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安徽省国家、省所有科技项目申报条件:科技奖、创新中心、孵化器众创空间、技术先进型、领军、普及基地、实验室、研发中心、院士工作站、攻关
盘点安徽省科技领域国家、省所有项目申报条件规划,包括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技术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创新研究院、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科学技术普及基地、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特色产业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攻关需求等项目,合肥市以及阜阳市、六安市、安庆市、池州市、亳州市、宿州市、马鞍山市、黄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铜陵市、芜湖市、滁州市想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露露为您企业做免费的项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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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
(1)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 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2)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 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 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 名。
【责任单位】
科技部
【政策来源】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2号)
2.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条件】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 技术成果, 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 贡献的个人、组织。
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2)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 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3)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责任单位】
科技部
【政策来源】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2号)
3.国家技术发明奖【申报条件】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 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 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且具有良好的 应用前景。
【责任单位】
科技部
【政策来源】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2号)
4.国家自然科学奖【申报条件】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 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2)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责任单位】
科技部
【政策来源】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2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申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 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1)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 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2)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 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3)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做出重要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责任单位】
科技部
【政策来源】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2号)
6.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申报条件】
创新中心分为综合类和领域类。
(1)综合类创新中心按照自上而下、 一事一议的方式 进行统筹布局建设。组建综合类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
①建设布局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重点区域创 新发展规划。
②建设主体由相关地方政府牵头或多地方联动共同建设, 发挥有关地区和部门比较优势,指导推动有优势、有条件 的科研力量参与建设。
③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对创新中心建设给予支持, 集聚整合相关优势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 等源头创新力量,成为创新中心的重要研究实体。
④技术领域聚焦区域重大需求或参与国际竞争的领域, 凝练若干战略性技术领域作为重点方向, 明确技术创新的 重点目标和主攻方向。
⑤组织架构一般采取“中心(本部)+若干专业化创新 研发机构”的模式, 明确区域空间布局,形成大协作、网 络化的技术创新平台。
(2)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按照领 域类创新中心总体布局, 结合本部门、本地区资源优势和 技术创新需求,开展领域类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组建 领域类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建设布局与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
大工程部署紧密结合, 聚焦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影响产业 安全、参与全球竞争的关键技术领域, 符合全球产业与技 术创新发展趋势。
②建设主体单位在该领域的科技创新优势突出、代表性 强, 改革创新积极性高。建设力量集聚整合该领域内全国 科研优势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等,形成分工 明确、有紧密利益捆绑的协同合作关系, 共同开展协同攻 关与成果转化。
③牵头地方在该领域具有突出的科教优势、产业基础、 市场需求等, 符合国家在重点区域规划的重点科技和产业 领域布局。
④技术目标围绕产业链梳理“卡脖子”技术和“长板” 技术,凝练提出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攻关任务, 突出需 要解决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问题, 细化建设任务的短期、 中期和长期目标。
⑤人才团队集聚本领域知名的技术带头人,形成稳定的 全职全时核心技术团队、专业化的技术支撑服务团队以及 成果转化应用团队,聘用具有丰富科研和管理经验的高层 次复合型人才作为中心运营管理主要负责人。
【责任单位】
科技部
【政策来源】
《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 (国科发区〔2021〕17号)
7.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
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发展方向明确, 具备 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 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 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 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 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 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 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 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 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 能对创 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
