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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50%贴息支持!合肥市“研发专项贷”金融产品申报条件、“研发贷”项目贷款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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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研发专项贷”金融产品申报条件、“研发贷”项目贷款使用范围及贴息标准等内容整理如下,合肥各地企业申报可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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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研发专项贷”金融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和机制”“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等要求,更好发挥“政府增信”作用,打破科技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信息壁垒,引导更多金融信贷资源支持科技创新,设立“研发专项贷”金融产品,纳入市“政信贷”金融产品体系。

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研发专项贷”金融产品管理(以下简称“研发贷”),提高组织实施绩效和科技投入效能,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研发贷”试行期间支持《关于扩大科创企业“贷投批量联动”试点工作的通知》(皖金发〔2025〕13号)界定的科技型企业,包括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其中任意一项认定或评价的企业;处于天使轮、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创企业,各级政府引导基金已投资企业或拟投资的科创企业;各级政府认定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等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科创企业;大院大所、国家级实验室等高能级研发平台孵化的科研成果转化企业。创新联合体纳入支持范围。企业采用名单制管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名单并报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章  “研发贷”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内部制度,报送企业研发项目备案表;

(二)建立科研、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具有保障科研项目顺利实施必需的设备、场地和人员等条件。

第五条  市科技局定期发布“研发贷”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围绕合肥市重点产业链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等,按照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

第六条  县区科技部门应当对申报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对申报企业信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完成推荐工作。

第七条  市科技局主管处室按照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八条  市科技局主管处室采取“技术专家+财务专家+龙头企业+金融机构”等组团研判项目,将项目预期成效、社会资本投入情况等作为研判立项的重要因素。

第九条  市科技局主管处室遴选符合全市科技和产业发展需求的拟立项项目,报局长办公会审议后立项。已经获得政府立项支持的项目可直接享受“研发贷”支持政策。

第三章  “研发贷”项目贷款投放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研发贷”贷款给予不超过50%贴息支持。其中,市级(含“研发贷”项目)、省级、国家级研发项目贴息分别不超过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研发贷”产品利率原则上不超过放款当期LPR利率,需要引入担保的,担保费原则上不高于0.5%/年。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金融机构与申报企业签订相关合同,由县区科技部门按照项目进度提请放款,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出具放款意见书,提示银行放款,通常每季度放款一次。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以企业自我管理为主,一般每季度向县区科技部门报送项目研究进展报告和项目经费执行进度,申请下一季度的放款计划,同时梳理攻关成果和产业链需求,形成“技术供给清单”和“关联企业目录”等。县区科技部门初审同意后,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研发进度严重滞后,预期无法完成目标任务,但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弄虚作假、经费使用合理的,给予“验收结题”结论,已支付的贴息资金不追回。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资金使用不规范的,给予项目撤销处理,追回已贴息的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申报企业自行组织。验收工作完成后,申报企业应及时将验收意见和研究进展报告、成果应用绩效等相关材料报县区科技部门初审同意后,再由县区科技部门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四章  “研发贷”项目贷款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研发贷”项目贷款只能用于该项目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人力资源费等。具体为:

(一)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直接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人力资源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人员费或劳务费,以及专家咨询费。人力资源费列支应结合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工作任务等因素合理确定。申报企业列入项目合同书的项目组成员人员费(即工资性支出)、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的开支标准,参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十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申报企业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单位水电暖等消耗、管理费用、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40%核定。申报企业可将间接经费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情形,由主管处室拟订项目处置意见报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为《合肥市推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合政办〔2025〕7号)配套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期间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予以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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