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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四川省各市州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申报条件要求和时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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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川省各市州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申报条件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原则,选择影响力大、综合实力强的、带动作用明显的企业(或联合体)建设区域中心。
(一)基本要求。申报单位可以是单一主体或多个主体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需明确牵头单位;申报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正常经营生产;近三年未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申报单位应具备废旧动力电池回收、贮存、运输、拆解、检测、综合利用能力,或具备整合相关资源的条件。
(二)能力要求。
1.回收储存能力。申报单位应按《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第2部分:回收服务网点》(GB/T 38698.2-2023)要求建立回收服务网点,回收利用网络覆盖范围不少于3个市(州)。回收服务网点应配备信息采集工具、废液收集装备、安全箱等基础设施,具备化学放电或物理放电的能力,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分类贮存。
2.运输转运能力。申报单位应具备与区域废旧动力电池规模相匹配的运输能力,按《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第1部分:包装运输》(GB/T 38698.1-2020)要求开展废旧动力电池运输活动,承运方必须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运输前应进行安全判定并分类,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包装及运输,废旧动力电池及货运单的标志应规范、清晰。
3.综合利用能力。梯次利用方面,申报单位应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安全判定,满足梯次利用要求的,按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余能检测》(GB/T 34015-2017)、《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梯次利用第2部分:拆卸要求》(GB/T 34015.2-2020)、《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拆解规范》(GB/T 33598-2017)、《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梯次利用第3部分:梯次利用要求》(GB/T 34015.3-2021)、《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梯次利用第4部分:梯次利用产品标识》(GB/T 34015.4-2021)、《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等标准规范,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梯次利用。同时,应对电池来源和去向进行追踪,承担梯次利用产品的售后、回收等相关责任。再生利用方面,申报单位应具备产业化应用的湿法回收、火法回收或材料修复等处理工艺,可实现材料修复或元素提取,主要材料回收率应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要求。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项目应在2026年7月底之前完工并正式投运。
4.信息化溯源能力。申报单位需具备信息化溯源能力,接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平台,废旧动力电池溯源信息报送管理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35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四川省各市州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申报流程
(一)组织申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区域内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或联合体)申请建设区域中心,并按模板要求编制建设实施方案(见附件),一式三份,于2025年6月25日(星期三)前将建设实施方案报送我厅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同步报送盖章扫描版(pdf版本)和可编辑电子版(word版本)。
(二)评审核查。我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申报单位建设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同时,现场核实申报单位基础信息、支撑项目等情况,是否具备建设区域中心相关条件。
(三)建设实施。通过专家评审及现场核查的,同意开展区域中心建设工作。申报单位应对照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区域中心建设,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四)验收公布。申报单位完成区域中心主要建设任务并规范运行后,由申报单位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局向我厅提出验收申请,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按照申报单位提出的建设目标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对区域中心进行公示公告。
三、四川省各市州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申报其他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遴选影响力大、综合实力强的、带动作用明显的企业(或联合体)申报建设区域中心,加强对区域中心建设的指导服务,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对申报单位建设实施方案要严格把关,确保各项材料真实有效。
(二)加强组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等均可申请建设,原则上不鼓励仅动力电池拆解企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企业单独申请建设。申报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建设实施方案,提出的建设任务要可量化、可考核,提出的建设目标要可实施、可落地。
(三)强化协同。申报单位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指导申报单位加强与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网络覆盖的其他市(州)之间的合作,破解影响和制约协作开展的瓶颈问题。结合各自产业基础和特点,充分发挥区域互补优势,共同推进区域中心建设,促进形成协同发展格局。申报单位要充分利用、整合现有回收网络体系,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合作构建回收利用体系。
(四)监督管理。区域中心公告后,主要承载地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协同发展地负责区域中心建设运行的日常监督指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区域中心应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自建或共建形式完善回收利用网络,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建共享行业资源,防止无序竞争、恶性竞争。我厅将不定期对区域中心建设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根据区域中心运行实际情况,强化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推动形成“有进有出、进退有序、优胜劣汰”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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