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 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 3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 孵企业不少于3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责任单位】
工信部
【政策来源】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 号)
8.国家众创空间【申报条件】
申请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 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
(3)运营时间满18个月。
(4)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 或提供不少 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 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 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 场所, 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 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 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 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家。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10家, 或每年有不低于5家获得融资。
(7)每年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
(8) 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 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 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 务流程。
(9)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 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10)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上报统计数据, 且数据 真实、完整。
【责任单位】
工信部
【政策来源】
《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 120号)
9.安徽省产业创新研究院【申报条件】
(1)组织形式。省产业创新研究院具备有效的治理结 构和新型管理体制机制,投资主体或共建单位不少于2家, 且共建方须有企业参与, 原则上以法人实体运行。以企业 牵头组建的产业创新研究院对是否独立法人实体不作统一 要求,但必须是相对独立机构,具有独立场地、设备和人 员。
(2)牵头单位。牵头组建单位须是安徽省内注册的独 立法人实体; 以企业牵头组建的非独立法人机构,依托单 位须是注册地在安徽省的龙头(骨干) 企业或省外龙头 (骨干)企业在安徽省设立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申报 单位及其法人应为非失信单位或人员。
(3)基础条件。省产业创新研究院原则上拥有研发场 所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含租赁, 包括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少于2000万元, 以网络设计开 发为主的可适度放宽。
(4)研发投入。省产业创新研究院近3年每年研发投 入原则上占研究院当年总收入比例不低于30%且年均不低于1000万元; 由企业牵头组建的非独立法人机构,依托企业 原则上近3年每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或 年均研发投入不低于3000万元(农业类企业牵头的可适当 放宽)。
(5)研发人员。省产业创新研究院拥有高水平的技术 带头人或科技领军人才, 原则上科研人员和成果转化专职 人员须达到100人以上,占全院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70%。
(6)创新能力。省产业创新研究院或依托单位(非独 立法人实体)拥有所在产业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有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经验, 或牵头完成的科 技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
(7)绩效指标。省产业创新研究院组建运行后,在加 强产业创新共性服务、承担重大科研攻关任务、促进科技 成果转移转化、创新人才引进培育、深化开放合作等方面 取得较好成效,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原则上每年完成的目 标任务须达到下列七项指标中的4项以上。承担国家重大科 技项目或攻关任务并取得重大突破的,新获批建设国家级 重大创新平台的,其他方面成效指标可适当放宽。
①攻克产业(行业) 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制重大创 新产品5项以上;
②征集并成功解决行业技术需求10项以上;
③ 为 产业 链 上下 游 企业 提 供技 术服 务 不少于 300 家 (次);
④衍生孵化科技型企业不少于2家;
⑤研发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30项, 或引进转化科技成 果产业化项目不少于1个;
⑥引进培育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博士研究生或副高 职称以上)或团队不少于3名(个) ,或联合培养硕士、博 士研究生人才30人以上;
⑦“四技 ”收入占当年经营性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60%。
对牵头组建单位注册时间不满2年的省产业创新研究院, 以上第(4)、(5)、(6)条可适当放宽,下一步在组建 期内逐步达到标准。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
【政策来源】
《安徽省产业创新研究院建设行动实施方案(试行)》 (皖科基地〔2023〕3号)
10.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的省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
(1)在安徽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管理层创新意识强,具有国际或行业公认的技术 创新优势和高水平科研团队,具有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
整合创新资源、形成技术创新合作网络的显著优势和能力。
(3)拥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高水 平技术成果并应用; 能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持续投入,具 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 年度研发投入强度明显高于行业 同类。
(4)拥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具备一定物理空间及 规模的技术开发实验场地,投入使用效率和效益显著。
(5)已建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 心、创新中心、技术中心等省级技术创新平台,具有一定 的运行管理和对外开放服务成效、且行业评价良好。具有 创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或分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科 技创新基地的基础和潜力。
(6)所在市具有明显的产业优势,市政府创新意识强、 建设积极性高,在政策、资金、土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 面给予支持,建立了相应的保障机制。对我省有关产业发 展具有重大牵动性影响的中心组建事项,省市可采取“ 一 事一议 ”支持。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
【政策来源】
《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皖科基地〔2019〕 26号)
11.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条件】
(1)申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 应属于下列范围:
①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 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包括企业业务流 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 应链管理服务等。
