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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信领域惠企申报条件政策一: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智能工厂、工业设计中心、绿色工厂、质量标杆、环保装备、创小、科小、领跑者、公共服务示范、双创指南
盘点安徽省工信领域惠企政策一,包括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卓越级智能工厂、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绿色工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工业质量标杆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中国消费名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数字三品”应用场景典型案例、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企业、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园区、智能光伏示范项目、智能光伏试点示范企业、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申报条件要求,根据安徽省发布的国家和省惠企政策白皮书整理,详情如下,合肥市以及阜阳市、六安市、安庆市、池州市、亳州市、宿州市、马鞍山市、黄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铜陵市、芜湖市、滁州市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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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信领域惠企政策申报条件要求:
1.制造业单项冠军【申报条件】
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申请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以 下简称示范企业) 或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以下简称培育企 业)。申请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的条件为:
(1)示范企业
①聚焦有限的目标市场,主要从事制造业1-2个特定细 分产品市场,从事2个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 关联性,特定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比 重在70%以上。
细分产品可参照现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 分类或行业分类惯例,企业近3年研发上市且无法归入《统 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视为新产品。
②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强大的市场地位和很 高的市场份额,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3位。
③生产技术、工艺国际领先, 产品质量精良, 相关关 键性能指标处于国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企业持续创新 能力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在中国国境内注册,或 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 并在中国法律 的有效保护期内的知识产权) ,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业务 领域技术标准。
④企业经营业绩优秀,利润率超过同期同行业企业的 总体水平。企业重视并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 市场前景好。
⑤企业长期专注于瞄准的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相 关业务领域的时间达到10年或以上,或从事新产品生产经 营的时间达到3年或以上。
⑥符合工业强基工程等重点方向,从事细分产品市场 属于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零部件、专用高端产品, 以及属于《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 品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⑦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体 系并取得良好绩效, 公告为我部工业品牌建设和培育示范 的企业优先考虑。
⑧企业近三年无环境违法记录, 企业产品能耗达到能 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 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
(2)培育企业
①聚焦有限的目标市场,主要从事制造业1-2个特定细 分产品市场,从事2个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 关联性,特定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比 重在50%以上。
②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较高的市场地位和市 场份额, 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5位或国内前2位。
③生产技术、工艺国内领先, 产品质量高, 相关关键 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企业创新能力较 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④企业经营业绩良好,利润水平高于同期一般制造企 业的水平。企业重视并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 市场前景好,
有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际领先企业的潜力。
⑤长期专注于企业瞄准的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相 关业务领域的时间达到3年或以上。
⑥符合工业强基工程等重点方向,从事细分产品市场 属于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零部件、专用高端产品, 以及属于《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 品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⑦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 公告为 我部工业品牌建设和培育的企业优先考虑。
⑧企业近三年无环境违法记录, 企业产品能耗达到能 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 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
工信部
【政策来源】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工信部产业〔2016〕105号)
2.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条件】
(1)专业化指标
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以上,主营业务收 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70%,近2年主营业务收 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
(2)精细化指标
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取得相关管理体
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 协会行业认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特色化指标
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拥有自 主品牌。
(4)创新能力指标
①一般性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a.营收1亿元以上,近两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收比重不 低于3%,营收5000万-1亿元,近两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收 比重不低于6%,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 业,同时满足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 实缴额) 8000万元以上, 且研发费用总额3000万元以上、 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50%以上。
b. 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
c.拥有2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 Ⅰ 类知识产权,且实 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
或者符合创新直通条件。满足以下一项即可:
a.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 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 前三。
b.近三年进入“ 创客中国 ” 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 国50强企业组名单。
(5)产业链配套指标
位 于 产 业 链 关 键 环 节 , 发 挥 “ 补 短 板 ”“ 锻长 板 ”“填空白 ”等重要作用。
【责任单位】
工信部
【政策来源】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 业〔2022〕63号)
3.国家卓越级智能工厂【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 允 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 ,并满足《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 素条件》基础要求。
(2)申报主体已完成智能工厂建设,智能制造水平处 于国内领先, 原则上应已获评先进级智能工厂,并达到卓 越级智能工厂要素条件要求。
【责任单位】
工信部
【政策来源】
《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实施方案》(工信厅联通装 函〔2024〕399号)
4.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条件】
对拟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 心提出如下条件:
(1)创新中心建设领域应符合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 领域总体布局要求。
(2)创新中心应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出 协同创新取向,符合申报指南有关要求。
(3)创新中心应以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 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目标。
(4)创新中心组建应符合的条件:
①创新中心应是企业法人形态,采取“公司+联盟 ”等 模式运行。
②创新中心的依托公司应是面向行业, 由本领域骨干 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单位以资本为纽带组成的独立企业法 人,股东中应包括若干家在本领域排名前十的企业。
