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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建设世界级数字文创产业集群的若干政策征求申报奖励补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建设世界级数字文创产业集群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申报奖励补贴要求,详情如下,包括动漫影视、游戏电竞、超高清视频、产业生态等项目类别,有问题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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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抓历史机遇窗口,支持数字文创产业高质量发展,成都高新区聚焦动漫影视、游戏电竞、超高清视频等细分赛道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围绕产业链条补链强链、产业生态深耕精筑、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等方向持续发力,乘势而上加快建设世界级数字文创产业集群。现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章支持动漫影视产业做优做强
第一条支持动漫影视作品创作上映。
支持方向一:对上年度院线上映的国产故事片、国产动画片电影作品,给予第一出品单位(以国家电影局电影公映许可证发放公示第一出品单位为准)50万元奖励。
支持方向二:对上年度在中央电视台播映的电视剧作品,给予发行许可申报机构(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情况通告申报机构为准)50万元奖励。
支持方向三:对上年度在国内主流视频播放平台上线播放、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行许可公示的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网络微短剧作品,给予发行许可申报单位(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全国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情况通告申报单位为准)15万元奖励。
同一作品以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奖励。
第二条支持动漫影视作品发行结算。按上年度单部动漫影视作品分成或购播交易实际收入每100万元给予出品方2万元奖励。每个出品方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三条对获评国际奖项或者国家级奖项的优秀动漫影视作品,给予电影作品第一出品单位(以国家电影局电影公映许可证发放公示第一出品单位为准)、电视剧作品发行许可申报机构(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情况通告申报机构为准)、网络影视剧作品发行许可申报单位(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全国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情况通告申报单位为准)奖励。
支持方向一:对上年度获得中央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动漫影视作品,给予300万元奖励。
支持方向二:对上年度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最佳影片或最佳故事片类奖项,戛纳国际电影节、威尼斯国际电影节、柏林国际电影节主竞赛单元最佳影片奖,奥斯卡金像奖最佳影片奖或最佳国际影片奖的电影作品,给予300万元奖励。
支持方向三:对上年度获得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最佳电视剧类奖项的电视剧及网络影视剧作品,给予300万元奖励。
同一作品获多个奖项的不重复享受奖励。
第四条支持动漫影视作品数字制作。对上年度参与动漫影视作品建模、渲染、动画、视效、配音、配乐等数字制作环节的企业,按上年度参与动漫影视作品数字制作服务实际收入每500万元给予1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章支持游戏电竞产业补链强链
第五条支持游戏产品运营。
支持方向一:对上年度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通过“移动—休闲益智”类别游戏版号的游戏产品,每款产品给予游戏运营单位(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信息中运营单位为准)10万元奖励。
支持方向二:对上年度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通过除“移动—休闲益智”外类别游戏版号的游戏产品,每款产品给予游戏运营单位(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信息中运营单位为准)30万元奖励。
第六条支持精品游戏发行。对2025年1月1日(含)后上线的游戏产品,上线一年内单款产品累计流水超过5亿元的,每款产品给予游戏发行方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线一年内单款产品累计流水超过10亿元的,每款产品给予游戏发行方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支持电竞场馆运营。
支持方向一:对上年度举办电竞赛事20场次(含)以上且其中10场次(含)以上观众规模超500人的综合性场馆,按场馆运营方上年度就举办电竞赛事实际收取费用每10万元给予3万元支持。每个场馆运营方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方向二:对上年度举办电竞赛事100场次(含)以上且其中50场次(含)以上开展直播的专业性场馆,给予场馆运营方50万元支持。
第三章支持超高清视频产业聚势成势
第八条支持超高清视频新产品研制上市。对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超高清视频领域新产品,按每100万元销售额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鼓励建设超高清视频示范应用场景。对上年度入选国家部委典型案例的超高清视频项目给予每项2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支持产业生态不断完善
第十条支持数字文创企业持续创新。对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数字文创企业,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每100万元给予3万元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亿元。
第十一条支持在成都高新区建设运营对外开放共享的杜比认证全景声混录棚、杜比视界影院版认证调色棚、高性能动作捕捉棚(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及其配套的预混棚、录音棚、控制室、编辑室等共性技术平台。
支持方向一:经过认定后,按共性技术平台装修、设备和软件购置费用每100万元给予牵头投资建设方50万元支持。每个共性技术平台最高支持不超过1000万元。
