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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平台服务商及用户管理!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申报条件流程和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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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意见》(人社部发〔2025〕5号)精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业安徽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建设运营工作,提升创业服务质效,激发创业创新活力,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结合我省创业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平台,是指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建设,为我省各类创业主体提供创业服务的综合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云平台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是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采购程序确定的负责云平台建设运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云平台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是指通过云平台发布服务信息或直接提供服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云平台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通过云平台获得服务信息或接受服务的意向创业者、创业者,以及创业组织(指处于创业阶段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
本办法所称云平台第三方监督单位(以下简称“第三方监督单位”)是指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开展云平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云平台建设运营按照“政府搭建平台、平台聚集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通过高效整合政府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及市场化服务机构等各类优质创业资源,以云平台为载体,推动创业服务资源市场化配置,满足多元化、个性化的创业服务需求。
第五条 云平台建设运营采用“政府引导监督、企业市场化运营、多方共同参与”的模式,遵循共建、共享、共赢原则,充分发挥各类主体参与创业服务的积极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拥有云平台的所有权,成立云平台项目组统筹云平台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云平台总体建设方案,授予运营商云平台建设运营权及相关域名、品牌使用权,提供云服务器等基础设施。
(二)推动本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服务机构与云平台实现资源对接和数据共享,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云平台运营工作提供支持和引导。
(三)运营商在云平台建设运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云平台有关管理制度等,或出现年度运营绩效不达标等情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收回云平台建设运营权,另行招募运营商。
第七条 安徽省劳动就业服务局(以下简称“省就业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云平台建设运营日常监管协调工作。
(二)委托第三方监督单位对云平台运营情况和数据信息安全进行监督,按年度对云平台运营绩效进行评价。
(三)发现服务商存在违反云平台相关管理规定情形的,责令运营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指导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云平台开展市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区域内公共创业服务资源,促进各类创业主体与云平台的有效对接,并履行相应的服务和管理职责。
第三章 运营商及第三方监督单位职责
第九条 运营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云平台总体建设方案要求及投标文件的承诺,组建专业化服务团队、投入必要资金和设备保障云平台的建设运营。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云平台有关管理制度等规定,合规管理、使用数据资源和服务资源,确保云平台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同时维护用户和服务商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三)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规则,整合上线各类服务资源,积极对接各类服务平台,构建面向用户和服务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综合服务体系。
(四)建立针对服务商的准入、评价和退出机制,督促服务商履行服务承诺,提升服务成效。
(五)持续投入人力和资金,不断优化云平台功能和资源整合能力,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保障云平台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六)自觉接受用户、服务商的评价和监督,主动配合云平台管理机构和第三方监督单位的监管。畅通用户、服务商投诉渠道,完善投诉快速处理机制。
第十条 第三方监督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云平台数据信息安全性、服务内容真实性、兑现资金合规性、服务项目可行性及运营建设质效、服务商资质等进行核查监督。
(二)对云平台日常建设运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和研判,并及时向云平台管理机构和运营商反映,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三)受理用户、服务商等对云平台的投诉,及时作出回应和处理。
第十一条 运营商及第三方监督单位按照云平台管理机构其他要求履行有关职责。
第四章 服务内容与评价
第十二条 云平台主要提供以下服务:
(一)为用户提供创业政策查询、解读、精准匹配和推送服务。
(二)为意向创业者提供测评、培训、指导等服务。
(三)为创业者、创业组织提供场地、融资、法律、财税、人才、管理咨询、业务代理等各类个性化创业服务。
(四)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及公共服务机构提供创业政务服务在线接口,或直接并联现有业务经办系统。
第十三条 云平台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方式。运营商应持续优化线上服务,同时对需线下开展的服务提供对接,并对服务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云平台设立专门渠道接受用户服务评价,持续完善以用户评价为主要依据的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淘汰不规范、效率低的服务项目或服务商。
第五章 服务交易
第十五条 云平台的政策服务、政务服务为公益性服务,对用户完全免费。其他服务实行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
第十六条 云平台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及收入分配方案由运营商与服务商协商确定,接受第三方监督单位审核监督,并经云平台项目组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服务商通过互联网提供经营性服务,应符合《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云平台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用户发放电子创业券,可用于购买云平台部分经营性服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可通过云平台依法依规购买服务提供给特定用户群体。
第二十条 使用电子创业券购买服务通过云平台在线系统或其合作的第三方平台完成,交易安全由运营商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不支持电子创业券购买的经营性服务项目,服务商可通过云平台发布服务信息,具体交易行为在线下或通过其他第三方平台完成,云平台不承担该部分交易安全责任。运营商应提醒用户注意该类服务交易风险,并明确告知其相应投诉渠道。
第六章 服务商及用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服务商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犯罪记录,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二)承诺遵守云平台有关管理制度,接受用户、运营商及第三方监督单位的评价和监督。
(三)具有与云平台服务功能相匹配的创业服务资源,且能以自有资源、自身名义提供服务。
(四)云平台管理机构或运营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服务机构均可通过云平台在线自主申请成为服务商。服务机构完成注册和实名认证后,提交服务商上线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应材料,运营商对服务机构的资质和服务能力进行初审,第三方监督单位进行资质复核,并对运营商审核结果进行监督,符合入驻条件的服务机构报省就业局备案,在云平台公示后即可成为服务商。
第二十四条 运营商及第三方监督单位应强化服务商的动态管理,完善服务商进入、退出和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十五条 服务商和用户通过云平台实施的行为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云平台有关管理制度等规定,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后果的,服务商或用户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情节严重者,运营商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运营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有关规定要求,对云平台数据信息安全负责,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七条 运营商、服务商及用户通过云平台发布信息前,应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同时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云平台有关管理制度等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运营商应加强对服务商、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传输的信息时,应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云平台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未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权,运营商不得单方面许可第三方使用云平台名称、域名及业务数据。
第三十条 第三方监督单位要加强对云平台安全风险的监测,定期提交云平台安全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日常监测发现安全漏洞和风险隐患的,应及时提醒运营商,并报省就业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用户、服务商、运营商、第三方监督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云平台有关管理制度等规定,导致云平台数据泄露或发生网络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运营商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云平台运营管理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7〕460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云平台的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有调整的,以国家和省最新政策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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