③创新中心的联盟应汇聚全国范围内, 包括用户在内 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并覆盖50%以上 本领域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 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
(5)创新中心应建立高效、协同的运行机制。
①创新中心依托公司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责权明 晰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实现企业化运行。
②创新中心应充分发挥各类主体作用, 通过内部管理 制度建设, 明确各类主体的责权利,形成产学研用协同的 创新机制。
(6)创新中心应具备自我可持续发展能力。
①创新中心的股东投资应满足基本运行需要,建设运 营过程中,应按市场化运行,并已与社会资本有密切合作。
②创新中心应通过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企业委 托研发、检测检验和为行业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获得稳定 收入。
(7)创新中心应拥有代表本领域先进水平的研发力量。
①创新中心内设专家委员会负责研判行业发展重大问
题并筛选确定研究方向, 专家委员会应由行业领军专家担 任主任。
②创新中心依托公司应有固定的研发队伍,从事研发 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 低于50%。
③创新中心的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 的比例应不低于30%。
(8)创新中心通过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切实发挥行业引 领作用。
①创新中心已在专家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市场需求, 结合行业发展,制定明确的技术路线图。
②创新中心组织本领域国内外企业、高校、研究机构 共同实施技术路线图, 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 瓶颈。
(9)创新中心应建有市场化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转化 机制。
①创新中心已建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制度, 根据前期投入比例享受相应的知识产权收益。
②创新中心拥有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机制和专利许可 转让制度, 已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或通过自行孵化企业, 实现至少1项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
(10)创新中心应是资源开放共享的平台。
①创新中心充分发挥现有资源优势, 实现与成员单位 间的资源开放共享,具备持续提升创新水平的能力。
②创新中心已成为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技术创新平 台,具有与创新中心成员以外的单位开展技术合作的业绩。
(11)创新中心应与国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有 开展技术交流或合作的基础。
(12)创新中心应运行一段时间,运行稳定且对本领域 产业技术创新做出重大贡献、发挥重大作用、形成重大影 响,方可提出升级国家创新中心的申请。
【责任单位】
工信部
【政策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制造业创新中 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的通知》(工信厅科 〔2017〕64号)
5.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条件】
(1)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 基本条件:
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 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 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②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 知识产 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 自主品牌。
③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 领先水平, 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 条件。
④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2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 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
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 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⑤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 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⑥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 工业 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从业人员50人以上, 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 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 于80%。
⑦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2年 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20项以上。
⑧企业2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 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 情况。
(2)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 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 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②成立2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 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 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 咨询服务的能力。
③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 定规模的设计人才, 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 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70人以上,其中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 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④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 出, 经营稳定。近2年, 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5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利润率高 于行业平均水平。
⑤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 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 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 况。
【责任单位】
工信部
【政策来源】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 〔2023〕93号)
6.国家绿色工厂【申报条件】
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 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2)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用于国家层面绿色工厂 创建的标准清单(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已纳入 清单的行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价, 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 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进行评价。工业 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 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 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
【责任单位】
工信部
【政策来源】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 〔2024〕13号)
7.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申报条件】
(1)共性条件
①申报示范企业(项目、平台) 的主体应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 好。
②申报主体应具备服务型制造特征, 符合“服务型制 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基本条件 ”明确的方向与要求。
③申报主体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 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2)专项条件
①示范企业应为具有鲜明特色的制造业企业。在本行 业或行业细分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 平等具有一定优势地位。企业能够通过模式创新形成核心 竞争力,并在战略规划、管理运营、模式创新、平台建设、 人才培养、服务绩效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
②示范项目应为制造业企业近两年内新实施的服务化 转型项目。项目已投入运营,且在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 升经营效率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实现目标。项目实施后企 业的服务型制造特征更加明显,服务能力更加突出, 市场 地位得到加强。
③示范平台应为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面向市场提 供专业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 所、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服务机构, 既可以是面向行业的专 业服务平台(机构) ,也可以是面向区域的综合服务平台。 平台的成立和运营时间须满一年,应在服务体系、服务内 容、服务模式等方面均已取得一定成果。通过平台提供的 服务, 能有效降低企业间的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 实现效 率提升和服务增值。