支持方向二:对经认定的共性技术平台运营方,按上年度实际收取的对外服务费用每100万元给予20万元支持,每家运营方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支持开展文创IP授权交易。对将自有文创IP对外授权的,按上年度实际收取授权费用每超过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家市场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支持实体文创衍生作品设计。对上年度总销售额不低于5亿元的实体文创衍生作品,按其上年度实际结算设计研发服务费用每100万元给予设计研发方20万元奖励。每家设计研发方每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四条支持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
支持方向一:对上年度获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给予获评企业50万元奖励。
支持方向二:对上年度获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给予获评企业30万元奖励。
本政策有效期内,同时满足两个支持方向的,以就高补差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政策有效期内不重复享受支持。
第十五条促进数字文创产品及服务出海结汇规模增长。对上年度数字文创产品及服务出海结汇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增速不低于10%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支持开展文化数字资产交易。对将文物、文旅、文博等实体文化作品三维建模为文化数字资产,并在文化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上线销售的,按上年度实际交易收入每10万元给予文化数字资产所有方1万元奖励。每家文化数字资产所有方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七条支持在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打造数字文创创业空间。对重点导入动漫影视、游戏电竞、数字音乐、超高清视频等领域数字文创企业,上年度新设立运营管理载体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的创业空间,经评审后,连续3年给予运营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800万元、600万元支持。
第十八条支持在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引进培育数字文创“明日之星”“镇园之宝”。
支持方向一:对入驻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的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认定为数字文创“镇园之宝”,一次性给予600万元支持。对已获评数字文创“明日之星”的企业,以补差原则给予支持。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现象级数字文创作品,单个作品系列近3年累计收入超过10亿元;
2.上年度营收不低于1亿元,具备良好的产业带动作用,企业自身或其关联主体在数字文创细分领域内位于行业前列,且估值或市值超过300亿元(关联主体不重复认定)。
支持方向二:对入驻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成立5年内的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认定为数字文创“明日之星”,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支持。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数字文创作品,单个作品系列近3年累计收入超过1亿元;
2.上年度营收不少于2000万元,企业自身或其控股股东在数字文创细分领域内位于行业前列,且估值或市值超过2亿元(关联主体不重复认定)。
第十九条支持在成都高新区举办大会活动。对由国家部委(局)、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的高能级文化创意产业活动,经认定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产业带动力的,按场地租赁、第三方搭建、赛事活动安保等实际支出费用每200万元给予大会执行方100万元支持,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数字文创细分领域其他具有重要行业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产业活动,经认定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产业带动力的,按场地租赁、第三方搭建、赛事活动安保等实际支出费用每200万元给予大会执行方100万元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条支持数字文创企业聘用培养关键人才。对单人单年人力资源成本支出超过50万元、8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的关键人才,分别按照2万元/人、5万元/人、10万元/人、25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十一条加大数字文创产业金融支持力度。聚焦动漫影视、游戏电竞、数字音乐、超高清视频等成都高新区数字文创细分赛道,设立总规模50亿元的成都高新区数字文创产业发展母基金。围绕成都高新区数字文创细分赛道上下游产业,积极吸引镇园之宝、龙头企业、产业投资伙伴和优秀投资机构,因地制宜建立全产业链条资本支持体系;紧抓潜力企业、潜力项目,投早投小培育本地生态集群和潜在独角兽,全力促进成都高新区数字文创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支持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在成都高新区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机构,且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申报项目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二十三条有效期限。本文件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四条政策解释。本政策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控制,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授权成都高新区数字经济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本政策与区级其他政策条款相似的,不重复享受。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新出台有关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政策生效之日起,《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数字经济产业重点领域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24〕10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支持方向二、第(二十五)条支持方向二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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