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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平武县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奖励扶持办法征求稿申报认定奖励补贴和流程材料指南
根据绵阳平武县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奖励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奖励解读,盘点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瞪羚、智改数转、企业技术中心、实验室、研发、规上、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登记、科技奖、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申报认定补贴和流程材料等,请有需要咨询申报的企业单位提前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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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市场主体自主创新活力,提升平武科技创新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平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平武县科技创新奖励及配套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创新主体培育、研发投入、“双创”扶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补助奖励以及县本级科技计划项目补助等。
第三条 奖励扶持对象为注册地在平武县,注册满一年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开展科技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二章 科技资金使用项目
第四条 科技创新奖励及配套扶持项目
(一)创新主体培育奖励。对当年度获得评价入库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每家0.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重新认定(通过“复审”)的,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每家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军民融合企业(单位),分别给予每家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备案入库的国家级、省级瞪羚企业给予每家5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智改数转”标杆企业,分别给予每家4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企业建立创新平台。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且当年新通过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批准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1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研发投入后补助。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申报周期内较上年度企业的研发费用增量不低于100万元。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增量100万-200万(含)、200万-300万(含)、300万-500万(含)、500万及以上,分别按照3%、2.5%、2%、1%给予补助,最终补助额度即为分段计算额度的总和,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按舍去原则精确到千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已申报获得省市级组织申报上一年度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企业,不再享受县级补助。
(四)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对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中成绩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企业对近三年所获的科技成果进行应用转化,项目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转化成果当年实现销售收入突破2000万元,且销售收入增幅在15%以上,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支持企业开展“微创新”。支持通过微设计、微创新、微调整等小切口,实施“小快准”技改活动,促进技术改造全覆盖。技术改造投资50万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给予投资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技术改造投资500万以上的矿产品加工及其他企业用于环保、安全、节能降碳、提升产能产线的,给予投资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支持鼓励开展技术合同交易登记。对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上一年度合同成交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3万元;对开展技术转移活动、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绵落地,技术合同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术经纪人,经认定后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0.5‰给予补助,单人单年度补助最多不超过3万元。
(七)科技奖项奖励。支持企业选送项目参评科技奖项。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以个人获奖的由个人申报,下同),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省科技奖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取得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四川赛区)暨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新认定高价值发明专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0.3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双创”扶持奖励。支持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县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继续实施“县本级科技计划”工程,强化财政科技投入的支持导向作用,引导推动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每年县财政预算“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不低于80万元。通过制定发布《年度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征集一批企业研发项目,委托科技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意见,综合考虑企业的规模效益、创税、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总投资及申请额、社会效益及创新性、成长性等情况,报经县政府审批同意,予以立项并安排一定的研发项目配套扶持资金(具体金额按《年度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使用方案》执行),以项目实施带动研发经费投入、科技成果产出和产值税收增长,助推平武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推荐奖励程序
第六条 申请单位如实填报《平武县科技创新奖励及配套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其他相应证明材料,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证明材料如下:
(一)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需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编号证明等。
(二)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明等。
(三)申请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奖励,需提供认定通知文件。
(四)申请技术合同登记奖励,需提供技术合同登记备案表等。
(五)申请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需提供相关部门确认的研发投入证明等。
(六)申请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需提供成果转化实施总结报告、知识产权证明或科技成果备案证明或技术转让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技术检测报告、推荐部门出具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和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资金平衡表、收益表)、项目使用经费决算证明,涉及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医疗器械、生物制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应该提供审批、审定证明文件等。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形式审查工作,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七)申请科技奖项、“双创”扶持、专精特新企业、军民融合企业(单位)、瞪羚企业、“智改数转”标杆企业等奖励扶持资金,需提供单位法人身份证、法人登记证书和相应资质证明资料。
第七条 奖励扶持项目每年3-4月申请办理,原则上6月底前集中审批发放。县财政局负责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县工信科技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批和绩效评价;县政务服务和行政审批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兑付。申报单位应在获得荣誉、认证等一年内申请办理奖扶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第四章 监督及追责
第八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参加社会保险等,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并按项目管理规定设立专账 。
第九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须承诺所提交的材料和凭证真实有效,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全额退回已发放的奖扶经费,并列入诚信“黑名单”,暂停或取消申报资格,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等责任事故和重大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以及在环保、税务、质量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未整改到位的单位不享受本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参与县科技创新驱动奖励扶持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xx年xx月xx日。原《平武县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奖励扶持办法》(平府办发〔2023〕1号)自动废止。实施中如遇国家、省、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平武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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