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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成果转化应用奖励!池州市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保费补贴、工业软件成果转化、制造业软件业务剥离、应用场景建设、技术交易奖补、产学研合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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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成果转化应用奖励!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保费补贴、工业软件成果转化 制造业软件业务剥离、 应用场景建设、技术交易奖补、产学研合作、顶级孵化器、技术合同登记、未来产业概念验证中心、 中试验证平台补助如下,池州各地企业这些奖励可咨询小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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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奖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示范应用
【政策内容】
对评定为“ 国际先进 ”等级首台套产品的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单 位,按其产品单价的 15%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 1000 万元。最终 奖补金额根据年度资金规模统筹安排。
【申报条件】
(1)2024 年度评定为“ 国际先进 ”等级的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 术装备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单位,已享受过政策的项目除外。
(2)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示范应用单位为关联企业的、示 范应用单位为贸易商的,研制和示范应用单位均不得提出奖补申请。
(3)在审计和巡视等工作中发现存在关联交易、虚假交易等违规 行为的企业不得申报。
2.奖补首批次新材料研制和示范应用
【政策内容】
经评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自主供应能力 ”的首批次新材 料或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4 年版)》的省内研制和示范应用单位,按其货值的 15%分别给予一次性 奖补,最高 1000 万元。最终补贴金额根据年度资金规模统筹安排。
【申报条件】
(1)2025 年评定为省首批次新材料,达到国际先进、实现自主 供应能力,或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 目录(2024 年版)》 的省内研制和示范应用单位, 已享受过政策的项 目除外;
(2)首批次新材料产品已交付应用,货值在200 万元以上;申请 奖补的新材料产品应由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购买单位为其关联企 业或贸易商的不得提出奖补申请。
3.奖补首版次软件研制和示范应用
【政策内容】
对省内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企业,按首版次软件售价(单套首版 次软件产品,售价按单批产品销售价格计算;
嵌入式软件产品、软硬一体产品、软硬件捆绑销售等产品售价按 单批软件部分销售价格计算;服务平台类软件产品,售价按一年内平 台用户订阅服务价格计算)15%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 1000 万元。 最终补助金额根据年度资金规模统筹安排。
【申报条件】
(1)2024 年度评定为“ 国际先进 ”等级的安徽省首版次软件研 制和省内示范应用单位,已享受过政策的项目除外。
(2)首版次软件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单位(购买方)为关联企业
的、示范应用单位为第三方系统集成商的,研制和示范应用单位均不 得提出奖补申请。
4.补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保费
【政策内容】
对评为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且投保综合险的企业,按单台 套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限为一年。每个企业每年保费补 贴最高300 万元。最终补贴金额根据年度资金规模统筹安排。
【申报条件】
(1)2024 年度评定为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单位, 已享受过政策的项目除外。
(2)已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贴或列入保费补贴计 划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不得申报。
(3)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示范应用单位为关联企业的、示 范应用单位为贸易商的,研制单位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
(4)在审计和巡视等工作中发现存在未全额缴纳保费、已获得全 部保险申报材料后无故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无故将保费退回购买 方、非正常批改保险合同等违规行为项目的所属企业不得申报。
5.补贴首批次新材料保险保费
【政策内容】
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对省内企业投保首批次新材料产品推广应用 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限为一年,每个企业 保费补贴最高300 万元。最终补贴金额根据年度资金规模统筹安排。
【申报条件】
(1)2024 年-2025 年评定为安徽省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
(2)首批次新材料产品已交付应用,货值在200 万元以上;
(3)已获省级首批次新材料研制和示范应用奖补资金,国家级、 省级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新材料企业不得申报;
(4)申请保费补贴的单位应为已经被评定为省首批次新材料的产 品研制单位,购买单位为其关联企业或贸易商的不得提出申请。
6.补贴首版次软件保险保费
【政策内容】
对于已评定的安徽省首版次软件,投保推广应用综合险的企业, 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保险补贴期限一年,每个企业每年保费
补贴最高300 万元。最终补助金额根据年度资金规模统筹安排。
【申报条件】
(1)2024 年度评定为安徽省首版次软件的研制单位, 已享受过 政策的项目除外。
(2)购买首版次软件保险的保单生效时间为申报通知中企业申报 截止时间前一年内。
(3)首版次软件研制和购买单位为关联企业的、购买单位为第三 方系统集成商的,研制单位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
7.支持工业软件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成果在皖转移转化
【政策内容】
按成果在皖转移转化年度技术服务合同或采购合同实际成交额的 2%,给予一次性最高 200 万元资金支持(以合同和发票中的软件部分 金额为资金支持依据,若合同和发票中无法区分软件部分金额,将不 予支持)。
【申报条件】
(1) 申报单位自 2024 年 1 月 1 日以后(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引进的关键技术,需符合基础软件或工业软件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 好的市场应用前景。
