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广元市昭化区专精特新、高企、独角兽瞪羚、绿色工厂、科小创小、院士专家工作站、创新中心、孵化器众创空间、中试、科技奖、研发申报补贴奖励
根据广元市昭化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补贴整理,盘点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瞪羚、绿色工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家工作站、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平台、科学技术奖、科普基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奖补内容,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鱼鱼为您解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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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励企业研发投入
(一)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对于首次报送研发投入的企业,按照研发投入的1%给予研发投入后补助专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企业连续两年报送完整年度数据的企业,按照研发投入的实际年度增量给予研发投入后补助专项奖励,具体补助额度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年度增量0至5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高于5%给予补助;年度增量50至3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高于3%给予补助;年度增量300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高于2%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情况再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增量500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符合《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的,推荐申报四川省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补助额度即为分段计算额度的总和,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按舍去原则精确到千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培育高质量创新主体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到期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新备案入库的“瞪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升规入统的科技服务企业给予3万元资金支持。对成功创建省级、市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对每年新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0.2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额外资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额外资助,对新认定的区级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万元资助。
三、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
(三)对新获批的国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对年度考评获优秀等次的国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项目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对年度考评为优秀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2万元资金支持。
(四)对新获批的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年度考评获优秀等次的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3万元资金支持。对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四、促进成果高效率转化
(五)对新建的省级、市级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平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对新备案的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给予2万元资金支持。
(六)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技术合作,对与高校、科研院所或行业技术企业线下购买技术服务或线上(如:在“天府科技云”、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等平台)签订了技术交易合同并且完成合同登记的单位给予不超过登记额的3%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排序前三的单位或个人的科技成果,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排序第一的单位或个人的科技成果,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资金奖励。
五加强科普能力建设
(八)对成功创建省级科普基地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成功创建市级科普基地的单位给予0.5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单位或个人制作的科普作品(包含科普视频、科普微电影、科普论文、科普书籍等)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资金奖励。
六、加强财政金融支持
(九)适当提高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完善信贷尽职免责机制。对科技型小微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机构,在担保责任期限内按每年担保费的1%给予补贴。
(十)强化知识产权质押贷、天府科创贷等信用类产品应用,鼓励科技型企业申报天府科创贷等金融惠企贷款。
本政策自2025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政策涉及条款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经信科技局承办。本措施规定的政策与区内其他行业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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