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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奖励申报!2025年镜湖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和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5/9     浏览次数:    
2025年镜湖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和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印发,详细的奖励内容整理如下,镜湖区企业申报可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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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镜湖区知识产权创新和质量发展奖励政策申报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镜湖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激励的保障功能,发挥高质量知识产权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全面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实现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中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本政策中的质量发展是指质量品牌建设、标准化建设、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本政策中的当年是指需要兑现的年度。本政策所支持、补助、奖励的对象是在我区从事本政策规定项下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含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

第三条 知识产权和质量发展专项奖励、补助资金纳入镜湖区财政预算,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奖励、补助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的保障。

第二章  专项奖补资金政策条款

第四条   2025年度,根据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的《芜湖市支持知识产权和建筑业发展若干举措》(芜市监〔2025〕10 号)第一条:“1.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省专利金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报组织,每家给予10万元补助。新认定的国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3000万元以上的,对当年产生的利息、评估费用按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对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撑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试点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高校、科研机构将专利转让或者许可给企业,年度累计达30家以上或者当年签订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按到账金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不超过30万元。对在省级知识产权类平台登记的导航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对开展公共服务、且绩效评价优秀的公共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2.推动质量品牌建设。对新获评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质量强国建设领军企业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个人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芜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金奖、银奖的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皖美品牌”(制造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3.推动标准化创新发展。对2025年主导完成研制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80万元、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2个项目)。”镜湖区将在以上奖补政策所兑现金额的基础上,对相关主体再给予兑现金额的20%的补助。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五条 本政策涉及的知识产权和质量发展奖励、补助政策,有国家、省、市批文或具体通知的,以上级批文或通知为项目申报依据,其他按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具体通知要求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请知识产权奖补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奖励、补助,奖励、补助资金已发放的,如数追回:

1.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2.恶意商标注册、专利非正常申请拒不撤回又不申诉的;

3.有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政策行为的;

申请质量发展奖补的单位,近三年内出现或发生负有责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质量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奖励、补助,奖励、补助资金已发放的,如数追回。

第七条 知识产权和质量发展奖励、补助资金每年度受理一次,由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相关兑现通知,企事业单位于规定期限内申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受理。

第八条 申请奖补的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依法追回全额资助资金且3年内不得享受任何奖补政策。

附则及相关术语说明

第九条 本政策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不超过”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十条 本政策由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说明。

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今后根据国家和省政策导向,适时对本政策进行修订。自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有关条件的即可享受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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