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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荆州惠企政策 “大礼包” 来袭!农业、服务业、数字化转型等多领域红利速领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7/2     浏览次数:    
以下是荆州市最新惠企政策的分类整理,涵盖农业农村贷款贴息、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技术改造与科技创新、就业创业补助五大领域,关键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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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贴息(农业农村)
一、贴息对象
湖北省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生猪、肉牛、奶牛规模场和种畜禽场(含个体工商户,其中按规定可申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不得重复申报),且符合《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
二、贴息范围
对经营主体从湖北省内银行所取得的用于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方面的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建、改扩建生产条件的建设资金贷款(含技改贷款)。 
三、贴息期限
贴息时间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四、申报要求
(一)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关于公布2022 年湖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鄂农产发〔2023〕1 号)、《关于公布 2024 年湖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鄂农产发〔2024〕1 号)、《关于公布 2024 年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鄂农函〔2025〕6号)为准。
(二)贷款金额保留 2 位小数,每笔贷款对应一个贷款起止时间,统一按“2024 年*月*日-2024 年*月*日”格式。
(三)经营主体同一笔贷款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次政策性贷款贴息支持(含地方财政及其他省直部门)。重复申报并获批的,一经查出,将取消以后年度申报资格。
(四)申请贴息的经营主体向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经管)部门提交贷款贴息申报材料,县(市、区)农业农村(经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后,通过“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平台(http://223.76.234.32:2020/xxnyjyzt)”上报,其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选择“农业主体贴息”栏目,生猪、肉牛、奶牛规模场和种畜禽场选择“畜禽贴息”栏目,并填报对应信息,贴息申报完成后,由市、省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通过该平台进行审核。纸质申报材料由县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负责存档备查。
五、申报时间
县、市两级按照《实施办法》和《补充通知》要求审核无误后,分别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3 月 31 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二、现代服务业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支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节选)
一、支持企业专业化发展。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分改子”〔在外地注册、荆州经营的大企业分公司改设为子公司(含新设立子公司),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企业标准并进规入库的〕、“主辅分离”(对制造业企业剥离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营销贸易、商务咨询、人力资源、物流、后勤保障等内设机构,成立独立法人资质的服务业企业并进规入库的)、“事转企”(对事业单位全面完成改制转企,依法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并进规入库的)和通过招商引资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并进规入库的,除享受首次进规入库奖励之外,由市级服务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研究后按照规定给予支持,支持时间自投产之年计算。对于“分改子”、“主辅分离”、“事转企”的单位,其住所与原场所一致的,办理登记注册时可免予提交企业住所证明材料,原单位取得的安评、环评、消防等前置许可在有效期范围内,可先行办理转企登记,再办理前置许可的换发手续并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二、推动企业进规入库。对首次进规入库的规上服务业企业,按照行业类别分别给予奖励。对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现代物流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首次进规入库的企业,比照当地工业进规标准,由受益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现代商贸服务业、现代生活服务业、现代公共服务业等行业首次进规入库的企业,比照当地商贸进限标准,由受益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提升企业增量贡献。对年度营业收入排名在全市行业前20%,且同比增速达到 20%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其他交通运输和仓储业企业(不含当年进规入库企业,每个行业中选取前三家),授予“年度荆州市服务业突出贡献企业”称号,对获评企业提供融资便利,优先支持纳入银企对接扶持范围,帮助提高融资获得率。
四、支持企业提档升级。对当年新评定的全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当年新纳入全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的服务业示范重大项目,给予项目建设企业一次性奖励,所涉奖励资金来源由市财政统筹
五、加快产业集聚发展。对当年新评定的省级及以上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所涉奖励资金来源由市财政统筹。
六、支持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每年组织市内优秀规上服务业企业家代表、省级及以上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管理机构负责人赴发达地区进行培训或考察交流,优先推荐参加省、市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
七、关心关爱服务业企业家。对当年获评“年度荆州市服务业突出贡献企业”、全市营收 20 强和税收 20 强规上服务业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本年度内,可在荆州沙市机场享受贵宾通道服务,在定点医院享受门诊、住院、体检等就医绿色通道服务,其子女就读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时,教育部门予以优先协调。
八、开展双联双助精准服务。由市、县(区)两级服务业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对规上服务业企业实行联系包保,重点规上服务业企业由市、县(区)两级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包保,帮助解决困难问题,助力企业做强做大。
九、支持服务业新业态发展。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全市服务业新业态评选,支持新经济、新模式、新领域、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等新兴服务业发展,对相关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服务业专项资金。
(注:本政策自 2024 年 5 月 27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同一事项符合上级和本级多项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新增入库享受补贴的企业原则上两年内不得退库,经认定退库的,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督促注册地政府收回奖补资金。)
三、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一、专项资金支持的试点企业范围:
(一)荆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工业企业;
(二)满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相关标准;
(三)属于家用电器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石油石化及其装备制造3个试点细分行业中的中小型工业企业,以及试点行业实施“链式”数字化转型带动的上下游关联中小企业,试点企业和改造项目在荆州市辖区范围内;
(四)企业财务管理合规,近3年未发生较大安全、质量等事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企业法人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不属于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被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的数字化改造试点企业。
二、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标准:
(一)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对改造后按照工信部《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经第三方验收评测认定达到数字化水平二级、三级及以上的,按照每家企业数字化改造投入资金的70%给予补贴,每家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30万元。数字化改造投入资金指:企业在开展数字化改造过程中,购买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及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所花费的资金;以及企业运用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研发设计、生产管控、采购供应、营销管理、产品服务等业务环节进行数字化改造所花费的资金。
