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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小和高企每年兑现一次!蚌埠市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兑现流程、材料、通用券用途和补助比例
蚌埠市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兑现流程、材料、通用券用途和补助比例的内容整理如下,需要申报的蚌埠各区县企业可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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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蚌埠市委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产业扶持政策清单〉的通知》(蚌发〔2024〕14号)文件精神,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优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激发企业创新活力,营造创新氛围,进一步发挥蚌埠市科技创新券作用,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蚌埠市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蚌科券”)分为通用券和专用券,使用单位须是在本市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规范的企业,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支持。
第三条 蚌科券兑现资金从蚌埠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其使用、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守信、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蚌科券的管理机构,负责蚌科券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区蚌科券的审核、推荐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蚌埠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科创中心”)负责开展蚌科券使用和兑现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适用范围
第七条 蚌科券支持对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第八条 通用券用于补助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向保险机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单位购买科技保险及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技术研发等服务,单个企业最高可补助15万元。企业与提供科技服务的单位、个人无隶属、股权等关联关系。
通用券用途和补助比例:
1.科技保险:对企业投保的相关科技保险,按实际保费分档给予补助。其中: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按企业实际支付保费不超过50%给予补助;专利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按企业实际支付保费不超过30%给予补助;企业财产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按企业实际支付保费不超过10%给予补助。保险期限必须是一年期及以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需相同或者从属关系。
2.检验检测服务:对企业在新技术研究过程中涉及的各种分析测试服务、新产品开发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样品测试、新产品检验、产品性能测试等检测认证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支持范围),按企业实际发生费用不超过30%给予补助。
3.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对企业租用纳入省、市或宁波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的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按企业实际发生费用不超过30%给予补助。关联单位之间共享服务、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以及开展法定认证、执法检查等强制性检测服务不在补助范围。
4.技术研发服务: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或委托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研究开发活动(不含软件开发)的,按企业实际发生费用不超过30%给予补助,其中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企业补助比例不超过40%。同一申报主体针对同一项目已获得财政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条 专用券用于补助企业在申报(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所发生的科技服务费用,单个企业最高可补助2万元。
第四章 组织发放和兑现
第十条 发放。上年度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视同领取通用券,享受政策时间为上年1月1日起,有效期1年。上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视同领取专用券。
第十一条 兑现。
1.蚌科券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其中通用券由企业持通用券兑现申请材料,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蚌埠分厅(https://bb.ahzwfw.gov.cn/),向所属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将兑现意见报送至市科创中心。专用券采取“免申即享”形式,无需企业申报,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经营状态、信用、社保和纳税等信息进行核查后,将核查结果和兑现意见报送至市科创中心。
2.市科创中心对通用券兑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专用券县区核查信息进行复核后,将通用券审核意见和专用券复核意见提交市科技局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审核后形成意见建议提交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研究。
3.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结果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或蚌埠惠企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有异议的,市科技局根据情况组织复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核实处理后,经市科技局局党委会集体审议通过后,按照相关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通用券兑现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兑现通用券均需提供蚌埠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并根据不同用途分别提供如下材料:
(一)科技保险需提供材料
1.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科技保险合同复印件(涉及人身保险的需附投保人员名单和职务);
2.支付科技保险保费发票复印件(不同险种的保险发票需单独打印,或者注明不同险种分项明细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投保险种须与申报补助险种名称一致,或者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不能超出申报补助险种的保险责任,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二)检验检测服务需提供材料
1.检验检测服务合同(协议)复印件(含服务项目及收费明细),收费凭证(发票)复印件;
2.检测检验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三)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需提供材料
1.仪器设备出租服务合同(协议)复印件(含服务项目及收费明细),收费凭证(发票)复印件;
2.仪器出租服务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有关的证明材料。
(四)技术研发服务需提供材料
1.发票、转账凭证等支出情况证明材料,双方无关联关系的承诺;
2.技术研发活动、成果相关证明材料,技术合同复印件(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三条 使用蚌科券的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合法使用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的监督和检查。在蚌科券申请和兑现过程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通过隐瞒产权隶属关系、恶意串通、虚构合同、恶意高价等方式骗取蚌科券专项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不予兑付或追回已兑付蚌科券资金,2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各类奖补资金支持,并纳入有关科技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订〈蚌埠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蚌科〔2020〕1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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