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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湖北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湖北孝昌县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品牌创建、文化体育产业旅游品牌创建、文化体育产业等文化旅游业奖励政策申报指导!
湖北孝昌县文化旅游业奖励政策的内容梳理如下,对旅游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流转、旅游品牌创建、文化体育产业、宣传推介及人才等都有奖励,详细的奖励政策,孝昌县各地企业可咨询小编指导规划:
湖北孝昌县文化旅游业奖励政策的内容梳理如下,对旅游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流转、旅游品牌创建、文化体育产业、宣传推介及人才等都有奖励,详细的奖励政策,孝昌县各地企业可咨询小编指导规划:
为推进我县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文化旅游产业改革发展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支持奖励范围和原则
第一条支持奖励范围。凡在我县注册登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符合我县文旅产业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新建和在建文化旅游项目主体,特色乡镇(区)和行政村,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和奖励政策。
第二条支持奖励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奖优扶强、突出重点、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政策
第三条设立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根据财力状况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域旅游整体营销、景区景点建设和产业融合项目基础设施改善、文化旅游品牌创建和节庆活动开展、文化旅游规划编制和人才引进培训等方面。
第四条规划支持政策。积极做好文化旅游项目规划选址服务,引导项目在法律法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避开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保障项目顺利落地。项目确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的,要编制规划调整方案,随同用地一并报批。
第五条土地支持政策。在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时,可以预留少量(不超过5%)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零星分散的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
优先保障旅游景区、旅游线路沿线、交通集散点、旅游名镇、旅游名村、乡村旅游点等游客行程所及的旅游公共设施用地,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及无害化处理设施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集中申报、统一办理用地手续。
市场主体投资额1亿元以上旅游项目建设取得土地使用权,植被恢复费、配套费等规费可由受益地方政府按适当比例奖励项目单位,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优先优惠供给土地。
第六条配套支持政策。加强旅游景区及文旅农旅融合项目的水、电、路、气、有线、电信、网络等基础设施的有效联通。将旅游景区的标志纳入交通标志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规范。园区内有农户的旅游景区和农旅融合项目的道路建设按通村道路的标准给予项目支持或资金补贴。园区内的水土治理、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优先纳入政策性项目建设范围,整合项目资金支持文旅、农旅融合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达到有关标准的农旅示范点、宾馆酒店、旅行社参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社会团体的会务服务等服务外包的采购定点业务。
第七条形象宣传支持政策。按“政府做形象,企业做市场”的要求,将文化旅游总体形象纳入对外形象宣传系统工程,整合各类文化资源,统筹组织文化旅游总体形象宣传推广工作。交通、城管、住建、通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利用公路、车站、驿站、高速出口、城市繁华地段、移动服务平台等开展文化旅游公益宣传。
第三章奖励办法
第八条旅游规划编制奖励。对具备旅游业发展条件的乡镇和村(社区),委托具备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单位,按照《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要求,编制镇域或村级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经评审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给予规划编制费用50%奖补;对旅游景区(点)及重点文旅、农旅融合发展项目主体,委托具备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单位,按照《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要求编制旅游规划的,经评审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给予规划编制费用20%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基础设施建设奖励
1.旅游基础设施包括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码头、旅游厕所、旅游公路、游步道、自行车道、游乐体验设施、餐饮住宿设施、旅游安全设施、旅游标识牌、驿站、观景亭、景区环境改造、水电及通讯设施等。凡纳入基础设施项目奖励的,不再重复单项奖励。
2.对市场主体当年投资额达3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基础设施项目,给予3%的资金奖励。当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项目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特别重大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研究。
3.对市场主体投资的专用旅游停车场,经验收合格,泊位在20辆以上的标准停车场,每辆小车泊位一次性补助600元,每辆大巴车(含中巴车)泊位一次性补助1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对纳入市级农旅融合示范点创建的项目,按要求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市场主体,按照年度总投资额10%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
5.鼓励乡镇(区)发展旅游民宿,每新增一家旅游民宿,床位达到20张以上的且稳定经营超过一年的,一次性给予相关乡镇(区)奖励10万元。
第十条土地流转奖励。对旅游景区和相关部门确定的县级以上农旅融合项目,流转土地面积在30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流转手续的,按每亩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政府其他部门已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旅游品牌创建奖励
1.对新评定为AAAAA、AAAA、AAA级的旅游景区,一次性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
2.对新创建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一次性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
3.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
