 安徽特色商业街分为综合型特色商业街和专业型特色商业街两类。综合型特色商业街以集聚购物、餐饮、休闲、娱乐、体验、文化等各类,汇聚安徽老字号等知名企业,满足消费者综合性消费需求的商业街区。专业型特色商业街是指以某一行业为主(占50%以上),汇聚当地该行业安徽老字号等知名企 业,提供专业性特色消费的商业街区。

  第五条 安徽特色商业街应具备的条件:

  (一)区位环境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实施。

  2、符合城市的道路交通条件,有利于人群的集聚和疏散, 避免或减轻对公共道路交通环境的影响。能够有效处理客流、车 流和货流的平行和垂直组织,有条件的街区可以和城市交通枢纽 有机结合或设立公共交通站点。邻近道路能负担车流、停车条件 时,应设为步行街。对周边人居环境的影响有避免或减轻措施。

  3、在街区空间布局、业态定位、文化特色、生态景观和配 套设施等方面有明确的发展目标、经营定位,能体现当地历史文 化、风土人情。

  (二)基础设施

  1、具有与经营规模适应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等配套 设施,休息椅凳、公用洗手间等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合理,无障碍 设施完备。消费环境舒适,生态环境良好。

  2、街区出入 口、主要节点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指示系统,采 用国际通行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多种语言标注,广播、问询系 统清晰、明确。

  3、街区道路地面坚固、平整、清洁、防滑,符合建设海绵 城市对道路的相关要求,排水设施完善,能有效控制路面雨水径 流。采用绿色低碳节能的照明设施设备,夜景灯光应符合街景规 划。

  4、建有符合街区特色的生态景观区域,有一定的绿化覆盖 率。

  5、具有达标的消防、卫生、排烟、排污、排水、交通等设 施和条件,符合国家商业、卫生、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规定。

  6、有独立的互联网网站, 内容全面、更新及时。街区现场 提供无线局域网接入服务。

  (三)建设规模

  1、大型商业街区有效长度不低于 800 米,总经营面积不低 于 10 万平方米; 中型商业街区有效长度不低于 600 米,总经营 面积不低于 5 万平方米;小型商业街区有效长度不低于 300 米, 总经营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下。

  2 、店铺数量在 60 家以上。

  (四)公共管理

  1、设有街区管理服务机构,拥有专职人员和必要的办公条 件。建立街区管理制度,管理规范到位,能够综合运用考核评比、 信息发布、舆论监督、法规培训、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等手段规 范商家经营行为,加强街区诚信建设。有效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在 街区依法执行公务。

  治安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检查监督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安全防范制度完备,并能有效执行。有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设有投诉服务站点,投诉标识明显。

  2、建有街区经营统计体系,及时提供相关经营数据。配合 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业态竞争预警、大型商业设施准入 等行业监测机制。

  3、设有警务工作站或治安值班室,建有 24 小时视频安全监 控系统,且运作正常;配备专职保安队伍,执行治安、守护、巡

  逻、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等任务。

  4、有专业清洁保洁队伍,垃圾箱、垃圾站等处理设施设置 合理,并实行垃圾分类,街区整洁、无杂物。

  5、街区内座椅、绿化、雕塑、灯杆、橱窗、店招、照明等 设施完好整洁;商家外立面、橱窗、店招、灯光、空调等应美观 亮丽,与街区整体建筑和经营风格协调一致。

  6、所在地政府出台促进政策,落实资金投入;建立特色商 业街区领导机构或部门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实行政府引导、 市场运作的开发运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建设。

  (五)经营效益

  1、街区内经营者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守法经 营、公平竞争、文明经商、诚实守信、服务规范,自觉保护知识 产权、不销售侵权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经营商家较为稳定。要 有安徽老字号等标志性企业、商户入驻。

  2、组织经常、固定、整体的街区营销推广活动和社会性、 公益性活动以及商业文化活动,有宣传推广街区知名度较高。

  3、在投资额、经营额、税收、客流量、就业人数、满足消 费者各种需求等方面评价优良,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4、街区所在的历史文物、文化建筑、名人故居等得到有效 保护和充分利用,文化气息、传统风貌、生态环境等优良。与旅

  游、文化等相关行业融合发展。

  (六)商业集聚

  1、街区处于城市商业中心地位,拥有经认定的老字号店铺、 地方特色、龙头企业、国内外知名品牌商家,商业集聚效益明显,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在本地占有较大份额,对区域经济发展起到 带动作用。

  2、专业型特色商业街的主导业态或服务的经营面积,应达 到街区总经营面积的 60%以上,或者专业经营店铺占 50%以上, 并汇集该类专业的知名企业,具有高度的专业化、集群化特征, 形成商业和产业的互动发展。

  3、商业街开业运营一般在两年以上。

  第六条 安徽特色商业街申报确认程序

  (一)由商业街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表以及基本情况等纸质介绍材料和商业街区即期实景10 分钟视频光盘( 申报表一式4 份,纸质材料和光 盘一式 10 份);

  (二)所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组织对特色商业街基本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后,报送省商务厅;

  (三)省商务厅组织专家组对特色商业街进行资料审查、现

  场评审和专家论证,对符合安徽省特色商业街认定标准的,提请省特色商业街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并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商务厅确认并发文命名,颁发“安徽特色商业街”牌匾和证书。

  第七条 安徽特色商业街激励机制

  (一)经认定的安徽特色商业街管理机构,可以运用多种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展示该项命名。

  (二)省有关主管部门对特色商业街的创建工作应给予政策支持,并推荐申报国家有关项目等。

  第八条对获得认定的“安徽特色商业街 ”进行动态管理, 每两年复审一次,对管理不善或经营消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 特色商业街美誉度下降,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不符合认定标准 的,省商务厅可采取限期整改至取消摘牌等措施,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本办法自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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