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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券发放、申领、使用!安徽省16市电子创业券申报条件要求、流程补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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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意见》(人社部发〔2025〕5号)精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业安徽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安徽省电子创业券(以下简称“创业券”)管理发放制度,优化创业服务供给模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激发创业创新活力,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按照国家和省购买社会服务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创业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券是指财政资金支持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用户购买创业服务,通过云平台发放、流转、兑现的有价电子凭证。
创业券的计量单位是创业金币,每个创业金币对应0.1元人民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云平台用户,是指通过云平台获得服务信息或接受服务的意向创业者、创业者,以及创业组织(指处于创业阶段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
本办法所称创业券用户,是指符合条件、可从云平台领用创业券的意向创业者、创业者,以及创业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券服务商,是指符合条件、能够提供创业券服务并通过审核确认的创业服务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云平台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是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采购程序确定的负责云平台建设运营的单位。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云平台第三方监督单位(以下简称“第三方监督单位”),是指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开展云平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
第七条 创业券发放管理遵循“公开普惠、公平公正、总额控制、用完即止”的原则。创业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和质押。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成立云平台项目组统筹创业券管理工作,会同安徽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制定创业券管理办法,对创业券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监督。
第九条 安徽省劳动就业服务局(以下简称“省就业局”)是创业券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创业券发放、领用、兑现等日常监管协调工作。
(二)负责创业券服务项目上线审核工作。
(三)负责创业券服务商备案审查工作。
(四)负责创业券绩效评价工作。
(五)负责相关投诉监督处理工作。
第十条 运营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创业券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负责创业券发放、回收、兑现审核和结算。
(三)开发创业券服务项目,拟定和发布服务项目实施细则。
(四)对创业券服务商入驻条件进行审核。
(五)畅通创业券用户及服务商投诉渠道,完善投诉快速处理机制。
第十一条 第三方监督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通过数据监控、抽样回访、专家审计等方式,对创业券服务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兑现资金的合规性、安全性等进行监督。
(二)对创业券服务商入驻资质进行复核。
(三)协助云平台管理机构对创业券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四)受理创业券用户及服务商投诉,及时作出回应和处理。
第十二条 运营商及第三方监督单位按照云平台管理机构其他要求履行有关职责。
第三章 创业券服务商管理
第十三条 入驻云平台的创业券服务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犯罪记录,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二)承诺遵守云平台有关管理制度,接受用户、运营商及第三方监督单位的评价和监督。
(三)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齐全、有效。
(四)具有与云平台服务功能相匹配的创业服务资源,且能以自有资源、自身名义提供服务。
(五)服务规范,服务特色突出,专业性强。
(六)提供的服务满足相应服务项目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且价格不应高于其市场售价。
(七)云平台管理机构或运营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可通过云平台在线自主申请成为创业券服务商。服务机构在云平台完成注册和实名认证后,提交创业券服务商上线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应资料,运营商对服务机构的资质和服务能力进行审核,第三方监督单位进行资质复核,并对运营商审核结果进行监督,符合入驻条件的服务机构报省就业局备案,在云平台公示后即可成为创业券服务商。
第十五条 创业券服务商的退出方式:
(一)自愿退出。创业券服务商自愿退出的,应至少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运营商提出申请,经运营商同意后,创业券服务商仍须积极配合运营商完成通过云平台产生的服务订单并做好后续资金结算工作。
(二)强制退出。创业券服务商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运营商有权立即与其终止合作协议,并下架其服务: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
2.行为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产生负面影响的;
3.存在拒不提供服务、提供虚假服务、套取政府补贴资金、给云平台及用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违法违约行为的;
4.因破产、停业、倒闭或被政府机构、司法部门列为破产清算对象,无法继续履行合作协议的;
5.违反云平台有关管理制度规定,且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
(三)约定退出。创业券服务商与运营商的合作协议期满,或双方就提前终止合作达成一致意见时,创业券服务商可按约定程序退出,但仍须积极配合运营商完成通过云平台产生的服务订单并做好后续资金结算工作。
第十六条 创业券服务商的监督与追责:
(一)对于服务能力不强、服务效果不好或存在违规行为的创业券服务商,运营商应进行约谈或指导整改,确保业务合规、有效开展。未按要求开展服务的创业券服务商,运营商将按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云平台公示。
(二)创业券服务商退出后,仍有义务配合运营商对服务期间产生的相关问题进行协查,并根据协查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三)因创业券服务商退出导致云平台或用户遭受损失,创业券服务商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因创业券服务商退出后暴露的隐藏交易风险,云平台保留进一步追偿损失的权利。对于情节严重者,运营商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创业券用户注册与认证