4.对新创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村,一次性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湖北旅游名镇、名村、名街等乡村旅游融合发展示范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5.对首评为孝感市农旅养融合示范点,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对市场主体投资并评定为AAA、AA、A级的旅游厕所,且运行良好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7.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20万元。
8.对新评定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9.对新创建的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
10.对在孝昌设立的AAAAA、AAAA、AAA、AA、A级旅行社孝昌分社,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在孝昌独立注册的AAAAA、AAAA、AAA、AA、A级旅行社,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
第十二条文化体育产业发展奖励
1.对被命名为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体育休闲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鼓励国家和省级文化名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入驻旅游景区(或文化产业园区),设立工作室或文化产业机构,运行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创业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民俗文化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研学基地等,按当年实际投资,一次性给予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鼓励文化旅游企业通过保护性开发,对名人故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村落、优秀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利用,符合孝昌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的,经申报评审,给予投入保护利用资金10%的扶持。单项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鼓励文化旅游企业承办国际性、全国性、省级体育赛事,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办赛补助。对县内体育运动协会代表孝昌组织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体育赛事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参赛补助。
5.鼓励支持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商品开发。参赛获得国家、省、市级旅游商品设计评比奖项或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自主开发具有孝昌特色文化旅游商品,获得专利且投入批量生产销售的,给予20万元奖励。
6.鼓励支持文化演艺产业发展,丰富孝昌文化演艺市场。由社会资本投资创演反映孝昌深厚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文化的优秀文艺产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奖项的,且当年演出10场以上,联合其他剧目每场演出时长在1小时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场5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内奖励累计不超过20万元。
7.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建体育场馆,建筑规模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馆,400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体育场,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10%的补助,单项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宣传推介及人才奖励
1.对参加上级统一组织的旅游会展活动的旅游企业,按其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对参与全县统一组织的赴主要客源地
开展宣传促销活动的企业,按其场地及设备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的50%给予补贴。
2.对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由旅游企业举办的有主题、有规模、有影响的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参加人数500人以上,活动费用50万元以上,每次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仅限2次。对参与政府推出的“惠游湖北”系列旅游惠民活动企业按照实施方案标准给予财政补贴。
3.对创作、宣传孝昌文化旅游的新媒体原创作品,转发、点赞量达20万人次以上,给予原创作者每件作品1万元奖励。
4.支持市场主体在县外高速路出入口、高铁站、地铁站、机场及公共交通工具等区域投放孝昌旅游宣传广告,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按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5.对组织县外游客来孝昌旅游消费的县内外旅行社,年度
累计在1000人以上的给予1元∕人的奖励;2000人以上的给予2元∕人的奖励;3000人以上的给予3元∕人的奖励(以县内景区景点消费证明为依据)。对一次性组织100人以上、200人以上、300人以上来孝昌旅游的过夜团队分别给予5千元、1万元、2万元奖励(以县内住宿证明为依据)。
6.对获得全国旅游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旅游从业人员,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获得省级奖励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孝感市级奖励的给予2万元、1万元、5千元奖励。旅游企业组织员工参加旅游行业岗位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培训费的20%标准给予补助。新培养或从县外引进国家中级及以上导游并在本县从事导游工作1年以上的,奖励所属企业1万元。
第四章奖励资金申报、审批和监督
第十四条奖励资金申报。凡申报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上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项目上报乡镇(区)或有关部门,由各乡镇(区)或有关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县文化和旅游局。
第十五条奖励资金审核。由县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资金审批拨付。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向县财政局申请核拨奖励资金,县文化和旅游局及时将支持奖励资金拨付到申报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监督与惩戒。县文化和旅游局对奖励资金的审核、实施、申报等情况负责,县财政局重点监管资金分配的科学性、资金拨付的及时性、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合规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骗取、冒领支持奖励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委、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当年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及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恶劣影响的,不享受政策奖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原《孝昌县促进文化旅游业发展支持政策和奖励办法(试行)》(孝昌政规〔2019〕2号)文件同时废止,县政府之前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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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我县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文化旅游产业改革发展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支持奖励范围和原则