【责任单位】
工信部
【政策来源】
《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 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
8.工业质量标杆企业【申报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与经营。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近三年连续保持盈利;近 三年在诚信、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和不良 记录。
(3)通过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证书在有效期 内。
(4)所提炼的主要质量管理方法(技术) 已在本组织 成熟应用,对质量和效益提升有明显促进作用,在行业内 表现突出。
(5)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情况下,愿意积极参与相关 分享交流活动。
【责任单位】
中国质量协会、工信部
【政策来源】
《质量标杆典型经验遴选管理办法》
9.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 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 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 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 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下同) 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 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 的企业, 比 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 的企 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 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 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 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
省工信厅
【政策来源】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 32号)
10.国家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条件】
(1)通用条件
企业主要生产环境污染治理中使用的装备、仪器仪表 及材料药剂。
企业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上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10%。建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或与 大学、科研院所在技术研发方面形成稳定的合作机制。
企业被评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 创新型企业, 通过绿色产品、绿色工厂认证,或是获得省 级以上科技类荣誉称号或奖项的,优先确认。
(2)专项条件
①专业化。专注核心业务,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能力, 可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关键零部件、关键元器 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单个产品细分市场占有率排名 国内前列, 且应形成相应的产品谱系并具备生产能力。主
要产品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60%以上(如有多个主要产 品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为龙头企业主要供货 以及为大项目配套的企业以及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企业优 先确认。
②精细化。必须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 展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企业管理效益 突出、降本增效显著, 能够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产 品质量高于国家标准(包括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产品 执行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 的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企业获得省级以 上管理创新奖、管理创新示范企业或是获得地市级以上政 府质量奖, 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优先确 认。
③特色化。必须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拥有发明专利1项 以上(含1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含3 项),或者近两年以来经过权威机构认定的市级以上专有技 术1项以上(含1项) ;能够采用自有工艺、技术、配方或 原料,研制生产产品,且产品性能明显优于行业一般平均 水平;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牵头制订行业标 准、团体标准(须至少符合上述三项要求中的一项)。获 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优先确认。
④新颖化。必须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 模式 ”等“ 四新 ”经济发展特征(上述内容需至少符合其 中一项)。新产品产值率原则上≥20%,研发投入占销售收 入比例原则上≥3%。生产省级以上首台套产品、《国家鼓 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中所列产品的企业,承
担国家重大专项的企业优先确认。
【责任单位】
工信部
【政策来源】
《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节〔2017〕250号)、《三部委关于印发环保装备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 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21〕237号)
11. 中国消费名品【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企业品牌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经营状况 良好,在信用、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自 主创建申报品牌,拥有商标所有权且在有效期内。区域品 牌应为工作基础较好的城市或主产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近3 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
(2)产品创新力高。主要产品技术水平领先,高端化、 智能化、绿色化水平较高,自主创新能力较强。
(3)市场竞争力强。主要产品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市场 占有率, 质量管理水平良好,产业优势特色突出,产业链 相对完整,产业根植性较好。
(4) 品牌影响力大。企业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健全完善, 品牌影响力较大、美誉度较高,获得国内外消费者普遍认 可。
(5)文化赋能力好。企业产品具有较高的工业设计水 平, 与传统文化充分融合, 品牌独特性强,文化赋能性好。
【责任单位】
工信部
【政策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分级打造中国消费名品 方阵的通知》(工信厅消费函〔2024〕369号)
1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1)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
(2) 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 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 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 (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4)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 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 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 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②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③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 额)6000万元以上。
④近三年进入“ 创客中国 ” 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 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责任单位】
工信部
【政策来源】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
业〔2022〕63号)
13.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根据评分标准打分,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 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 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2)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 期内)。
(3)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 缴额)500万元以上。
【责任单位】
工信部
【政策来源】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 业〔2022〕63号)
14.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 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 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 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 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 且企业 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责任单位】
工信部
【政策来源】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 号)
15.“数字三品”应用场景典型案例【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消 费品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经 营状况良好,在信用、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无不良记 录。
(2) 每个申报主体只能申报1个方向,可结合实际情 况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单位数量不超过3家。
