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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2024年市级外贸稳规模优结构项目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申报时间奖补和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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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市双流区2024年市级外贸稳规模优结构项目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申报对象
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符合双流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独立法人企业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二、成都市双流区2024年市级外贸稳规模优结构项目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2025年5月26日至2025年6月16日
(二)申报内容
1.支持开展二手车贸易业务。
对二手车贸易企业按照经营状况、贸易情况、产业带动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按企业综合考评得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2.支持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对跨境电商企业按照经营状况、贸易情况、产业带动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按企业综合考评得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三)项目申报期
项目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
(四)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申请表
3.申请单位承诺函
4.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四川成都)报告
5.各申报条款所需提供的具体申报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需A4纸双面打印,编制目录和页码胶装成册,申报材料均加盖公章,纸质版一份,电子版一份。协议合同等若为外语版本,需翻译成中文版。
(五)其他相关要求1.申报企业需在存续期且正常经营,本方案所涉金额凡未注明币种的均以人民币计,所涉奖励均为税前,且以人民币进行兑现,涉及汇率换算的按政策实施年度12月31日人民银行公布外汇牌价中间价为准,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以最后一个工作日折算。
2.除本方案另有说明外,同一市场主体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各级专项资金同类条款。
3.被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列入信用失信惩戒对象(包括失信被执行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重大税收违法)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4.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提供虚假材料,一经发现,申报单位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三年内不得申报享受外贸相关政策。审核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申报单位提供进一步佐证材料时,申报单位有义务配合提供。
三、特殊说明事项
到申报截止日期,2025年度暂未开展外贸业务(以市商务局反馈信息为准)的跨境电商企业不享受该政策。
四、成都市双流区2024年市级外贸稳规模优结构项目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申报咨询
请各相关单位通知辖区内相关企业按《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在2025年6月16日17:00前将申报项目的纸质资料胶装成册(一式一份)报送至区商务局外经外贸科(204),并将申报材料电子版盖章扫描件发送至邮箱。
成都市双流区2024年市级外贸稳规模优结构项目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根据《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商务局关于下达2024年第三批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成财产发〔2024〕94号)和《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财制〔2024〕1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双流区外贸新业态发展,推动双流区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来源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商务局关于下达2024年第三批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成财产发〔2024〕94号)下达双流区“支持区(市)县外贸稳规模优结构项目”资金。
二、资源使用原则
依照《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财制〔2024〕13号)文件要求,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以及公开公正、科学规范、保障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三、资金支持方向
(一)支持开展二手车贸易业务。
对二手车贸易企业按照经营状况、贸易情况、产业带动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按企业综合考评得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对跨境电商企业按照经营状况、贸易情况、产业带动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按企业综合考评得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三)用于《成都市双流区关于支持企业拓展市场促进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若干政策》。
在满足前述两项使用方向资金需求的基础上,若有剩余资金,则用于兑付《成都市双流区关于支持企业拓展市场促进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若干政策》(双商发〔2023〕55号)。
四、资金监管
专项资金由成都市双流区财政局、成都市双流区商务局共同管理,按照部门分工各司其职。
(一)区商务局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查和监督管理;提出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自评。
(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五、其它事项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方案支持项目须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本方案相关支持标准和限额均为上限数额,具体兑现额度根据资金总额,按比例调整支持金额。若“支持开展二手车贸易业务”和“支持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两个支持方向申报审核总额高于本专项资金总规模,则按6:4比例分配该项资金。
(三)本方案另有说明外,同一市场主体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各级专项资金同类条款。
(四)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方案可进行相应调整。
(五)本方案由成都市双流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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