第一条支持奖励范围。凡在我县注册登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符合我县文旅产业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新建和在建文化旅游项目主体,特色乡镇(区)和行政村,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和奖励政策。
第二条支持奖励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奖优扶强、突出重点、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政策
第三条设立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根据财力状况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域旅游整体营销、景区景点建设和产业融合项目基础设施改善、文化旅游品牌创建和节庆活动开展、文化旅游规划编制和人才引进培训等方面。
第四条规划支持政策。积极做好文化旅游项目规划选址服务,引导项目在法律法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避开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保障项目顺利落地。项目确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的,要编制规划调整方案,随同用地一并报批。
第五条土地支持政策。在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时,可以预留少量(不超过5%)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零星分散的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
优先保障旅游景区、旅游线路沿线、交通集散点、旅游名镇、旅游名村、乡村旅游点等游客行程所及的旅游公共设施用地,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及无害化处理设施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集中申报、统一办理用地手续。
市场主体投资额1亿元以上旅游项目建设取得土地使用权,植被恢复费、配套费等规费可由受益地方政府按适当比例奖励项目单位,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优先优惠供给土地。
第六条配套支持政策。加强旅游景区及文旅农旅融合项目的水、电、路、气、有线、电信、网络等基础设施的有效联通。将旅游景区的标志纳入交通标志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规范。园区内有农户的旅游景区和农旅融合项目的道路建设按通村道路的标准给予项目支持或资金补贴。园区内的水土治理、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优先纳入政策性项目建设范围,整合项目资金支持文旅、农旅融合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达到有关标准的农旅示范点、宾馆酒店、旅行社参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社会团体的会务服务等服务外包的采购定点业务。
第七条形象宣传支持政策。按“政府做形象,企业做市场”的要求,将文化旅游总体形象纳入对外形象宣传系统工程,整合各类文化资源,统筹组织文化旅游总体形象宣传推广工作。交通、城管、住建、通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利用公路、车站、驿站、高速出口、城市繁华地段、移动服务平台等开展文化旅游公益宣传。
第三章奖励办法
第八条旅游规划编制奖励。对具备旅游业发展条件的乡镇和村(社区),委托具备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单位,按照《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要求,编制镇域或村级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经评审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给予规划编制费用50%奖补;对旅游景区(点)及重点文旅、农旅融合发展项目主体,委托具备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单位,按照《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要求编制旅游规划的,经评审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给予规划编制费用20%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基础设施建设奖励
1.旅游基础设施包括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码头、旅游厕所、旅游公路、游步道、自行车道、游乐体验设施、餐饮住宿设施、旅游安全设施、旅游标识牌、驿站、观景亭、景区环境改造、水电及通讯设施等。凡纳入基础设施项目奖励的,不再重复单项奖励。
2.对市场主体当年投资额达3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基础设施项目,给予3%的资金奖励。当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项目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特别重大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研究。
3.对市场主体投资的专用旅游停车场,经验收合格,泊位在20辆以上的标准停车场,每辆小车泊位一次性补助600元,每辆大巴车(含中巴车)泊位一次性补助1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对纳入市级农旅融合示范点创建的项目,按要求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市场主体,按照年度总投资额10%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
5.鼓励乡镇(区)发展旅游民宿,每新增一家旅游民宿,床位达到20张以上的且稳定经营超过一年的,一次性给予相关乡镇(区)奖励10万元。
第十条土地流转奖励。对旅游景区和相关部门确定的县级以上农旅融合项目,流转土地面积在30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流转手续的,按每亩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政府其他部门已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旅游品牌创建奖励
1.对新评定为AAAAA、AAAA、AAA级的旅游景区,一次性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
2.对新创建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一次性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
3.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
4.对新创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村,一次性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湖北旅游名镇、名村、名街等乡村旅游融合发展示范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5.对首评为孝感市农旅养融合示范点,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对市场主体投资并评定为AAA、AA、A级的旅游厕所,且运行良好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7.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20万元。