③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 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②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③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 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 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④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⑤企业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 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⑥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 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 IT服务管理、信 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 ISO质量体系认证、人 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 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 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
【政策来源】
《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科高〔2018〕67号)
12.安徽省科技领军企业【申报条件】
安徽省科技领军企业须为在省内注册登记的高新技术 企业,且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能力领先
①上一年度主导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收入占企业同 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市场占有率位于全球或全国前 列;重视并实施国际化经营和品牌战略。
②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至少有一项指标 的平均增速高于同期全国同行业平均增速。
(2)创新条件领先
①近三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 比例不低于4%,且上年度研发费用达到5000万元(含) 以 上,研发投入强度位于全国同领域前列。
②拥有省级以上领军人才, 博士或高级职称人才10名 (含) 以上,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 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且达100人以上,研发人员 综合实力位于全国同领域前列。
③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平台,研发平台实力位于全国同 领域前列。
(3)研发成果领先
①拥有自主研发有效期内20项(含) 以上 Ⅰ 类知识产 权,专利数位于全国同领域前列。
②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 步奖情况位于全国同领域前列。
③主持或参与制订(修订) 国际或国家标准,数量位 于全国同领域前列。
(4)创新带动能力领先
①与高校院所等存在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并形成 一批联合攻关成果。
②建有孵化载体等生态平台或通过内部孵化、对外投 资等方式孵化、裂变一定数量的高新技术企业。
③有意愿围绕本领域关键产业链技术需求, 组织开展 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服务国 家、全省重大战略,履行社会责任。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
【政策来源】
《安徽省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建设行动方案(试行) 》 (皖科企秘〔2023〕94号)
13.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
申请省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 和孵化服务机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 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机构在安徽省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 满2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 于6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 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 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且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 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 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
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 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 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 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 家、技术咨询专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 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 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 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5家。 申请省级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达到上述7条前5项条件;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 业总数的75%以上;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 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 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5)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3家以上。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
【政策来源】
《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 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皖科区〔2020〕21号)
14.安徽省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①提名方式: 实行提名制, 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 相关部门提名。
②项目应用时间:
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整体技术需实施 应用三年以上(例如,2025年申报,项目应在2022年12月 31 日之前应用)。需要行政审批的项目,须提供国家有关 部门出具的已获批三年以上的行政审批文件。审批时间应 在项目应用时间之前。
③项目完成单位资格:
项目完成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一完成单位须 是安徽省内注册的单位。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 名项目的完成人。上一年度经受理评审但未授奖的项目, 不得以同样技术内容和材料再次提名本年度省科技奖(缓 评及异议处理完毕不影响再次提名的项目除外)。
(2)各类奖项的具体条件
①重大科技成就奖:
候选人原则上应是国家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 科技奖一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应突出被提名人的重大 科技成就、对产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对知识与创新的传承, 具有新时代科学家、企业家精神,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②自然科学奖:
主要完成人必须是代表性论文专著的主要作者(或是 主要学术思想的提出者)。论文专著仅署名国外单位的, 不得列为代表性论文专著;论文专著署名同时包含国内、 国外单位,且第一单位(标号为1的单位)为国外单位的,
