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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制造集聚区!安徽省省级服务型制造集聚区申报条件、程序、材料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6/17     浏览次数:    
安徽省省级服务型制造集聚区申报条件、程序、材料等内容整理如下,安徽各地企业申报服务型制造集聚区可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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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服务型制造集聚区建设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生产性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为做好安徽省省级服务型制造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创建工作,以集聚区为引领推动全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生产性服务业深度融合,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集聚区是指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在推动制造业企业向服务型制造延伸,生产性服务业深度赋能制造,先进制造业和现代生产性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并具有显著辐射带动作用的区域。其创建主体为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 集聚区应强化应用创新、政策创新、机制创新,集聚要素资源、强化主体培育,通过宣贯诊断、遴选标杆、场景建设等手段,引导制造业企业增加服务要素投入和产出;完善基础设施、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区域生产性服务能力,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制造服务一体化产业生态。支持集聚区依托现有产业基础、资源禀赋,探索服务型制造新模式新业态,打造区域服务型制造特色品牌。

第四条 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集聚区的建设管理,各级统计部门负责集聚区的统计业务指导。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本市集聚区的创建培育并配合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做好集聚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创建条件

第五条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符合相关国土空间规划、消防应急、环境保护等要求,四至边界清晰,功能定位合理,周边配套良好。

第六条 产业定位明确,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基础坚实,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区域集群集聚效应显著,市场主体活跃,企业发展向好。

第七条 围绕产业集群需求,积极开展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培育和“双招双引”,持续推动工业设计中心、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共性技术平台和中试基地等建设,培育壮大工业互联网平台、共享制造平台。

第八条 扎实开展服务型制造市场主体培育,梯度培育体系建设较为完善。拥有一批省级及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或省级服务型制造标杆企业。积极推动制造服务一体化应用场景建设。

第九条 常态化开展产业供需和要素对接,推动龙头企业赋能中小企业,提升产业链协同能力。发挥产业联盟、协会作用,积极开展服务型制造专题活动,组织举办专题培训、宣贯诊断和工业设计赛事等。

第十条 围绕推动服务型制造发展,县(市、区)或开发区制定了明确的政策规划和支持举措,创建主体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履行服务、监测、统计等职责,并建立了完备的管理制度,集聚区建设方案切实可行。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集聚区申报原则上每年一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遴选通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集聚区的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或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向所在市工信局提出申请。各市工信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后确定推荐名单,并将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三条 创建主体应根据申报通知提交申请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申报书、集聚区创建总体方案和其他佐证材料。其中集聚区建设方案应包括基本情况、建设目标、重点任务、落实举措、组织保障等。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对评审通过的申报单位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省级服务型制造集聚区,并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评估管理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度发布集聚区综合评估通知。创建主体按照通知要求提交评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由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把关后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评价材料组织专家评估,形成评估结果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评估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估优秀的推荐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高地,评估不合格的,需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在整改时限内再次提交评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经所在市工信局审核把关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新组织评估。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退出集聚区创建。不参加评估的视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集聚区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统计数据报送情况作为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筹省制造强省建设等资金对服务型制造集聚区建设予以奖补支持,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分步到位。退出集聚区创建的,不予下达剩余奖补,并对前期预拨财政资金予以收回。创建主体应将不低于80%奖补资金下达企业,用于培育服务型制造标杆企业、打造制造服务一体化应用场景等。剩余资金用于开展诊断宣贯、推介典型案例、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举办工业设计赛事等推动服务型制造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建设导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建设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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