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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大师资助!泸州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条件补贴和各地流程实施管理办法
对新评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5万元/个的一次性资金补助!根据泸州市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整理,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条件补贴和流程盘点介绍,江阳区、纳溪区、龙马潭区、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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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 目 ( 以下简称市级工作室)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 目顺利实施及其职能职责充分发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能大师是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 在我市工作,且在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 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能 够承担技能大师工作室 日常工作的高技能人才。
本办法所指市级工作室是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经各区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市级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市委 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的技能大 师工作室建设项 目。
第三条 市级工作室要与经济发展密切结合,根据区域 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需要, 主要围绕全省 15 条重点产业链、全市 10 条重点产业链以及 现代服务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组织实 施。
第四条 市级工作室应由我市技能水平较高的高技能 人才,以及部分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技艺人才,依托 企事业单位、行业技术研发中心以及重点职业院校等为载体
领办或创办。工作室应设在生产、研发、教学、实训等场所。 新建市级工作室应优先从区县级、企业( 院校)级等技能大 师工作室中遴选,建设期限为2 年。
第五条 市级工作室的主要职能职责是整合高技能人 才资源,在技术攻关创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形成团队 优势,实施重点攻关、重点突破;承担新技术、新工艺、新 产品的研究开发、试制推广、教学培训等任务;深入研究专 业技能,及时总结绝技绝活和技师技能创新成果;传授技能, 培养高技能人才,培养行业(产业)、企业技术技能骨干 ; 承担和参与行业性、区域性技术技能交流活动。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市级工作室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能大师的资格条件
应当是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 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遵纪守法,具 备良好的工匠精神、职业道德和创新能力;在带徒传技方面 经验丰富;一般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能够承担 工作室 日常工作;领衔一个3—15 人的专家团队。同时,应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水平) 或技能等级,或相当于该水平的其他技能技艺水平,积极开 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发明创造,并产生较大
的经济效益;
2.获得“ 四川省工艺美术大师”“ 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人”及以上称号,或掌握民间传统技能、绝技绝活,并 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作出较大贡献并获得广泛认 可;
3.获得“中华技能大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全国技术能手”“天府工匠”“ 四川技能大师”“四川省有 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四川省技术能手”等称号以及获得 国、省、市相关职业技能大赛第一名,且仍在一线工作的,
优先纳入市级工作室实施范围。
对综合条件特别突出的高技能人才或特别优秀的传统 技艺传承人,其申报年龄条件可酌情放宽。
( 二)依托企业建立工作室,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技能人才比较密集;高度重视 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具有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 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 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 50% ,能够为技能大师 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 的工作条件。
( 三 )依托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立技能大师工作 室,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能够为
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 内的必要的工作条件。
( 四)依托职业院校建立工作室,职业院校应当具备的 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建有服务我市重点产业、特色 行业的相关专业,且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程度深;建立了较 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制度;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高技 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 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 门根据项目建设规划 ,确定年度项目建设控制数并印发通 知,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对市级工作室申报评审:
(一)项 目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按属地原则 和主管原则,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有关市级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申报材料。
( 二)材料初审。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有关市级 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资格及条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 查并负责,将审查合格的申报资料函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内容应包括申报及初审情况、所推荐候选项目单位申报 材料的真实性审查情况等。
( 三)材料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情况进 行汇总复核,合格的进入项目评审。
( 四)项目评审。
1.评审原则。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 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按 照“条件优先、服务产业、合理布局、适当倾斜”的思路开 展评审工作。即:优先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成绩突出的项 目 申报单位;优先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项 目;适当向 产业集中、经济发达、高技能人才需求量大的地区倾斜。
2.组建评审专家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申报项 目领办人的职业( 工种 )情况,从技能人才工作专家库中, 按职业大类对应遴选相同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并确 保所有专家组成员均不来自项 目 申报单位。
3.综合评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 关部门会同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经审查资料、综合评分 后,按照评分高低顺序形成专家组评审初步建议名单,经专 家组现场复核后,对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议,并提出最终建 议名单。
( 五)项 目公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其官方网 站对候选市级工作室建议名单进行为期 5 个工作 日的公示。