须在附件提交国际合作证明。我省学者为非通讯作者的, 通讯作者应当提供同意报奖的知情证明。两个及以上完成 人联合报奖的, 第一完成人应当提供合作关系说明并承诺 签名。提供的主要论文(专著)应当于上一年度12月31 日 前公开发表(例如,2025年申报,论文应在2024年12月31 日前发表)。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 国内科技期刊 论文应不少于1篇。所列论文(专著)署名第一单位(标号 为1的单位)应为省内单位。完成人与完成单位必须在代表 性论文(专著) 的作者和单位信息中有所体现。
③技术发明奖:
主要完成单位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两个及以上完成 人联合报奖的, 第一完成人应当提供合作关系说明并承诺 签名; 两个及以上单位联合报奖的,应提供单位合作证明。 列入主要完成人名单的完成人应实际参与项目研究,并取 得相应研究成果。
技术发明项目需为国内首创, 与国内已有同类技术相 比,其技术思路有创新, 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 标、科技水平优于同类技术。经实施,技术发明成熟,应 用三年以上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④科学技术进步奖:
主要完成单位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两个及以上完成 人联合报奖的, 第一完成人应当提供合作关系说明并承诺 签名; 两个及以上单位联合报奖的,应提供单位合作证明。 列入主要完成人名单的完成人应实际参与项目研究,并取 得相应研究成果。
项目需产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实现了技术创新的
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 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项目转化程度高, 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 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 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
⑤科学技术合作奖:
候选人(组织)应是在与安徽科学技术合作中对我省 科学技术发展作出 了重要贡献的境外人员(组织)。生产、 经营、招商引资、贸易往来等不在该奖范围之内。
(3)其他注意事项
①外国人提名条件: 外国人作为被提名人提名省自然 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须在中国国内 单位连续工作不少于5年, 每年在华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外国人作为被提名人的提名材料中的相关科技创新成果必 须应用满三年。
②列入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计划(基金)支持的项 目:
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提名,并提交验收报告。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
【政策来源】
《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 (科成技 〔2009〕41号)
15.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申报条件】
(1)科技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 学知识, 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普场馆,分为综合类科普场馆
和专题科技场馆。综合类科普场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 馆、技术博物馆等, 专题科技场馆包括文化馆、天文馆 (站、台)、气象馆(站)、地震馆(站)等。
(2)公共场所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 自然历史、旅游等公共场所, 包括青少年官(活动中心)、 图书馆动物园、植物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等。
(3)教育科研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 机构, 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 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 包括医院、省市技术创新中心, 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 (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课外科普活动场所、野 外观测站(台) 等
(4)生产设施类科普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 学知识场馆、设施或场所, 包括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 馆、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工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场、 生产现场、向公众开放的大型工程技术设施(流程)等。
(5)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 品等为媒介, 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 包括电台、 电视台科技类网站、出版社等。
具体申报条件见当年申报通知。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
【政策来源】
《安徽省科学普及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皖科智 〔2021〕12号)
16.安徽省联合共建学科重点实验室【申报条件】
联合实验室应当围绕国家和地方重大发展战略,凝练 提出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攻关任务,有明确的建设任务 和建设目标; 能够集聚整合该领域内优势突出、具有紧密 合作基础的在皖高校院所、骨干企业等, 共同开展技术攻 关与成果转化;具有在相关领域有效成果持续供给能力和 科技成果转化价值; 能够集聚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 形成稳定的技术攻关、支撑服务及成果转化应用团队; 共 建双方签订有效的合作共建协议; 具备开展相关研究的场 所和条件,依托单位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基本保障。 具 体申报条件见当年申报通知。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
【政策来源】
《安徽省联合共建学科重点实验室实施方案》(皖科 基地〔2022〕7号)
17.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申报条件】
组建研发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是在安徽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科技型企业, 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 申请建设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 境违法行为。
(2)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符合以下要求:
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主
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且不低于800万元;
②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之间的,研究开发 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4%,且不低于500万元;
③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研究开发费用不 低于300万元。
(3)研发中心拥有相对集中的研发场所及开展技术研 发和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研发试验场所面积 不少于600平方米(软件或信息网络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类 企业不低于300平方米) ,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 低于600万元(软件或信息网络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类企业 不低于300万元)。
(4)研发中心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研究生 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占比不低于30%。
(5)依托单位近3年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 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3件以上发明专利 (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 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或10件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 含商标) 自主知识产权。
