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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节能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全解析:即征即退、免税项目与三免三减半实操指南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6/20     浏览次数:    
安徽省节能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涵盖新型墙体材料、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废矿物油再生油品、节能环保电池、环保涂料免征消费税;环保节能项目所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计、环保设备投资抵税、第三方污染防治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税免税;污染物减排环保税减征等。详细的政策内容如下,需要申报安徽企业可随时咨询:
安徽省节能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涵盖新型墙体材料、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废矿物油再生油品、节能环保电池、环保涂料免征消费税;环保节能项目所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计、环保设备投资抵税、第三方污染防治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税免税;污染物减排环保税减征等。详细的政策内容如下,需要申报安徽企业可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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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节能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全景表

政策类型

优惠内容

适用条件/关键指标

特殊限制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

 

 

 

新型墙体材料

即征即退50%

1. 产品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2. 非淘汰/限制类项目
3. 非“双高”产品
4. 纳税信用≥B级

仅限销售自产产品

资源综合利用

按《目录》比例退税(30%-100%)

1. 一般纳税人
2. 项目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3. 非淘汰/限制类项目
4. 涉及危险废物的需持省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退税比例依资源类型定(如废玻璃70%、废塑料50%)

二、免征消费税

 

 

 

废矿物油再生油品

免征消费税

1. 持省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含“利用”范围)
2. 原料废矿物油占比≥90%
3. 每吨废油产润滑油基础油≥0.65吨
4. 单独核算

仅限润滑油基础油、汽柴油等工业油料

节能环保电池

免征消费税

产品类型:无汞电池/镍氢电池/锂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均适用

环保涂料

免征消费税

施工状态VOC含量≤420克/升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

 

 

 

环保节能项目所得

“三免三减半”
(第1-3年免征,第4-6年减半)

项目类型: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沼气利用/海水淡化等
起始点: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年度

需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目录》

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计

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 原料来自《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 原料占比达标(如煤矸石≥60%)
3. 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仅限目录内资源类型

环保设备投资抵税

抵免投资额10%(5年内结转)

1. 购置《环保/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目录》内设备
2. 实际投入使用
3. 转让/出租需补税

抵免额≤当年应纳税额

第三方污染防治企业

减按15%税率

1. 设施运营实践≥1年
2. 技术人员:5名中级或2名高级环保职称
3. 环保服务收入占比≥60%
4. 自有检测实验室
5. 纳税信用≥B级

设施需连续稳定达标排放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

“三免三减半”

1. 注册资金≥100万元
2. 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3. 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
4. 投资额≥项目总投资70%
5. 有专业团队

项目需符合“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要求

四、增值税免税

 

 

 

合同能源管理

转让设备免增值税
节能服务免增值税

1. 技术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2. 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

仅限节能服务公司实施项目

五、环保税减征

 

 

 

污染物减排

排放值低于标准30% → 减按75%征收
低于标准50% → 减按50%征收

1. 连续监测浓度值达标
2. 大气/水污染物适用

需提供合规监测报告


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1.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
【政策内容】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的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享受条件】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2)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3)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2.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内容】
针对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
用劳务的纳税人。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3.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
【政策内容】
针对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的纳税人。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享受条件】
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
(2)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应具备能显示其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3)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90%以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少于0.65吨。
(4)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利用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核算。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针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5.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政策内容】
针对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
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的企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
(2)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3)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
6.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政策内容】
针对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企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条件】
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针对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
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6)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8.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增值税(货物)
【政策内容】
针对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享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规定。
9.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服务)
【政策内容】
针对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规定。
10.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针对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的技术要求;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
源管理技术通则》等规定;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11.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
【政策内容】
针对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的单位和个人。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享受条件】
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
12.节能环保涂料免征消费税
【政策内容】
针对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的单位和个人。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享受条件】
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
13.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征环境保护税
【政策内容】
针对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1)依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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