(3)案例应具有完整的解决方案和成熟的应用模式, 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和推广应用价值, 能充分体现消费品行 业的技术特点和适用场景。
(4)相关产品、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归属申报主体或 取得相应授权许可,无知识产权纠纷, 不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等内容。
【责任单位】
工信部
【政策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分级打造中国消费名品 方阵的通知》(工信厅消费函〔2024〕369号)
16.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企业【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 产经营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节水政策和标准;
(2)有取水资源的合法手续,近三年取水无超计划;
(3)近三年内未发生安全和环境事故,无违法行为, 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未使用或生产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禁止、淘汰目 录的用水设备或器具;
(5)水计量器具配备满足《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 和管理通则》(GB24789)要求,并依法检定或校准;
(6)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高于行业平均值。 【责任单位】
工信部
【政策来源】
《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 〔2021〕 13号)、《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实施方案》(工信 部联节〔2021〕213号)
17.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园区【申报条件】
(1)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节水政策和标准;
(2)有取水资源的合法手续,近三年取水无超计划;
(3)近三年未发生安全、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 件;
(4) 园区企业不应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技术、 工艺和设备,不应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5) 园区建立履行废水循环利用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 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责任单位】
工信部
【政策来源】
《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 〔2021〕 13号)、《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实施方案》(工信 部联节〔2021〕213号)
18.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
(3)具有较完善的能源资源、环境管理体系,各项管 理制度健全, 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 近三年无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
(4)拥有数量众多的供应商,在供应商中有很强的影 响力,与上下游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5)有完善的供应商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的供应商认 证、选择、审核、绩效管理和退出机制;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销售盈利能力处于行业
领先水平;
(7)对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有明确的工作目标、思路、 计划和措施。
【责任单位】
工信部
【政策来源】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 〔2024〕13号)
19.绿色园区【申报条件】
(1)国家和地方绿色、循环和低碳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和标准应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近三年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碳排放强度持 续下降。
(3)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 质量标准, 园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各类重点污染物 排放总量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总量控制要求。
(4)园区重点企业100%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注: 重点企业是指《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应当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评审期当年及之前公布 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中的企业)。
(5)园区企业不应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 技术、工艺和设备,不应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6)园区建立履行绿色发展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配 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7)鼓励园区建立并运行环境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体 系,建立园区能源监测管理平台。
(8)鼓励园区建设并运行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应用设施。
【责任单位】
工信部
【政策来源】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 〔2024〕13号)
20.智能光伏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可以是相关应用单位、 制造企业、项目所在园区、第三方集成服务机构等,有关 单位及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建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 智能光伏应用或服务体系;
(2 )采用不少于3类智能光伏产品(原则上由符合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提供) 或服务,提供规 模化(集中式lOMW以上、分布式lMW以上〉的智能光伏服务; 对建筑及城镇领域智能光伏以及建筑一体化应用单个项目, 以及交通应用领域的公路服务区、加油站项目,装机容量 不少于0.1MW;
(3)光伏系统安装在建筑上的, 应具备应急自动断电 功能,并与建筑本体牢固连接,保证结构安全、防火安全 和不漏水不渗水;
(4)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和长期运营能力, 具有
自主创新性、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 具备不断完善 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
【责任单位】
工信部
【政策来源】
《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 (工信部联电子〔2021〕226号)
21.智能光伏试点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为智能光伏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系统集成 企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光伏组件回收企业等,并符 合以下条件:
(1)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 少于2年;
(2)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 已掌握智能光伏领域 关键核心技术;
(3) 已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或系统;
(4)拥有较高的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水平;
(5)形成清晰的智能光伏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
(6)具备丰富的智能光伏项目建设经验。 【责任单位】
工信部
【政策来源】
《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 (工信部联电子〔2021〕226号)
22.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申报条件】
(1) 年能源消费量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独立法人单位。
(2)单位产品能耗水平达到或优于本行业国家强制性 能耗限额标准的先进值和《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 基准水平(2023年版)》的标杆水平。
(3)绿色电力使用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4)按照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23331)和《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 求》(GB/T19022) ,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和测量管理体系。 建立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制度, 能源计量器具 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 则》(GB17167)要求并已通过能源计量审查。
(5)已制定实施节能降碳计划方案,建立节能目标责 任制和节能奖惩制度,并根据国家标准建设能源管控中心 或能耗监测系统。
(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未使用国家明令禁 止或列入限制、淘汰目录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
(7)近三年无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 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信用中 国 ”和“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为准) ,在国务院 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未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未被列 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等。
【责任单位】
工信部
【政策来源】
《国务院关于印发“ 十四五 ”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的通知》(国发〔2021〕33号)、《 “ 十四五 ”工业绿色 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78号)、《工业和信息化 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工 信部联节〔2022〕76号)