(2)引进的关键技术应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或先进水平,能够显
著提升产品性能、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等。
(3)引进的关键技术已实现成果转化并落地应用,且商业效益良 好。
8.支持工业软件先试先用
【政策内容】
按照供需双方签订的首个购买合同中工业软件实际支付金额的 20%,分别给予供需双方最高 200 万元的奖补。
【申报条件】
(1)工业企业(需求方)面向软件企业(供给方)开放应用场景, 供需双方签订工业软件购买合同并通过场景应用完善工业软件,且后 续供给方成功将同款产品推广应用至其他工业企业用户。
(2)软件企业、开放应用场景的工业企业均可申报,同一个项目 最多支持 1 个需求方。
(3)工业软件供给方拥有该款工业软件产品自主知识产权。
9.支持制造业骨干企业剥离软件服务业务
【政策内容】
支持制造业骨干企业剥离软件服务业务,组建独立法人软件企业 为上下游企业赋能,对剥离后经营良好且上一年度软件业务收入超过 500 万元(含)的软件企业,按其软件业务收入 2%的比例,给予一次 性最高200 万元资金支持。(注:关联交易不纳入支持范围)。
【申报条件】
(1)制造业企业为所属行业骨干企业(企业营业收入、主要产品 市场占有率等居行业领先水平)。
(2)剥离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成立时间不早于 2024 年 1 月 1 日,企业 2024 年度软件业务收入超过 500 万元(含), 且利润总额为正。
10.支持省级“十大 ”通用人工智能场景应用
【政策内容】
开展省级“十大 ”通用人工智能场景应用标杆评比,对评选优秀 的案例给予总投资额 20%最高 100 万元补助,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兑 现科技部人工智能示范应用场景。
【申报条件】
(1)应用场景应在安徽省境内;
(2)应用场景项目已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
(3)兑现单位应为场景机会开放方;
(4)场景项目及场景示范效果明显,且具有应用推广价值。 
11.支持未来产业省级标杆应用场景和商业化应用
【政策内容】
支持建设未来产业应用场景促进机构和场景实验室,发挥在试验 验证、场景挖掘撮合、“双招双引 ”等方面的作用,各地可给予普惠型 支持政策。发布年度未来产业应用场景机会和能力清单,每年遴选一 批省级标杆应用场景和商业化应用解决方案,每个给予 100 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
获得省级标杆应用场景和商业化应用解决方案认定,具体见当年 申报通知。
12.支持顶尖孵化器
【政策内容】
顶尖孵化器是由行业一流孵化团队牵头运营,孵化模式先进,服 务能力突出,科产资源贯通,能有效形成特定领域的最优创新生态、 汇聚服务高层次创新人才、高效培育硬科技企业、引领全省孵化行业 转型升级的创业孵化平台。
顶尖孵化器以市为主建设,以建设单位和市县投入为主,省级依 据单个孵化器建设目标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给予运营奖补支持。省级 对单个孵化器支持资金不超过孵化器当期有关投入(含孵化空间改造 升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业服务能力建设、孵化人才招引与激励、 举办资源对接活动等;一般人员工资,房屋、土地等基本建设除
外)的 20%,且支持额度不超过市、县(市、区、开发区) 同期 投入额度之和,省级每年对每个孵化器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0 万元。 首年在合同订立后,根据合同约定的当年建设目标和预算资金投入, 拨付省级支持资金;第二到第五年,每年根据前一年指标完成情况开 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财政资金拨付挂钩,连续两年绩效评价 不合格的,退出顶尖孵化器建设序列。
【申报条件】
具体申报条件见当年申报通知,顶尖孵化器的建设标准和程序如 下:
(1)征集需求。省科技主管部门结合全省产业创新布局,面向各 市、省新兴产业专班、科大硅谷等广泛征集顶尖孵化器建设需求。原 则上每项建设需求聚焦 1—2 个关联性强的产业领域,特色鲜明,专业化程度高。
(2)凝练标准。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征集的需求进行凝练、 论证,围绕种子发现、企业育成、平台服务、投资促进、资源融通等 功能和其他必要条件,按重点布局领域特色、省内外相关领域孵化器 发展水平和趋势,逐项提出定性或定量指标,形成包括建设主体条件、 绩效验收标准等要素的榜单。
(3)发榜揭榜。省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发布顶尖孵 化器申报通知和榜单。各市组织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编制建设方案, 提出分阶段的量化可考核指标。建设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 由建设单 位提出“揭榜 ”申请。
(4)评议论证。省科技主管部门牵头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公 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对建设方案进行综合评议,结合现场考察, 形成评议意见。
(5)批准建设。省科技主管部门统筹考虑评议意见、
科技成果转化和未来产业培育等需求,按程序审定顶尖孵化器建 设名单和资金支持额度等。建设主体与省科技主管部门、相关市政府 签署建设合同书,约定建设目标和周期、具体任务、资金投入、考核 评价指标等,建设期最长不超过5 年。
13.支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科技成果转化 奖励提取,技术交易后补助等专项政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可用于创 新券补助,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研发投入绩效评价等。
【申报条件】
具体支持政策的申报要求参照当年申报通知,技术合同登记要求 如下:
(1)一般要求: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为已生效并在有效期 内合同,登记主体需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机构提交合同书(合同书可 参照使用由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相关附件、证 明材料等文本或电子文档。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技术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 申请登记的 技术合同及附件为外文形式的,登记主体应当同时提交与原合同释义 相同的中文副本及一致性承诺书等材料。登记机构认为合同内容不完 整或有关附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登记主体在规定时间内 及时补正。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中,属于《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不 予登记情况的,登记机构不得予以登记。
(2)技术合同分类: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使用规范名称, 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登记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规定对技术合同进行分类。技术合同登记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①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
