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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补贴!遂宁大英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申报奖励和条件程序征求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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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大英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申报补贴奖励和条件程序征求稿整理如下,具体都有哪些文旅奖补项目呢?请大家往下接着看看,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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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和省委、省政府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战略部署,推进我县加快建设全国知名旅游度假目的地,根据《遂宁市重点文艺项目和文艺精品扶持奖励办法》《遂宁市促进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发展实施办法》《遂宁市旅游宣传营销补助办法》《遂宁市旅游品牌创建奖励办法》以及遂宁市“引客入遂”系列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扶持奖励资金在县财政每年年初安排的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扶持奖励资金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凸显效益、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奖励扶持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全县范围内的文化和旅游品牌创建、重点文艺项目、文艺精品创作、宣传营销推广、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发展、重大体育赛事等方面。

(一)文化和旅游品牌创建。包括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天府旅游系列名牌、A级景区、星级酒店、新业态等品牌创建,文化和旅游商品品牌培育等。

1.旅游景区品牌

1)对投资建设并成功创建国家5A、4A、3A旅游景区的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

2)对投资并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单位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0万元、200万元。

3)对顺利通过评定性复核的5A、4A、3A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2.旅游饭店品牌

1)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200万元、20万元;对顺利通过评定性复核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给予奖励30万元、10万元、3万元。

2)对成功创建甲级、乙级、丙级民宿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奖励6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成功创建天府旅游名宿的创建主体,给予奖励20万元。

3)对新评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饭店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为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

企业同时成功创建多个旅游饭店品牌的,奖补均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计算。

3.农家乐品牌

对投资建设并成功创建四川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投资者,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5万元。

4.旅游商品

1)对参加国家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业协会主办的各类文创产品、旅游商品比赛荣获金奖、银奖、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件(套)、2万元/件(套)、1万元/件(套);对参加省级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业协会主办的各类文创产品、旅游商品比赛荣获金奖、银奖、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万元/件(套)、0.7万元/件(套)、0.4万元/件(套);对成功创建“天府旅游名品”的产品,给予奖励3万元/件(套)。

2)对成功创建省级文创集市的创建主体,给予奖励30万元。

3)依托全县历史文化资源、非遗项目、传统工艺、特色优势产业等,创作具有大英县特色的文创产品并注册商标的,给予企业、自然人、其他组织一次性奖励1万元/件。

5.旅游美食品牌

1)对在国家级、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及其行业协会主办的各类美食比赛中荣获金奖(或类似等级奖项)的菜品,给予奖励2万元/道、1万元/道。

2)鼓励餐饮店研发富有个性、特色鲜明、主题突出的大英特色美食,经市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官方行业协会认定后,给予奖励1万元/道。

3)对在国家级、省级、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及其行业协会组织的餐饮评选活动中荣获餐饮名店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家、1万元/家、0.5万元/家。

6.区域性文旅品牌奖励

1)对成功创建天府旅游名镇的镇(街道),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镇,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对村(社区)所在的镇(街道),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创建“天府旅游名村”的,对村(社区)所在的镇(街道)每个给予60万元的奖励。

3)对获得以市委市政府名义颁发的文旅品牌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等,每个给予5万元的奖励。

7.旅游基础服务奖励

1)对长期稳定在大英文旅行业工作的导游(讲解员),在全国导游大赛中获得前三名奖项的,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在全省导游大赛中获得前三名奖项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获得天府旅游名导的,给予2万元奖励。

2)参加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全国服务行业评选活动获得前三名奖项的个人,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在全省服务行业评选活动获得前三名奖项的个人,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在全市服务行业评选活动获得前三名奖项的个人,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

8.新业态品牌

1)对投资建设并成功创建国家级或省级新业态品牌(旅游休闲街区、研学旅游、红色旅游、体育旅游、工业旅游、健康旅游、中医药旅游、科技和文化示范基地、夜间消费集聚区、影视基地、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等)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2)对引进培育动漫、电竞、影视实景娱乐消费等有重大影响力的新业态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大英县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决定。