( 六)确定项 目。候选市级工作室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 议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 报市委组织部备案,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联合发文公布。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八条 对新评定的市级工作室,给予5 万元/个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市级工作室的研究成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依托单位 可给予技能大师或工作室团队一次性奖励。工作业绩突出的 技能大师,优先推荐参评四川技能大奖、省技术能手及其他 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表彰项 目。
对开展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和交流推广好的市级工作室 依托单位、技能大师或工作室成员,优先纳入高技能人才培 育突出贡献奖等评选表彰范围。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市级部门定 期组织开展市级工作室交流活动;市级有关部门开展的高技 能人才师资培训、职业培训管理人员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 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业务培训等活动,优先安排市级工作 室相关成员参加。
第四章 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项 目资金主要用于市级工作室设备设施的更 新完善,专利申请、论文、著作的出版,开展培训和技术交 流活动等,其中市级人才工作经费仅用于工作室设备设施的 更新完善。行业、企业、职业(技工 )院校或职业技能公共 实训基地除为工作室提供办公场所、实训设备等必要的工作 条件,还应安排技能大师带徒津贴、研究(攻关)项目补贴 以及 日常工作经费等,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市级工作室建设单位要做好以下项目资金
管理工作:
( 一)建立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应及时完善并严格执行 本单位进行项 目 申报时制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 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财政补助资金要单独建账、专款专 用。
( 二)严格实行项目管理。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规定,根据市级工作室计划编制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明确项目经费具体开支用途,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地方 政府或行业、企业配套支持资金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足额到 位并规范使用,做到资金到项 目、管理到项 目、核算到项 目, 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对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挤占挪用等 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及资金用于与泸州项目无关的,依照有关 规定严肃处理,并追回财政资助资金。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 法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工作室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工作室实行动态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会同有关市级部门开展检查评估和宏观指导,对业绩 突出、管理工作出色的进行通报表扬;对连续三年无工作成 果、管理不善、项目运行存在问题的市级工作室予以警告、 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告。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或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原则, 负责对各市级工作室建设项目单位的 日常指导和管理,健全 考核、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市级工作室的建设
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市级工作室承建单位负责项 目建设和 日常管理,落实资金、场地和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市级工作室 日常管理
( 一)档案管理。建立专门档案,包括申请表、批文、 成员信息、重大活动记录、业绩、工作总结、影像资料等。
( 二)信息报告。工作室开展重大活动或取得重大成果 等,应及时向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级有关主管 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
( 三 )总结交流。定期组织市级工作室专家参加重要活 动,定期开展情况通报和经验交流。
第十四条 市级工作室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资格及 待遇
(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
(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 三)因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和他人 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 四 )市级工作室领办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五)其他应当严肃追究责任的。
第十五条 因领办人退休、重大疾病及其他不可抗拒因 素造成市级工作室不能继续开展活动,原依托单位仍有意愿 举办市级工作室的,可逐级上报申请变更领办人,由本单位 具备同等及以上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继续领衔建设;领办人调 离至省内同系统(集团)其他单位工作,领办人本人及新单 位有意愿继续举办市级工作室的,新单位应联合原依托单位
逐级上报,申请变更工作室举办单位或由原单位和新单位协 商合作共建。除上述情形外,工作室或领办人发生变动,依 托单位应在30 天内逐级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报告 或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报告或申请后,应在30 天内按相应条件予以取消和认定。
第十六条 市级工作室应于每年 12 月 中旬前 , 向市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当年总结和次年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项目承建单位属保密性质的,按国家有关保 密制度执行。
第六章 项目产出
第十八条 市级工作室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
( 一)建立完善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办法,规范运作。
( 二)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年均为企业 或社会培养 5 个以上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 三)立足企业进行技术革新、解决企业生产技术难题, 积极参与企业技术装备引进、技术改造项 目。
( 四 )总结推广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和先进的生产操作 法;与职业(技工 )院校开展共建工作,推进企业新型学徒 制,深化校企合作。
第十九条 市级工作室建设期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项 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考核时应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 构出具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
考核不合格的,视情给予项目单位不超过 6 个月的整改 期限,整改期满经再次考核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市级工 作室资格,并追回全部补助资金。考核期满后,每两年组织 一次项 目“ 回头看”,对作用发挥好的优先纳入省级工作室 推荐范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工) 院校、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区县级、企业( 院校)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及细则。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 严格按照市财政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有效 期 5 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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