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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仓!安徽省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申报条件材料和流程好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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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汇总安徽省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申报条件材料和流程好处管理办法整理,详情如下,合肥市以及阜阳市、六安市、安庆市、池州市、亳州市、宿州市、马鞍山市、黄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铜陵市、芜湖市、滁州市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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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外贸稳量提质部署要求,推动海外仓企业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为外贸及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外仓是指建立在海外的仓储设施,即国内企业通过大宗运输的方式将商品运往目标市场国家,在当地建立仓库、储存商品,再根据当地的销售订单,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及时从

当地仓库直接进行分拣、包装和配送。公共海外仓是指我省企业在境外投资、租赁海外仓并取得运营权,为国内其他外贸经营主体提供通关、仓储、物流、展示、加工、配送、金融、合规咨询等综合服务。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三条 申报安微省省级公共海外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需在安徽省内依法注册1年以上,是所申报公共海外仓的投资方、独立运营方或参与运营方。其中投资方、独立运营方指申报企业是公共海外仓所有权或经营权所属公司,参与运营方指海外仓所有权或经营权所属公司明确授权申报企业参与海外仓经营。

2.申报企业最近三年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公共海外仓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境外通过自建或租赁方式建立,RCEP成员国、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布局的公共海外仓(单个,下同)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在其他市场布局的公共海外仓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2.公共海外仓已落地实施并运营1年以上,在RCEP成员国、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布局的公共海外仓服务3家以上(含3家,下同)在安徽省注册的外贸或跨境电商企业,在其他市场布局的公共海外仓服务5家以上在安微省注册的外贸或跨境电商企业。

3.公共海外仓除具备入库分拣及存储、本地配送等基础服务功能外,还能够为所服务的企业提供至少2项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通关物流、入库质检、展示、售后维修、退换货管理、信

息化数据服务、营销推广、金融保险、合规咨询等。

4.拥有自主研发或使用第三方开发的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WMS(仓库管理系统)等信息化管理系统,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订单管理、库存管理、运输管理、计费结算等。

5.在RCEP成员国、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布局的公共海外仓,所服务的安微企业近12个月内,仓内货物销售总额1500万元以上,或仓内货物销售单量7万单以上。在其他市场布局的海外仓

所服务的安微企业上年度仓内货物销售总额2000万元以上或仓内货物销售总单量10万单以上。

第四条安徽省公共海外仓申报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安徽省公共海外仓申请表。

(二)公共海外仓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海外仓基本情况、服务企业情况、建设运营资金投入情况、发展规划等(2000字以内)。

(三)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通过境外关联公司开展业务的,同时提供境外关联公司营业执照或相关经营许可证明,以及境外关联公司与申报主体企业关联证明(若涉及)。

(四)海外仓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自建或合建海外仓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或境外使领馆商务经商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入、入股或合作协议、投资证明,租赁海外仓的仓库购买或租赁合同及相关付款凭证等。

(五)与所服务安徽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协议)复印件(可将相关敏感信息删除或处理并予以简要说明)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凭证。

(六)为安微企业开展服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开票信息、银行付款凭证、境外通关证明等(一项或多项);相关服务由公共海外仓合作方开展的,需提

供与物流、通关、报税、营销、法务等合作方(一项或多项)合作协议或备案资料。

(七)自主研发或使用第三方开发的信息化仓储管理系统界面截图,系统每项功能截图(可根据需要同时提供视频材料)

(八)公共海外仓地图定位截图,平面图或实景照片,并提供一段视频,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海外仓的基本环境、仓内工作人员实操情况、仓内货物情况、海外仓各项配套服务功能演示等,

视频总时长不超过10分钟。

(九)近12个月内,每月海外仓货物入仓和发货单量或金额系统截图或单据证明。

(十)海外仓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第五条 认定省级公共海外仓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市商务局递交申报材料,每家企业申报的公共海外仓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其相关联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二)初审。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推荐名单及材料正式行文上报省商务厅。

(三)复审。省商务厅引入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各市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提出评审意见,省商务厅对第三方评审机构提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并请省财政厅、合肥海关就公共海外仓

申报企业资质提出审核意见,达成一致后提出拟认定名单。

(四)公示及发布。省商务厅通过厅官方网站公示拟认定名单。公示期满后,正式发布认定名单。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 对新获批的省级公共海外仓,按照现行省级外贸促进政策给予支持,用于海外仓软硬件建设。

第七条 省商务厅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省级公共海外仓申报及认定,并对已获认定的省级公共海外仓进行动态管理。即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有效期三年,超过有效期的,省级公共海外仓申报企业需提供延续认定自主声明,并附所服务安微企业数量、近12个月内海外仓入仓及发货规模、海外仓软硬件设施和管理服务体系等情况证明材料,对于持续处于正常运营状态且依旧达到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条件的,予以延续认定。

第八条 已认定的省级公共海外仓建设运营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将情况报告省商务厅。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原《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院商办贸发函〔2022]199号)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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