3)鼓励发展街头艺术风景,形成常态化、可持续的街头艺术表演模式,对取得街头表演证书且表演效果佳、社会满意度高、群众反响好的团体及个人给予奖补,奖补标准另行规定。

(二)重点文化艺术项目和文艺精品创作。由县内外主体组织创作生产,具有大英元素,宣传大英的文艺作品,包括由中央和省、市宣传文化部门及文联列入重点孵化、重点签约和重点关注的文艺项目,县委、县政府委托实施的重点文艺项目或重大文艺活动,具有冲击省级及以上常设性文艺奖项潜力的文艺项目。

1.重点文化艺术项目扶持

1)文学创作项目。含网络文学作品在内的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集、长篇报告文学、长篇纪实文学、诗歌和散文专集、文艺评论专著,原则上每次扶持不超过3部,扶持标准为最高不超过5万元。

2)舞台艺术项目。含歌舞剧、音乐剧、话剧、儿童剧、杂技剧,且时长在60分钟以上的剧目,原则上每次扶持不超过1部,扶持标准为不超过项目预算总投资的3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新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1万元。

4)对中、省、市宣传文化行政部门安排的重点文化研究课题,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扶持经费。

5)其他重点文艺项目。由中、省、市宣传文化部门及文联列入重点孵化、重点签约和重点关注的文艺项目,按照上级文件要求配套扶持资金,无明确要求的,按本条规定予以扶持。

2.文艺精品创作奖励

1)获经中央宣传部、省委宣传部批准的全国、全省常设性文艺奖的作品或个人,按全国、全省奖金等额配套奖励。

2)获国家级、省级重要文艺演出、文化活动、文博展览的文艺奖项作品或个人,按全国、四川省奖金等额配套奖励;获全国公认有影响力的文艺奖项作品或个人,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

3)含网络文学作品在内的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集、长篇报告文学、长篇纪实文学、诗歌和散文专集、文艺评论专著,与出版社签订版税合同、首次印刷量超过3000册的文学作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对获奖(入展)的书法、美术、摄影作品,国家级按入展或获奖每件1800—2000元,本省级按入展或获奖每件400—500元,本市级按获奖每件100—200元进行奖励;对在国家级、本省级、本市级权威专业刊物上发表的书法、美术、摄影作品,分别按800元、400元、100元标准奖励;全国其他省份按降低一个档次执行。对获奖(演、播)的音乐、舞蹈(专项投入的不再奖励)按上述同等标准执行。

5)发表在国家、省、市各级认定的权威专业刊物、网络上的含有大英元素的文学作品(诗歌、散文、小说、戏剧),符合评奖范围的,按照稿酬标准的2倍、1.5倍、1倍给予奖励。

6)文艺团体和社会组织用非财政资金创作体现我县本土优秀传统文化的各类作品,获国家级、省级奖励的,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

7)首次加入国家级文艺家协会的会员,给予6000元的奖励;首次加入省级文艺家协会的会员,给予3000元的奖励。

对获上述奖项,只有荣誉证书、没有奖金的,参照相关奖项情况给予资金奖励。当年同一作品或个人获上述多个奖项,奖金标准以最高奖项计算。对于已给予前期扶持的项目,实行与后期奖励资金统筹安排,就高不就低,对前期扶持达不到后期奖励标准的给予补差。

(三)宣传营销推广。对境内组团、入境组团、专列、自驾、包机到大英旅游的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且组织游客到大英旅游,在大英住宿一晚并游览1个及以上售票景区;年度游客接待量达到一定规模且年均游客增长量达到要求的景区,按照以下标准补助,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计算。

1.单项补助项目及标准

1)境内组团补助:一次组织境内20人(含)以上的旅游团队来大英旅游的,按照每人6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入境组团补助:一次组织5人(含)以上入境游客来大英旅游的,按照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大团补助:

