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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21市州申报条件好处和补助流程、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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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四川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部署,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培育、认定及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的通知》(工信厅科〔2017〕64号)、《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号)、《关于促进制造业创新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厅科〔2023〕72号)、《关于印发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工信部科〔2023〕1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中心,是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结合,建立的企业法人型或联合体型创新载体。创新中心建设面向新型工业化发展重大需求,聚焦六大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以行业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攻关为核心,以高水平协同创新为导向,以跨领域资源整合为特征,以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完成从技术开发到转移扩散、首次商业化应用的创新链条各环节活动,打造跨界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联合建立创新中心,基于“平等自愿、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针对行业瓶颈卡脖子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和行业共性技术进行揭榜攻关,突破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产品,做强一批具有产业技术带动力和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提高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带动产业链上下游的技术进步,强化供应链保障和自主可控。
第四条 鼓励创新中心与本领域的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新兴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立广泛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加强对外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为重点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可靠性试验验证、标准验证与检测、计量检测、认证认可关键技术、产业信息、知识产权等服务。
第五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开展创新中心的重点领域发布、培育、揭榜、组建、认定及评估管理,指导创新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各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地创新中心的培育、申报、揭榜、组建、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创新中心类型与建设条件
第六条 创新中心分为企业法人型和联合体型两种建设类型,申请时须明确建设类型。
(一)企业法人型。由省内行业龙头企业牵头,联合全国范围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社会组织等创新主体,以资本为纽带,以独立法人形式组建企业主体,采取“公司+联盟”模式运行的新型创新载体。
(二)联合体型。由省内行业龙头企业或科研院所牵头,联合全国范围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社会组织等创新主体共同组建创新联合体,采取“联合体+联盟”模式运行的新型创新载体。
第七条 主要条件。
(一)企业法人型须具备的主要条件。
1.牵头单位应是行业龙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等生产经营指标保持良好增长态势,研发投入强度近三年原则上不低于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强度。
2.汇聚本领域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投融资机构、行业组织,整合各类国家级和省市级创新平台等创新资源。
3.制定科学的中长期创新发展规划并提供相应保障。
4.有可行的独立企业法人组建(改建)方案,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3000万元。股权结构多元化,出资单位原则上不低于5家且应有若干家本领域排名前列的企业。
5.有良好的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具有固定研发场地、研发设施,固定研发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
6.具有可持续的研发投入机制,年度研发费用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应不低于30%。
7.具有较完善的运行管理体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和项目组织实施能力。
(二)联合体型须具备的主要条件。
1.牵头单位应是行业龙头企业或科研院所,在本领域具有较强带动力和影响力,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近三年原则上不低于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强度。
2.汇聚本领域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投融资机构、行业组织,其中,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的数量不少于5家。具有整合各类国家级和省市级创新平台等创新资源的能力。
3.具有明确的协同创新方向、协同创新任务和协同创新路径,有能力推进实现技术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应用。
4.具有固定研发场地、研发设施、固定研发人员。
5.具有可行的联合体组建、运营方案和联合体协同创新机制。
6.与国内外行业创新资源有密切交流合作关系,鼓励依托行业协会、联盟等开展技术研发、测试验证、成果孵化、人才培育、市场拓展等服务。
第三章 组建培育与认定
第八条 创新中心建设采取“揭榜制”,面向重点行业,坚持“目标导向、突出优势、聚焦关键、强化协作、大胆创新、完善机制、动态调整,规范管理、有序进出”要求,坚持任务导向和绩效导向,做到科学公平、透明公正。
第九条 揭榜程序。
(一)公开发榜。经济和信息化厅围绕制造业重点领域发展需求和基础条件,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发布《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重点领域》,明确创新中心建设重点布局领域、技术路线和目标任务,并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一个领域只支持建设一个创新中心(不区分类型)。
(二)申请揭榜。由行业龙头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社会组织等组成联合体,围绕《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的领域和任务,制定建设方案。申请主体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市(州)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及相关佐证材料。市(州)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式两份)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央属在川单位或省属单位作为主要发起人的,由属地市(州)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推荐报送。
(三)梯度培育。经济和信息化厅针对行业发展特点、技术攻关方向、创新资源整合、人才队伍构建、行业公共支撑等重点点位,对申请揭榜联合体的现有基础、推进思路和工作重点给予针对性辅导,实现“一中心一方案”,推动尽快具备揭榜条件。