②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 密转让合同/其他技术转让合同)
③技术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其 他技术许可合同)
④技术咨询合同
⑤技术服务合同(一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 同)
(3)技术交易额核定:技术交易额是指从技术合同成交额中扣除 为委托方或受让方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 后的剩余金额,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可计入技术交易额。 申请 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登记主体应当载明技术合同成交额和技术交易 额,登记机构负责核定技术交易额。
14.支持科技成果登记
【政策内容】
科技成果登记有助于明确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和权益归属,是申报 科技技术奖的必要条件,以及享受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 惠政策的依据。
【申报条件】
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单位)可按直属或属地关系向相应的科技成 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 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科技成果
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2)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3)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 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 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15.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
【政策内容】
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的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国家科技成 果转化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 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子基金重点支持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的种子期、 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鼓励地方政府投资基金与转化基金共同设立子基金。鼓励符合条 件的创新创业载体参与设立子基金,加强投资和孵化协同,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
【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满足基金投资的要求。
16.支持建设未来产业概念验证中心、 中试验证平台
【政策内容】
支持省级未来产业先导区建设未来产业概念验证中心、 中试验证 平台,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申报条件】
具体见当年申报通知。
17.支持建设科技成果中试基地
【政策内容】
支持建设一批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对绩效评价良好以上的科技成 果中试基地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
奖励具体条件见当年申报通知。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备案的基本条 件如下:
(1)建设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自主筹措运营资金能力,
须在省内注册且正常经营满两年以上,且两年内未发生司法、行政机 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建设主体拥有较为完善的中试研究开发与试验条件,具有工 艺验证、放大生产、产品检测必需的固定场所,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 用计量检测仪器和常规实验设备,仪器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300 万元。
(3)建设主体拥有稳定、专业人才队伍,应有相关领域研发能力 强、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从事中试服 务的技术团队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的科技 人员不低于技术团队人员总人数的 50%;有固定研发团队,具备组织 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熟化方案、工艺规程以及控制生产质量能力。
(4)建设主体具备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装备,近两年内未发生 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生产环境和工艺流程软硬 件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要求。
(5)建设主体管理规范,有明确的技术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严 格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规范服务行为,制定保护入驻中试基地小试 产品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相关措施及制度。
18.支持企业吸纳技术就地转化
【政策内容】
(1)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池实 现转化,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按照实际支付额给予最高 15%奖补,单个企业不超过 50 万元。
(2)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经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 登记额 5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交易额的 0.05%奖补,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3)上述两项政策条款不重复享受,关联公司或属同一集团公司 不重复奖励。
【申报条件】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 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池实现转化。
(2)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登记额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
19.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政策内容】
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按企业实际支 付技术合作经费总额的 15%给予支持,单个企业不超过50 万元。
【申报条件】
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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