(6)研发中心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切实可行,组织机 构、管理制度健全。
(7)依托单位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拥有筹措研发中 心建设运行资金的能力, 能够支撑保障研发中心可持续运 行。
(8)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省级以上重 大科技项目、攻关任务并取得重大突破的,相关组建条件
可适当放宽。
(9)依托单位已获得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产业 创新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 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 术中心等创新平台认定的,原则上不再组建研发中心。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
【政策来源】
《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 》 (皖科平台〔2024〕8号)
18.安徽省实验室【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的依托单位建有开放运行1年以上的省重点实 验室等省级科技创新基地或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或大科学 装置),并满足下列条件:
(1)安徽省内的独立法人单位。
(2)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研究方向和领域 符合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具有明显的优势或特色。
(3)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符合多学科交 叉融合发展趋势,有能力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任务, 开展的学术研究代表国内学科领域一流水平。
(4)具有领军人才和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 具备 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 包括相对独立的物理空间; 具有一 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5)具备创建国家实验室(分中心)、国家研究中心、 国家重点实验室(含联合共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基础和潜力。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
【政策来源】
《安徽省实验室管理办法》(皖科基地〔2019〕26号)
19.安徽省特色产业创新研究院【申报条件】
(1)组织形式。拟组建的特色产研院具备有效的治理 结构和新型管理机制,投资主体或共建单位不少于2家且有 企业参与,机构相对独立, 具有独立场地、设备和专职人 员,鼓励以法人实体运行。
(2)牵头单位。原则上由地方骨干企业或新型研发机 构牵头组建; 申报单位及其法人代表信用记录良好; 原则 上一个单位只能牵头建设一家特色产研院。
(3)布局方向。聚焦县域产业基础良好、集聚度高、 特色优势显著、 “ 含科量 ”高的特色(主导)产业布局建 设;鼓励依托省政府批准或重点培育的县域特色产业集群 (基地) 申报。原则上一个产业领域、一个县域只布局一 家特色产研院。
(4)基础条件。具备良好的研发实力和创新能力,拥 有高水平技术带头人或科技领军人才,具备研发和试验必 需的固定场地、仪器设备和研发转化人员等。
(5)研发投入。近2年有稳定的研发投入, 每年研发 投入原则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5%或年均研发投入 不低于500万元(农业类企业牵头的可适当放宽)。
(6)创新能力。拥有所在产业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
识产权,在全省乃至全国相关产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产业带动力强,具备研发、转化、孵化、产业化等一体化 布局能力。
(7)放宽条款。近3年承担过国家或省级重大科技项 目, 牵头完成的科技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或拟 申报的特色产研院属于地方政府重点建设且注册时间不满2 年的,上述标准条件可适当放宽,应在组建期内逐步达到 标准。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
【政策来源】
《安徽省特色产业创新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皖科平台〔2024〕7号)
20.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是在安徽省内注 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 力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 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安徽 省,注册后运营2年以上。
(2)拥有多元化的投资主体。由单一主体所持有的财 政资金举办,且主要收入来源为长期稳定财政资金投入的 研发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
(3)具有以下研发条件。
①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且不少 于20人。
②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当年收入总额比例原则
上不低于30%。
③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科研仪器、设备和 固定场地。
(4)实行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
①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 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②运行机制高效。包括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 成果转化机制等。
③引人机制灵活。包括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 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
(5)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方向。
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 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 活动为主, 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在前 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 育成等方面有鲜明特色。
(6)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
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 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 获得的经费等。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科技创新活动,技 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政府购买技术 性服务收入和技术股权投资收益占年收入总额的比例原则 上不低于60%。
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 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 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 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
【政策来源】
《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 (皖科政〔2020〕22号)
21.安徽省众创空间【申报条件】
申请省级备案众创空间, 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安徽省内注册独立 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成立 并实际运营18个月以上;
