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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类别!长沙市隆平高科技园经济奖励政策申报补贴奖励和认定时间方式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5/7     浏览次数:    
2023年度长沙市隆平高科技园经济奖励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如下,申报补贴奖励和认定时间方式、申报材料类别等内容整理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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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长沙市隆平高科技园经济奖励政策申报时间

  2024年5月6日—5月11日

  二、长沙市隆平高科技园经济奖励政策依据

  《芙蓉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芙蓉发〔2023〕5号)、《关于鼓励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隆发〔2021〕12号)、《关于鼓励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隆管发〔2022〕1号)、《关于鼓励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的补充公告》。

  三、长沙市隆平高科技园经济奖励政策申报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四、长沙市隆平高科技园经济奖励政策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申报资料纸质版(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附件资料一份)报送至管委会二楼行政审批服务局。

  五、注意事项

  1.园区和芙蓉区同类别政策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处理;

  2.申报资料纸质版请报送或邮寄至长沙市芙蓉区张公岭雄天路2号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二楼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专窗(3号窗口)。

  4.申报未尽事宜,由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关于鼓励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的补充公告

  一、共性材料材料方面

  1.免除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实行“免申即享”奖项,企业无需提交材料,由牵头局室填写《隆平高科技园2023年度高质量发展政策(免申即享类)审批表》(附表2)并汇总相关材料直接进入初审。

  二、调整部分奖项申报要求

  (一)企业入驻奖

  申报资料:免除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年度增值税申报表。

  (二)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奖

  认定条件:①《细则》中关于“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奖”认定条件。②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财政贡献园区实得部分。

  申报资料:Ⅱ、Ⅲ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知识产权相关凭证、研发费用投入凭证、批量生产凭证、批量销售合同及发票。

  (三)项目投资奖

  依据市对园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绩效考核结果统筹实施。

  (四)平台绩效奖

  申报资料:当年度平台入驻企业明细表。

  (五)优秀企业家奖

  认定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民营企业,择优授予其负责人(企业职业经理人以外的实际管控人或法人代表)“优秀企业家”称号:①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②企业年度纳税500万元以上且增长15%;③种业企业年度营收1亿元以上且增长10%。

  本奖项由企业自主推荐1人,在园多个关联企业符合条件的,仅限推荐控股或集团公司负责人1人。

  申报材料:①2022年、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②2022、2023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主表。③2023年度企业发展成果报告。

  (六)标准化奖

  依据园区标准化小镇建设相关政策统筹实施。

  (七)同类别奖项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奖励。

  三、其他事项

  其他未尽事宜,遵照《细则》执行,具体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关于鼓励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条 企业入驻奖

  1. 世界500强企业区域总部入驻奖励200万元,中国500 强企业区域总部入驻奖励100万元,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区域总部入驻奖励50万元。

  2. 上海、深圳、香港、美国证券交易市场上市企业区域总部入驻奖励50万元。

  3. 年营收2000万元以上种业企业入驻奖励10万元,年营 收5000万元以上种业企业入驻奖励20万元,年营收1亿元以上种业企业入驻奖励30 万元。

  4. 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入驻,前3个会计年度分别  奖励园区实得税收的40%、30%、20%。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  企业入驻,前3个会计年度分别奖励园区实得税收的50%、40%、

  30%。

  第二条招商引资奖

  1.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区域总部奖励招商人30万元,引进 中国500强企业区域总部奖励招商人20万元,引进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区域总部奖励招商人10万元。

  2. 引进上海、深圳、香港、美国证券交易市场上市企业区域总部,奖励招商人10万元。

  3. 引进种业企业,年营收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招商人2万 元,年营收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招商人4万元,年营收1亿元以上的奖励招商人6万元。

  4. 引进年纳税额过100万元企业,奖励招商人园区实得税收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奖

  1. 产业化奖励。自主研发获得Ⅱ、Ⅲ类医疗器械注册证9 并实现生产销售的,分别奖励每个产品20、50万元。通过技术 交易获得Ⅱ、Ⅲ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实现生产销售的,分别奖励

  每个产品10、2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 租金补贴。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医疗器械企业租赁 场地入驻,前3个会计年度分别补贴20、15、1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800平方米。

  3.购房补贴。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税收强度2000、4000、 6000元/平方米的医疗器械企业入驻后,3年内购买场地,分别 补贴200、400、600元/平方米购房款(先租后买的,需扣除租

  金补贴)。

  第四条 效益贡献奖

  1. 台阶奖。企业年纳税首次达到500、1000、2000、4000、8000万元以上,分别奖励10、20、40、80、200万元。

  2. 成长奖。企业年纳税200万元以上,增速达到20%、50%、100%的,分别奖励园区实得税收增量的20%、30%、40%。

  第五条 规模台阶奖

  月度新增规模企业奖励8万元,年度新增规模企业奖励5  万元,年营收首次过1、10、50、10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0、20、50、100万元。

  第六条 企业上市奖

  拟在上海、深圳、香港、美国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聘请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完成尽职调查和股份制改造,奖励30万元;收到湖南省证监局辅导报备 确认函,奖励100万元;收到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函, 奖励120万元;在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纽交所、纳斯达克挂牌上市,奖励150万元。

  第七条 转型升级奖

  购地企业经园区备案同意再次出让土地的,奖励企业二次开 发项目园区当年实得税收的50%;采取出租、自建方式的,分别  奖励前3个会计年度企业二次开发项目园区实得税收的40%、30%、20%。

  第八条项目投资奖

  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并被认定为园区绩效考核产业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奖励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1万元。

  第九条 平台绩效奖

  1. 产业集聚平台年纳税总额2000万元以上且增长15%,奖励园区实得税收的3%;年纳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且增长15%,奖励园区实得税收的4%。

  2. 双创服务平台1 年税收总额(含其入驻企业税收)300万 元以上且增长15%(不含产业平台),奖励园区实得税收的10%,最高20万元。

  第十条 科技创新奖

  1.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万元。

  2. 新获批或引进的国家技术创新平台奖励20万元、省级技 术创新平台奖励10万元;  新设院士专家工作站奖励20万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奖励10万元;晋级补差。

  3. 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30 万元;国家级众 创空间、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20万元;省级众创空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10万元;晋级补差。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转化奖

  企业与驻长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知识产权转化合同,单笔金额达到100、5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企业5、3万元。

  第十二条标准化建设奖

  企业参与制(修)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 (排在编制单位前五位),在标准发布后分别奖励10、5、3、2万元。

  第十三条 优秀企业家奖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法人企业,授予其负责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优秀企业家”称号,并奖励5万元:1.在市 级以上各部门、省级以上行业组织中获得荣誉称号;2.企业年度 纳税500万元以上且增长15%;3. 种业企业年度营收1亿元以上且增长10%。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奖

  企业引进人才被认定为长沙市高层次人才的,按A、B、C、D 类分别奖励人才20、10、5、2万元。

  第十五条“一事一议”

  对园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和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奖励流程

  1. 申报:次年2月15日 至 3 月 1日由奖励对象向园区相关局室提交申报资料。

  2. 初审:局室受理企业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3. 复审:由分管领导组织财政分局、招商合作局、经济贸 易局在7个工作日内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再提交主任办公会审定。

  4. 审定:审议结果提交园区党工委会议审定。

  5. 公示:审定结果在管委会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6. 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财政分局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约束条件

  1.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奖励: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 责任事故;存在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其他被纳入负面清单的。

  2. 本政策与芙蓉区或种业硅谷专项资金政策重叠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3. 本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

  第十八条 政策解释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政策《关于推进园区 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隆管发〔2020〕10号)停止执行。

  本政策由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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