(四)揭榜评审。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专业评审、集中答辩、现场考核等方式,综合评审建设方案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支撑性,并考虑申请主体的研发基础、创新能力、行业带动作用、人才队伍建设、成果转移转化、运营机制模式、保障措施等因素进行论证评审。
(五)纳入培育。经济和信息化厅依据揭榜评审情况,确定中榜主体和建设类型,并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党组审定,审定通过后,由经济和信息化厅正式下达通知文件,纳入创新中心培育范围。
第十条 培育实施。
(一)签订任务书。经济和信息化厅与中榜主体签订项目任务书,中榜主体按照约定开展研发攻关及相关建设工作。
项目任务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企业法人型须明确较成熟的股权设置方案,联合体型须明确参与单位构成情况;
2.揭榜攻关主要内容、计划进度和阶段性目标;
3.攻关任务具体技术路线和任务分工情况;
4.研发队伍建设安排;
5.创新资源整合计划;
6.中长期发展规划;
7.攻关任务投入计划,包含资金来源、投入金额与构成、投入进度、预期成效等;
8.承诺书;
9.须明确的其他事项。
(二)报送进展。在培育实施期内,持续加强对中榜主体培育工作的指导督促,中榜主体按季度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报送工作推进情况。在培育实施期间,如出现严重影响培育实施的重大事件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对联合体成员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建设目标、资金用途等进行变更的应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批复后组织实施,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变更。
(三)培育期限。培育实施期原则上为一年,特殊情况可由经济和信息化厅批复后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两年内仍未完成筹建相关工作的,由经济和信息化厅撤销创新中心培育资格。培育期间变更建设类型需重新申报,培育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批复认定。
(一)培育考核。培育实施期满后,中榜主体经所在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供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材料并提出阶段性考核申请。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照项目任务书整体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并开展现场核查。企业法人型重点考核企业法人成立等有关情况,联合体型重点考核各单位协同攻关等有关情况。
(二)名单公示。依据评审意见及现场核查情况,经济和信息化厅确定创新中心名单,并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批复认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党组审定,审定通过后,由经济和信息化厅正式下达批复文件,认定为“四川省××(重点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四章 运行评估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经批复认定的创新中心须在每年4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情况、运行数据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形成审查意见后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对创新中心的考核评价工作,其中,对批复认定未满三年(含三年)的创新中心,每年考核一次;对批复认定已满三年的创新中心,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十三条创新中心考核侧重点。
(一)企业法人型。侧重考核共性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发展、标准制定发布、企业管理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等。
(二)联合体型。侧重考核对行业的技术服务能力、协同创新能力、行业发展支撑作用、国内外行业交流合作等。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分到89分)、合格(60分到79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评价为“不合格”的创新中心应当制定不超过一年的整改方案,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整改期满后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整改结果进行考评,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创新中心认定。
第五章 政策支持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中心建设专项支持。对新批复认定的企业法人型创新中心,可依据创新中心研发攻关项目的实际投入和绩效等情况,按相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联合体型创新中心可在稳定运行一段时间后,申请变更为企业法人型创新中心,变更后按相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能力提升持续支持。创新中心开展的平台建设、技术攻关、创新产品推广应用等能力提升项目,以及符合“首台套、首版次、首批次”支持方向的,可依据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要求申请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其他重点政策支持。对升级创建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对企业法人型考核评价为“优秀”的创新中心,推荐创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牵头申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相关专项资金项目,支持申报其他省级及更高级别项目。对联合体型考核评价为“优秀”的创新中心,给予重点针对性辅导,鼓励其变更为企业法人型创新中心。
第十八条 创新中心应及时将企业法人型变更法定代表人、联合体型变更项目负责人、企业法人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涉及行政处罚或诉讼仲裁、股东(成员单位)更名或变更等重大事项,通过原申报渠道报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对批复认定未满三年(含三年)的创新中心,如确需对建设内容、建设目标、资金用途等进行变更的,应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批复后组织实施,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变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收回财政支持资金、撤销创新中心称号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报送相关材料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三)考评不合格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六)创新中心自行要求撤销其创新中心称号的;
(七)创新中心承担载体被依法终止的;
(八)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及失信情况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支持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分中心,创建成功后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在四川建设的分中心纳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范围,按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技创〔2021〕102号)和《关于在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组织开展揭榜攻关工作的通知》(川经信技创函〔2021〕6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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