8.对新评定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9.对新创建的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
10.对在孝昌设立的AAAAA、AAAA、AAA、AA、A级旅行社孝昌分社,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在孝昌独立注册的AAAAA、AAAA、AAA、AA、A级旅行社,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
第十二条文化体育产业发展奖励
1.对被命名为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体育休闲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鼓励国家和省级文化名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入驻旅游景区(或文化产业园区),设立工作室或文化产业机构,运行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创业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民俗文化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研学基地等,按当年实际投资,一次性给予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鼓励文化旅游企业通过保护性开发,对名人故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村落、优秀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利用,符合孝昌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的,经申报评审,给予投入保护利用资金10%的扶持。单项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鼓励文化旅游企业承办国际性、全国性、省级体育赛事,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办赛补助。对县内体育运动协会代表孝昌组织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体育赛事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参赛补助。
5.鼓励支持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商品开发。参赛获得国家、省、市级旅游商品设计评比奖项或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自主开发具有孝昌特色文化旅游商品,获得专利且投入批量生产销售的,给予20万元奖励。
6.鼓励支持文化演艺产业发展,丰富孝昌文化演艺市场。由社会资本投资创演反映孝昌深厚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文化的优秀文艺产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奖项的,且当年演出10场以上,联合其他剧目每场演出时长在1小时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场5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内奖励累计不超过20万元。
7.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建体育场馆,建筑规模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馆,400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体育场,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10%的补助,单项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宣传推介及人才奖励
1.对参加上级统一组织的旅游会展活动的旅游企业,按其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对参与全县统一组织的赴主要客源地
开展宣传促销活动的企业,按其场地及设备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的50%给予补贴。
2.对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由旅游企业举办的有主题、有规模、有影响的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参加人数500人以上,活动费用50万元以上,每次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仅限2次。对参与政府推出的“惠游湖北”系列旅游惠民活动企业按照实施方案标准给予财政补贴。
3.对创作、宣传孝昌文化旅游的新媒体原创作品,转发、点赞量达20万人次以上,给予原创作者每件作品1万元奖励。
4.支持市场主体在县外高速路出入口、高铁站、地铁站、机场及公共交通工具等区域投放孝昌旅游宣传广告,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按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5.对组织县外游客来孝昌旅游消费的县内外旅行社,年度
累计在1000人以上的给予1元∕人的奖励;2000人以上的给予2元∕人的奖励;3000人以上的给予3元∕人的奖励(以县内景区景点消费证明为依据)。对一次性组织100人以上、200人以上、300人以上来孝昌旅游的过夜团队分别给予5千元、1万元、2万元奖励(以县内住宿证明为依据)。
6.对获得全国旅游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旅游从业人员,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获得省级奖励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孝感市级奖励的给予2万元、1万元、5千元奖励。旅游企业组织员工参加旅游行业岗位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培训费的20%标准给予补助。新培养或从县外引进国家中级及以上导游并在本县从事导游工作1年以上的,奖励所属企业1万元。
第四章奖励资金申报、审批和监督
第十四条奖励资金申报。凡申报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上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项目上报乡镇(区)或有关部门,由各乡镇(区)或有关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县文化和旅游局。
第十五条奖励资金审核。由县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资金审批拨付。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向县财政局申请核拨奖励资金,县文化和旅游局及时将支持奖励资金拨付到申报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监督与惩戒。县文化和旅游局对奖励资金的审核、实施、申报等情况负责,县财政局重点监管资金分配的科学性、资金拨付的及时性、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合规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骗取、冒领支持奖励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委、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当年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及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恶劣影响的,不享受政策奖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原《孝昌县促进文化旅游业发展支持政策和奖励办法(试行)》(孝昌政规〔2019〕2号)文件同时废止,县政府之前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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