(二)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数字化转型。鼓励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中龙头企业、链主企业通过平台赋能、应用场景开放和技术扩散等方式,带动“链上”企业参与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对改造后达到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且接入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按每完成一家1万元的标准,分别给予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给予每个典型案例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
(三)支持中小企业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贯标评定证书达到A级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8万元,达到AA级及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对获得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国家标准认证(DCMM)证书达到2级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8万元,达到3级及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
(四)开展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支持龙头企业新建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服务企业数量超过50家且运行良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0万元。
(五)支持企业申报试点示范项目。对新认定为工信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等给予奖励资金50万元;对新认定为工信部新一代信息技术典型产品、应用和服务案例等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5G全连接工厂、省级(含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等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工业标识十大优秀应用案例等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
(六)鼓励使用新型基础设施开展融合应用。对接入江汉平原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综合应用服务平台且年度新增标识解析量达到50万次、250万次、500万次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资金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七)评选数字化转型优秀综合集成服务商。按照服务绩效和实际业务量,对经其改造验收后数字化水平等级达二级及以上企业数超过40家、30家的数字化转型优秀综合集成服务商,给予每家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八)打造数字化转型人才队伍。聚焦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主题,开展面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训,提升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的支撑能力,对活动相关专家费、场地费、设备费、物料费等予以支持。支持试点企业参加有资质的行业协会举办的数字化转型相关培训,按培训标准予以一定补贴。
(九)开展公共支撑性工作,具体包括:
1.开展数字化转型全过程监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聘请第三方机构作为监理服务商,根据被改造企业的实施合同,围绕质量把控、进度协调、成本控制、文档管理等提供全过程监管,按通过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企业数给予支持。
2.开展数字化改造验收及水平评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完成数字化改造的企业,围绕企业应用成效等方面开展数字化水平评测服务和成效验收服务,按通过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企业数给予支持。
3.建设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遴选1家单位建设荆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依托江汉平原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综合应用服务平台底座开发用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相关的功能板块,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建设补贴。
四、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
荆州市实施“四大工程” 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节选)
1.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引导企业加快实施以生产换线、设备换芯、机器换人等为主要内容的改造升级,对年度生产性设备投资 300 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生产性设备投资额最高8%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额最高 300 万元。鼓励企业积极争取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等专项资金,按照获批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比例配套奖励。
2.支持企业科技创新。鼓励围绕全省五大优势产业、九个新兴特色产业和全市四大集中发展主导产业等重点领域开展创新突破,努力构建制造业创新体系。对认定为省级及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级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鼓励规上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对三年内研发设备投入达到 500 万元的企业研发机构,按照研发设备投资额 10%予以补贴,单个项目最高 300万元。对省选派到我市的“科技副总”给予一定配套奖励资金。对新获得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药品注册证书、原料药国家备案批件、第三类医药器械注册证书实现产业化及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分类给予最高 4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研制和推广应用“两首”产品的信贷支持力度。
3.加快推进绿色化升级。全面推行绿色制造,推动产业创新提质,引导建成一批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积极稳妥推动建材、化工等行业绿色低碳改造,提高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清洁生产水平,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50 万元、20万元。
4.推进数实深度融合。适度超前部署数字基础设施,对 5G宏基站建设单位,按省级政策予以配套奖励。拓展荆州市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综合应用服务平台,创新应用场景,延伸标识应用领域,支持企业上平台用场景,对接入二级节点平台且年度新增标识解析量达到50万次及以上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资金。支持龙头企业搭建工业互联网平台,对服务企业数量超过 50 家且运行良好的,予以一次性奖励资金 100 万元。
5.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落实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 1:1 配套资金。组织第三方免费为企业开展智能化诊断。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数字经济领域试点示范项目(含标杆、优秀案例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50 万元、20 万元。支持企业开展资质认定,对新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贯标评定证书、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国家标准认证(DCMM)证书的企业,给予最高 10 万元的分级奖励资金。
6.促进优质企业梯度成长。推进企业进规稳规,对首次纳入统计管理(小进规、新进规)的制造业企业,给予奖励资金20 万元。由个体工商户直接转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在奖励基础上增加 5 万元。进规后连续两年年度营业收入增速均保持在1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稳规”奖励资金 10 万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提升行业地位,成长为产业主导力强的领航企业。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50 亿元、100 亿元、500 亿元的企业,给予最高500 万元的分档奖励资金。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 500 强”“湖北省民营企业制造业 100 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50 万元、30 万元。
7.鼓励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引导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性发展,支持企业成长为单项冠军。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及各类试点示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50 万元、20 万元。支持企业加强产品质量、品牌建设,对认定为国家质量标杆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50 万元。对新取得特种装备三证的企业,每证给予奖励资金 10 万元,三证齐全再奖励资金10 万元。对纳入配套单位统计保持 1 年以上的省级认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2 万元。
8.鼓励“链主”引领发展。鼓励“链主”企业发挥主导作用,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对在产业链建设上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对市级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每提高 5 个百分点的本地配套率,按照年度配套率增幅相应采购额的1%给予奖励资金,最高 100 万元。