第十七条 创业券用户应具备的条件:
(一)个人用户:在安徽省境内有创业意愿或创业行为,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个人。
(二)创业组织用户: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距成立日期不超过5年,无经营异常或重大违法记录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
第十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在云平台注册后进行实名认证,并根据情况上传相应证明材料,运营商审核通过后,即可成为创业券用户。
第五章 创业券发放、申领、使用
第十九条 省就业局每年12月底前制定次年的创业券预算计划,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运营商根据年度预算及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发放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创业券每季度发放一期,每期分批发放,到下一期发放前有效。每季度发放创业券应通过云平台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创业券用户可根据自身需求在线申领创业券。每类用户领用创业券时限最长为三年,自首次在云平台购买创业券服务之日起,往后持续三个自然年。
第二十二条 不同类型用户创业券使用额度如下:
(一)个人用户:三年期内,每个用户使用额度累计不超过10000个创业金币,且每年最高使用额度为6000个创业金币。
(二)创业组织用户:三年期内,每个用户使用额度累计不超过30000个创业金币,且每年最高使用额度为20000个创业金币。
第二十三条 个人用户成立创业组织后,可按需申请变更云平台用户类型为创业组织用户,并由运营商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用户领用创业券的时限将重新计算,领用额度也将按照创业组织用户重新计算。
第二十四条 创业券用户申领创业券后应及时使用,超过有效期未使用的系统将自动收回。不同类型用户申领创业券后可购买的服务不同,具体以各服务项目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五条 已申领创业券的用户可在线自主选择创业券服务商购买服务,在服务和交易过程中,双方需严格遵守创业券服务有关交易协议。
第二十六条 创业券用户购买服务时通过云平台系统向创业券服务商支付相应金额创业券,创业券服务商须在接单时等额减免相应服务费用。若创业券服务商超过15日未接单,系统将自动关闭交易订单。创业券使用双方可随时在线查询创业券订单支付情况。
第二十七条 创业券用户接受服务后,需对购买的服务进行评价,评价结束视为创业券订单服务完成。评价结果作为创业券兑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创业券服务项目的研发应遵循风险可把控、绩效可衡量、成果可验收的原则。创业券服务在云平台售价由服务商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设定,并由运营商进行核实。各类服务的创业券补贴标准由运营商根据调研结果初步设定,经第三方监督单位、省就业局审核后,报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定并抄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监督单位对创业券的发放、申领、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定期与运营商比对相关数据,并将数据监督情况报送省就业局。
第六章 创业券兑现与结算
第三十条 创业券兑现采用“随时申请、分批兑现”的方式。原则上运营商每季度初发布兑现申请集中受理公告,创业券服务商应及时完成服务订单并按要求提交兑现申请。
创业券服务商须在订单完成后6个月内提交兑现申请,审核未通过的订单可于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提交一次,重新提交后仍不满足兑现要求的订单不再予以兑现。未按规定时限或受理公告等要求提交兑现申请造成的损失,由创业券服务商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运营商应在兑现申请集中受理时间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创业券服务商提交的兑现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将相应材料提交第三方监督单位。第三方监督单位应在收到运营商兑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数据比对、抽样回访等方式进行复核,并出具监督审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 第三方监督单位向省就业局提交监督审核意见,省就业局审核通过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审核通过后,在云平台公示拟兑现情况,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将兑现资金拨付至运营商。运营商应在收到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与创业券服务商按协议完成结算。
第三十三条 在创业券订单审核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运营商、第三方监督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出具处理意见。如遇特殊情况,资金拨付时间可向后顺延。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创业券服务商和用户通过云平台实施的行为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云平台有关管理制度等规定,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后果的,服务商或用户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情节严重者,运营商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创业券服务商和用户须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对拒绝配合、提供虚假材料、涉嫌套取政府补贴资金等行为者,将取消其创业券服务商或用户资格,相应创业券资金不予兑现;对于情节严重者,运营商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创业券服务商拒不提供服务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服务项目实施细则要求,导致用户投诉的,运营商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用户。
第三十七条 创业券服务商和用户可就运营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第三方监督单位或省就业局投诉,第三方监督单位或省就业局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用户或服务商。
第三十八条 运营商、第三方监督单位应将受理的创业券用户及服务商投诉问题,以及相应处理情况形成台账资料,定期提交省就业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区域电子创业券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本地区创业券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创业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46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修订前已使用创业券用户的领用时限及额度将累计计算,已开发的服务项目及已产生的服务订单管理等,依照修订前办法执行到期时止。此前发布的有关创业券管理的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对相关政策有调整的,以国家和省最新政策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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