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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各地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项目和专项资金申报条件流程、奖补管理办法征求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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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各地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项目和专项资金申报条件流程、奖补管理办法征求稿整理,对《实施方案》中明确的2个“线”上试点项目,“线”上链主企业重点项目,试点期内按照设备、系统和软件投资的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详情如下,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湾沚区、繁昌区、南陵县、无为市、经开区各地需要咨询申报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项目和专项资金的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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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芜湖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试点专项资金引导激励作用,规范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的《2025年芜湖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项目,是指《实施方案》中明确的20个重点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芜湖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芜湖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试点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工信局是芜湖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项目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督促项目建设,制定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验收评估等。

第六条 市财政局配合市工信局制定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按职责配合做好项目监管、建立项目建设动态管理制度,负责项目的跟踪督导,有序推进,并配合做好项目申报、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支持标准

第八条 支持标准

1. “点”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

对《实施方案》中明确的15个“点”上试点项目,试点期内按照项目设备、系统和软件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2. “线”上产业链供应链协同数字化改造

对《实施方案》中明确的2个“线”上试点项目,“线”上链主企业重点项目,试点期内按照设备、系统和软件投资的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链上其他中小企业项目,按照设备、系统和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3. “面”上产业园区整体数字化改造

对《实施方案》中明确的3个“面”上试点项目,遴选确定的园区内典型示范项目,按照设备、系统和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示范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试点项目遴选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应符合基本条件:

1.在芜湖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已参加过市工信局组织开展的数字化诊断。

2.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

3. 应符合芜湖市申报国家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的3个重点行业方向。

4.应为2025年拟建或在建技改项目,投资进度不超过80%。试点建设期内完成申报项目的既定投资内容并签订任务书。

5.项目建设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要变更的,报工信部备案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条 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资金申请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备案(核准)批复文件; 投资补助申报明细表;购置合同、付款凭证和增值税发票(按合同、不含税发票额、付款凭证三单最小核定奖补金额,初期和中期审核无需提供合同和付款凭证)

第五章 项目审核与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单位签署的项目任务书,市工信局组织专家团队分阶段开展审核、评估、验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按阶段拨付项目单位,项目审核分为2个阶段:

1. 初期审核。根据项目备案投资,项目进度超过20%未达50%的,审核通过后拨付单个项目拟支持奖补资金30%。若审核未通过,本次不予拨付奖补资金。鼓励企业加快项目建设进度,进度超过50%可拨付拟支持奖补资金50%。

2. 中期审核。对项目投资进度明显滞后的项目,市工信局下达督查通知,督促企业加快建设进度。对项目进展较快的,根据第一批下达资金结余情况,可增加拟支持奖补资金的拨付比例。

3. 终期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开展验收前,市工信局牵头组织专家团队,并成立验收评审小组,依据项目任务书及绩效评价标准,逐一研判项目建设及运营效果。项目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奖补资金;如未通过验收,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主动配合市工信局等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资金过程跟踪、绩效管理等工作,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对项目验收未通过的,追回已拨付资金。项目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奖补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试点项目不得与其他中央和省市投资类政策扶持项目重复申请,申请时应提供项目未重复享受财政扶持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性情况进行日常指导和跟踪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通知》《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芜湖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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