23.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企业【申报条件】
(1)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节水政策和标准。
(2)有取用水资源的合法手续,近三年取水无超计划。
(3)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和环境事故,无违法行为。
(4)年取水量超过30万立方米的独立法人。
(5)上一年度水效指标达到节水型企业国家标准要求, 且为行业领先水平。
(6)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禁止、淘汰目录的用 水设备或器具。
( 7 )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项 目 时 实 施 节 水 “ 三同 时 ”“ 四到位 ”制度。
(8)建立节水管理制度,各生产环节有配套的节水措 施,建立完备的用水计量和统计管理体系,水计量器具配 备满足国家标准《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24789)要求,并依法检定或校准。
【责任单位】
工信部
【政策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 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引
领行动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厅联节〔2017〕16号)
24.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 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 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 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 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 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2)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50家以上,用 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 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3)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 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 家以上。
(4)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 协会的相关认定。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 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 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 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 务目标。
(6)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 信、守法, 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 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 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 80%以上。
属于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区域内的服务平台, 上述
(1)、(2)、(3)和(6)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7)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①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 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 具有在线服务、 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50家以上;年组 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8次以上。
②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 具有专 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 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 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 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 务活动5次以上。
③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 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 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8次以上。
④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 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 制,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
⑤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 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10次以上, 帮助中小企业融资 总额8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 额3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责任单位】
工信部
【政策来源】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
25.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1)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①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 创新(示范)基地。
②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 地成立时间3年以上。
③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 以上。
④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创 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 不少于5家。
⑤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 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2)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①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 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②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 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③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 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 明晰的服务台帐(台帐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 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 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3)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
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①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 服务系统; 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 线下年服 务企业/团队10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次 以上。
②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 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 次以上。
③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 的能力, 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 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6次以上。
④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 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 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⑤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 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 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⑥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 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4 次以上。
⑦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 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⑧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 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 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 机构的服务。
(4)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
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 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 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 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5)西部地区的示范基地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支持 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
【责任单位】
工信部
【政策来源】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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