①从市外一次性引来100人(含)—200人(不含)的大型旅游团队,按照实际游客人数给予10元/人的补助。

②从市外一次性引来200人(含)—300人(不含)的大型旅游团队,按照实际游客人数给予15元/人的补助。

③从市外一次性引来300人(含)以上的大型旅游团队,按照实际游客人数给予20元/人的补助。

4)包机游补助:对组织100人(含)以上游客以包机形式来大英旅游,给予每班包机宣传营销费2万元的补助。

2.团队组团规模累计补助

1)全年累计组织境内团队游客3000人(含)以上、5000人(含)以上、8000人(含)以上、10000人(含)以上来大英旅游的旅行社(分社),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补助。超过10000人的,每增加5000人,另再补助6万元。

2)全年累计组织入境团队游客500人(含)以上、1000人(含)以上、3000人(含)以上、5000人(含)以上来大英旅游的旅行社(分社),分别给予1万元、2.5万元、9万元、15万元的补助。超过5000人的,每增加5000人,另再补助10万元。

以上补助政策与单项补助可重复计算。

3.其他形式补助

1)自驾游补助:对自驾游组织推荐大英旅游线路,单次规模达到20辆车(含20辆,7座及以下、市外牌照车辆)以上且人数在80人(含)以上的,给予申报旅行社宣传营销经费0.4万元补助。

2)专列补助:一次组织游客100人(含)以上专列来大英旅游的,给予每趟次宣传营销费0.8万元。一次组织游客200人(含)以上专列来大英旅游的,给予每趟次宣传营销费2万元;一次组织游客300人(含)以上专列来大英旅游的,给予每趟次宣传营销费3.5万元;一次组织游客400人(含)以上专列来大英旅游的,给予每趟次宣传营销费5万元。

4.景区游客增长补助

对年度游客量首次达到20万人以上的收费景区,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度游客长期稳定在20万人以上的收费景区,年度游客增长量每增长10个百分点,给予5万元补助。

(四)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发展。包括以教育培训、文艺研究、文化鉴赏为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标本、资料等建设成立的经县行政审批局批准、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主管、并按规定报省市县级相关单位备案、向公众免费开放的文化类非营利性社会化服务机构。如:民办博物馆、民办美术馆、民办图书馆、创作培训机构。

1.主体建设补助

由个人或民营企业出资新建、扩建的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投资额度(不包括藏品、展品、布展经费)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0.5%给予一次性补助;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的1.5%给予补助;投资额度超过5000万元的,补助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2.免费开放补助

1)展厅面积在200—500(不含)平方米且藏品数量在300件(套)以上的民办博物馆、藏品数量在150件以上的民办美术馆,以及展厅面积在200—300(不含)平方米、藏书量在10000册以上且阅览座位不低于15个的民办图书馆,给予每年3万元补助。

2)展厅面积在500—800(不含)平方米且藏品数量在300件(套)以上的民办博物馆、藏品数量在200件以上的民办美术馆,以及展厅面积在300—500(不含)平方米、藏书量在12000册以上且阅览座位不低于20个的民办图书馆,给予每年4万元补助。

3)展厅面积在800—1000(不含)平方米且藏品数量在300件(套)以上的民办博物馆、藏品数量在250件以上的民办美术馆以及展厅面积在500—700(不含)平方米、藏书量在14000册以上且阅览座位不低于30个的民办图书馆,给予每年5万元补助。

4)展厅面积在1000—1500(不含)平方米且藏品数量在300件(套)以上的民办博物馆、藏品数量在300件以上的民办美术馆,展厅面积在700平方米以上、藏书量在16000册以上且阅览座位不低于60个的民办图书馆,给予每年6万元补助。

5)展厅面积在1500—2000(不含)平方米且藏品数量在300件(套)以上的民办博物馆、藏品数量在350件以上的民办美术馆,给予每年8万元的补助。

6)展厅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且藏品数量在300件(套)以上的民办博物馆、藏品数量在400件以上的民办美术馆,给予每年10万元的补助。

以上所称的藏品需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认定且备案。国家、省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组织专业力量认定完成备案。