9.支持供应链平台搭建。围绕农产品加工、纺织服装、智能装备、现代化工等主导产业,整合“链主”企业和中小企业资源,梳理原材料采购至终端产品的全流程供应网络,充分发挥华纺链等供应链平台作用,探索集采、制造、销售、物流一体化服务,搭建智慧高效的供应链平台,打造融合互促的供应链生态。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免费服务。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50万元、20 万元。
10.推动产业融通协同发展。深入实施重点产业链链长制,推动重点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协同发展。鼓励各产业链“链主”企业、金融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联合成立产业集群促进机构。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特色园区、产业集群、示范基地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50 万元、20万元。对产业联盟等组织择优给予每年 20 万元工作经费。对入选《湖北省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的产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推介。
(本措施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 2 年)
五、就业创业补助
1.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
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按毕业证时间),2022年1月1日后首次到我市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荆州缴纳社保1年以上,或首次在我市注册创业企业、并担任企业法人代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满1年,并按规定在荆州缴纳社保1年以上。
补贴标准:
1、生活补贴:全日制大专(含技工院校)及以上每人每年6000元,全日制中专(含技工院校)每人每年3600元。
2、自主租房:本人在稳定工作地无自有住房,全日制大专(含技工院校)及以上每人每年6000元,全日制中专(含技工院校)每人每年3600元。
3、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按年发放。
2.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及标准:
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按每月1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高校毕业生个人一次性就业补贴1000元。
3.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在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七类人员”)。
补贴标准:
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4.就业培训补贴
补贴条件: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在人社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且通过结业考核。
补贴标准:
根据培训专业及参加培训时间,可享受200元-5000元培训补贴。
5.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及标准: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6.岗前培训补贴
补贴条件:
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新录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展岗前培训的,可申请享受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
岗前培训内容由企业根据岗位技能需求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自主确定,达到20个课时的,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达到30个课时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7.订单班毕业生人才津贴
补贴条件:
在订单班(含学历教育企业冠名班、跟岗实习班、社会实践班),学习毕业后留在相应企业的毕业生。
补贴标准:
工作满1年给予2000元,满2年给予3000元,共计5000元人才补贴。
8.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补贴条件:
经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合格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推荐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本市用人单位实现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标准为1500元/人;引导应届高校毕业生到规模以上企业就业的,标准为2000元/人。
9.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及标准:
1、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在我市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对创业者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贴。
2、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上述初创组织在登记注册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每吸纳1名符合条件人员,给予1000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
10.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条件: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在人社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且通过结业考核。
补贴标准:
按培训类别分别给予300元、1200元、1500、1800元培训补贴。
11.创业项目扶持
补贴对象:
荆州市高等学校普通全日制在校生(含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的)、毕业5年内的市内外高等学校普通全日制毕业生(含专科、本科、硕士、博士);毕业5年内的港澳台、外籍和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在荆州市内自主创业企业、个体经营或从事农业合作社的。
补贴标准:
每个项目提供2万至20万元的资金扶持;导师辅导;跟踪服务。
12.创业场租水电补贴
补贴对象:
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大学生在我市初次创业的。
补贴标准:
租用面积未达到20平米的,每年3000元;超过20平米的,每年5000元。按年发放,不超过3年。
13.创业孵化基地场租水电补贴
补贴条件: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内创业,注册资本不超过50万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2年内,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
补贴标准:
按每平方米每天1元的场租、水电费补贴,不足1元的据实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补贴连续享受不超过3年。
14.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
奖补标准:
对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20至40万元的奖补。市级示范基地每年评选认定一次,有效期3年。
15.创业担保贷款
群体范围:
法定劳动年龄内,在全市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超过3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贷款额度: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20万元以内的贷款给予全额贴息支持。
16.技能提升补贴
补贴条件:
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补贴标准:
对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分别按照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且不得与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就业创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17.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补贴对象及标准: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18.岗位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
省内企业在岗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组织开展新技术、新技能、新工艺、新设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
补贴标准:
培训时长不少于20个课时,每个课时不少于45分钟,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给予企业补贴。
19.新型学徒制培训
补贴对象:
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在学徒培养期内取得与所从事工种密切相关的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
补贴标准:
培养期限一般为1-2年,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
20.新技师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
省内企业在岗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所从事工种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相应申报条件,且培训结束后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
补贴标准:
对完成培训并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的,按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新技师培训补贴。
21.劳务品牌领军企业奖补
补贴对象及标准:
对被认定为市级劳务品牌领军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22.公益性岗位补贴
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最低工资标准。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在到期退出公益性岗位后重新认定,再次按程序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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