(2)拥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 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 ,场地面积不低于 500平方米的,或提供创业工位不少于30个; 同时具有能够 为创业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专业设 备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 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3)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15家,且入驻创 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须有3名以上专业孵化 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 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工作人员) 、3名以上创 业导师(指接受众创空间聘任, 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 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 询专家等),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政策来源】
《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 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皖科区〔2020〕21号)
22.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申报条件】
(1)承建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 好且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 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3)与相关领域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签约,并建立长期 稳定的合作关系, 院士同意与其共同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 化开发活动;
(4)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合作任 务和稳定的经费支持, 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 生活条件及其他后期保障;
(5)规范院士工作站名称,统一为“安徽省院士工作 站”注明合作院士、承建单位及备案日期;
(6)合作协议应明确院士现有工作站数量及名称、院 士及其科研团队每年在站工作时间、双方合作目标、承建 单位提供的支持条件、双方权利和义务、详细合作计划等, 合作协议期限应为3年及以上;
(7) 每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 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 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
不少于3个月。
【政策来源】
《关于印发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皖 科才〔2023〕5号)
23.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申报条件】
(1)依托单位信用记录良好。
(2)实验室研究领域和方向聚焦,发展目标明确,特 色鲜明, 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研究水平居省内一流,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3)实验室拥有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技术领军人才以 及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 固定科研人员一般不少于30人。
(4)实验室具备良好科研条件和设施,物理空间相对 集中且不少于10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含软 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以软件开发和新模式 新业态创新为主的可适度放宽。
(5)实验室依托单位为企业的, 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 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或不低于1000万元。
(6)联合共建类重点实验室一般以一家企业或新型研 发机构、行业技术服务机构和一家高校院所共同作为依托 单位,双方需具有良好的共建基础和长期有效的合作共建 协议,对研究任务、经费投入、人员配置、成果知识产权、 平台建设等进行明确。
(7)省市或行业主管部门重点推荐的以“一事一议 ”
方式建设的实验室可适当放宽标准条件,但建设期满应达 到相关标准条件, 并在建设任务书中明确市或部门支持保 障措施和投入经费, 由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直有关部 门书面推荐。
(8)实验室主要研发场地、核心研究人员及相关成果 原则上不与省级其他创新平台交叉,避免重复建设。
【政策来源】
《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皖科平 台〔2024〕5号)
24.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
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团队、科技领军 企业等依法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事业单位或企业、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 孵化转化和研发服务, 实行新型管理体制机制,研发转化 能力突出、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主要从事生产制造、研发 服务外包、教学培训、园区管理、中介服务、生产性检验 检测等活动的单位不纳入本次申报范围。
(2)标准条件
①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场所设在安 徽省内,注册后运营2年以上。
②具有公共研发属性且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方向。符 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 以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活
动为主, 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在前沿 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 成等方面有鲜明特色。
③具有创新、科学、规范、现代化、市场化的管理运 行制度。原则上按公司化管理模式, 实行院(所)长负责 制和章程管理,建立健全市场化运行和收入分配机制等。
④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自我造血能力。投资建设主体原则上应不少于2家单位,近2年各级财政投入总额占机构年度总收入的比例逐年减少。机构近2年每年“ 四技 ” 收入占当年经营性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60%。
⑤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设备。近2年每年投入研发经费占机构年总收入比例不低于 30%且不低于1000万元。科研设备仪器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⑥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 科研人员和成果转化专职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不低于70%且 总数超过50人。
⑦实现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近2年每年转化科技成果 不少于30项,引进转化产业化项目不少于1个,孵化企业不 少于2家,提供技术服务不少于300家(次)。
【政策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水平新型研 发机构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2〕14号)
25.未来产业科技攻关需求征集【申报条件】
(1)填报单位须是在本省注册、无违法和其它不良信 用记录的独立法人单位, 具备相应研究开发能力,有一定 的研发投入,财务状况较好。鼓励填报单位联合省内外上 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组团提交攻关需求。
(2)攻关需求符合上述领域范围,紧迫性、必要性、 可行性突出, 已有研发攻关基础, 主要技术指标对标国际 先进水平,预期目标明确、可量化、可考核,并有明显提 升。
(3)优先支持龙头企业、链主企业或具备产业带动能 力的科研机构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等 优势力量, 系统布局多个子课题的协同攻关需求。优先支 持与国家级省级高能级创新平台合作攻关的攻关需求。
(4)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可聚焦重点领域自行摸排未来产业科技攻关需求,组 织重点企业、重点单位、人才团队填写《未来产业科技攻 关需求征集表》。
【政策来源】
《安徽省未来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皖政办秘〔2024〕 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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