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安徽省16市科技创新团队、领军科技人才、大数据企业申报条件指南(自然资源、数据资源领域)
盘点安徽省16市科技创新团队、领军人才、科技人才、大数据企业申报条件指南,此次主要围绕自然资源、数据资源领域展开,有这些项目需求的企业单位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梳理。当然,此次项目主要围绕合肥市以及阜阳市、六安市、安庆市、池州市、亳州市、宿州市、马鞍山市、黄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铜陵市、芜湖市、滁州市各地展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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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资源领域
1.科技创新团队【申报条件】
(1)团队研发能力强,坚持在其学科领域持续长期攻 关研究,整体创新业绩突出。
(2)创建的科技创新平台目标明确,科研成果、成果 转化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3)团队建设良好,研发活跃、管理规范、知识结构 合理,具有较强的协同创新能力。
(4)团队年龄结构合理,老中青结合, 40岁以下青年 科研人员不少于1/3; 团队主要学科负责的核心成员不少于 5人(至少有1名青年科研人员) ,且相对稳定。
(5)科技创新团队首席专家应达到申报科技领军人才 具备的条件,且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69年1月1 日以后出 生),急需紧缺领域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责任单位】
自然资源部
【政策来源】
《中共自然资源部党组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高层次科 技创新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党发〔2020〕 64号)
2.科技领军人才【申报条件】
(1)创新能力强,在攻克制约自然资源主要业务进步 的基础前沿难题和关键技术方面,创新理论、技术方法和
装备,取得显著成效。
(2)在自然资源相关学科领域取得高水平、代表性成 果(学术论文、发明专利、成果转化、工程应用、资政服 务、创新案例等),并得到国内外同行广泛认同。
(3)具有较强的科研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具有战略 眼光和创新思维,重视人才梯队建设。
(4)科技领军人才年龄不超过50周岁,急需紧缺领域 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自然资源综合领域应重点推荐支撑生态文明建设和自 然资源“ 两统一 ”等核心职责落实,在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承担、部省重大工程和业务项目实施等方面创新成果明显、 取得实效、业绩突出的科技创新人才。
【责任单位】
自然资源部
【政策来源】
《中共自然资源部党组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高层次科 技创新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党发〔2020〕 64号)
3.青年科技人才【申报条件】
(1)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思维,勇于开拓创新, 发展潜力大,拟开展的科学研究具有较好的创新性。
(2)长期工作在业务一线,有一定的创新业绩, 业务 能力获得用人单位认可。
(3)青年科技人才年龄不超过40周岁。
应重点推荐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部省重大工程和
业务项目的一线骨干,特别是在自然资源主责主业中提出 改进性方案或取得解决关键问题的小发明、小创造等,得 到同行专家或业务司局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青 年科技人才。
【责任单位】
自然资源部
【政策来源】
《中共自然资源部党组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高层次科 技创新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党发〔2020〕 64号)
二、数据资源领域
1.安徽省大数据企业【申报条件】
(1)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①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 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②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 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 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
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③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 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2)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安徽省, 且申请认 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②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 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 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 人才、技术支撑;
③企业诚信经营,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 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 良记录;
④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比例应 当符合以下要求:
a.从事大数据服务和应用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 营收应当不少于1000万元。
——营收大于1000万元(含) 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50%;
——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 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40%;
——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 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30%。
b.从事大数据产品制造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 收应当不少于2000万元。
——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 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50%;
——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小于1亿元的企业, 比例 不低于40%;
——营收大于1亿元(含) 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在大数据领域获得国家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 可适当放宽本条第④条规定的条件。
本实施细则所列的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条件, 安徽省 数据资源管理局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
【责任单位】
省数据资源局
【政策来源】
《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 (皖数资〔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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