3.展陈活动补助

对于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在县内举办免费主题展出(活动),且每次展出(活动)期限不少于500小时(按每天8小时计算)的,按照每次实际产生费用的2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

主题展出(活动)需报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备案并接受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全过程监督管理。主题展出(活动)预算补助资金超过1万元、2万元、3万元的文物展、艺术展,展品数量原则上应不低于100件、150件、200件。实际产生费用由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核算。

(五)重大体育赛事。包括奥运会、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青奥会、亚运会、全运会、省运会7类比赛。为激励各有关单位、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人员积极进取、顽强拼搏,在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中争创佳绩,培养、输送更多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提升我县竞技体育综合实力。

1、获得奥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按20万元/枚、15万元/枚、10万元/枚给予奖励,其专业启蒙教练员的奖励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20%计奖;未获奖的参赛运动员奖励3万元,奖励其专业启蒙教练员1万元。

2、获得世界杯、世界锦标赛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按10万元/枚、8万元/枚、5万元/枚给予奖励,其专业启蒙教练员的奖励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20%计奖。

3、获得青奥会、亚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按8万元/枚、6万元/枚、3万元/枚给予奖励,其专业启蒙教练员的奖励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20%计奖。

4、获得全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按5万元/枚、3万元/枚、2万元/枚给予奖励,其专业启蒙教练员的奖励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20%计奖。

5、参加省运会奖励办法

1)运动员奖励。获得省运会单项项目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按3万元/枚、1.5万元/枚、1万元/枚给予奖励;双人单项项目按照1.2倍计奖,4人及以上的多人单项项目(含团体项目)按照2倍计奖。获得省运会集体项目(篮球、足球、排球、棒球、垒球、曲棍球)前8名的优秀运动队,第1—8名分别按照10万元、8万元、6万元、3万元、2.5万元、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金分配至每名队员。获得省运会“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奖励200元;获得省运会“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队,每名运动员奖励100元。

2)教练组(员)及管理人员奖励。带领运动员在单项项目中获得金、银、铜牌的教练组(员)及管理人员,分别按照每个项目1.8万元、1.2万元、0.8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3)分值奖:在省运会各项目比赛获得录取名次并计入代表团总分,代表团单项每得1分奖励该代表队0.05万元。0.3万元/枚、0.2万元/枚给予奖励。

(五)其他。关于影视产业发展相关奖励,另行制定扶持办法。

第五条  获得市级扶持奖励的,县上不再重复进行扶持奖励。奖励办法中未涉及的奖补事项参照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遂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引客入遂”旅游宣传营销奖励办法〉的通知》等4个文件的通知(大府办函〔2025〕8号)执行,奖补事项中涉及与其他政策文件相同或同时符合多个奖补标准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助。对其他取得突出贡献、产生重大影响力的文旅企业或个人,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另行奖补。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各类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要求;

(三)企业法人单位必须依法纳税。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的;

(二)近一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三)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有关部门通报且未整改到位的,或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以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

(五)有挪用财政资金或者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行为的;

(六)被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异常经营名录和惩戒合作备忘录名单的。

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申报。申报主体按照文化和旅游发展扶持奖励范围及标准向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提交申请,填报《大英县文体旅产业发展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佐证资料。

(二)审核。项目秘书单位(或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申报资格进行初审,再由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进行综合评价和复审。

(三)审批。由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将审核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报主体需准确提供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及其行业协会组织当年评审批文及相关材料(原件备查),并积极配合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完成相关资料的查验工作。对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超出申报时间或不在规定期限提供相关资料的,不予奖励。

第十条  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将通过审核获得奖补的企业、单位及个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对已兑现奖励的申报主体进行后续跟踪监督,经举报查实弄虚作假的,将收回奖励资金,在全行业通报,3年内不再受理其任何奖励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参与项目审核及下达项目资金预算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使用主体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和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在资金使用中违法违纪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涉及县域同类型奖励政策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有任何项目问题都可以找小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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