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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科技资金“先投后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试点工作方案细则申报奖补条件流程征求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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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科技资金“先投后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试点工作方案细则申报奖补条件流程征求稿,详情如下,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经开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高新区、天府新区、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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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同科技 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 长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的精神,落实市委十四届六次 全会关于“探索开展财政科技资金先投后股试点”的工作部 署,规范成都市“先投后股”全过程的管理,依照《成都市 开展财政科技资金“先投后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试点的工 作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先投后股”是指为支持科技成果 加快转化为新质生产力,建立“财政资金先投+ 市场基金接 续” 的拨投结合支持模式。“先投” 阶段由科技、财政部门 发起设立资金池,以科技项目形式投入企业,并约定后续转 股条件;“后股” 阶段由国有投资平台牵头设立专项接续基 金,以股权投资形式承接“先投”阶段成功转化的项目股权, 对项目进行持续扶持;待专项接续基金完成投资后,由企业 按原值返还“先投” 阶段获得的项目支持资金。

第三条“先投后股”工作总体遵循“市场机制、企业主 体、投早投新、宽容失败”原则。

第四条“先投”阶段的财政资金,从财政科技投入中安 排预算解决 ;“后股” 阶段的专项接续基金 , 由国有投资平 台牵头发起设立。

第五条 鼓励各区( 市)县参照本细则设立相关扶持资 金,对优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协同支持。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成 都市财政局( 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先投后股”的业务主管 部门,负责共同推进财政科技资金“先投后股”试点并协调 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 ( 以下简称中心)为“先投后股”专项资金池的受托管理机 构,主要负责“先投” 阶段的项目管理;国有投资平台(成 都产业集团等)为专项接续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设立专 项接续基金及“后股” 阶段的投资及投后管理。具体职责分 工如下:

)市科技局

1.  发起设立“先投后股”资金池;

2.  牵头制定“先投后股”项 目的管理制度;

3.  编制“先投后股”资金池资金年度预算;

4.  指导中心开展“先投后股”资金池的运作及“先投” 阶段的项目管理,审批中心上报的项目核销等重大事项;

5.  负责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6.  负责编制和发布申报指南,指导中心组织开展项 目 申 报、公示、立项等工作;

7.  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市财政局

1.  会同市科技局发起设立“先投后股”资金池;

2.  负责“先投”阶段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审批、安排和 拨付;

3.  指导市科技局对“先投后股”资金的运作情况进行绩 效管理;

4.  会同市科技局共同制定“先投后股”项 目的管理制度。

)市国资委

1.  负责指导国有投资平台开展“后股”阶段的实施工作;

2.  指导国有投资平台建立风险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督 促国有投资平台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

3.  负责国有投资平台接续基金业务的跟踪监测、审计监 督和违规问责等工作;

4.  会同市科技局共同制定“先投后股”项 目的管理制度。

四)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

1.  受托管理“先投后股”资金池,遴选有资质的银行, 开立资金池专用账户,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负责“先投” 阶段项 目的资金拨付、回收及上缴;

2.  负责“先投” 阶段的具体运作,组织实施项目挖掘、 符合性初审、项 目评审、尽调考察、立项决策、项 目签约、 资金拨付、跟踪服务、分类管理、结题验收等工作;

3.  负责制定“先投” 阶段的工作规程等内部控制制度;

4.  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先投后股”资金池 运行情况、项目运行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  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五)成都产业集团等国有投资平台

1.  负责牵头设立专项接续基金;

2.  配合中心开展“先投” 阶段的项目挖掘、尽调考察、 项 目签约、转股条件确认等工作;

3.  派员参加中心组织的专家决策;

4.  对达到转股条件的项目通过专项接续基金实施投资, 并开展投后管理、投后赋能、股权退出等工作。

第三章  “先投后股”支持方式

第七条 支持对象

“先投后股”重点支持我市“9+9+10 ”现代化产业体系 领域,已走下实验室、尚未走向生产线阶段的下列科技成果 转化项 目。

一)“科创天府·智汇蓉城”“校企双进·找矿挖宝”等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接项 目;

二)“蓉漂”等重大人才计划入选者的成果转化项 目;

)国家创新中心、天府实验室等国省重大创新平台 “沿途下蛋”成果转化项 目;

)市级以上中试平台孵化的项 目;

五)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等重大创赛获奖创业项 目;

六)建圈强链链主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孵化培育的产 业链上下游项目或上市龙头企业高管离职创业项 目;

)清科投中排名前 20 的国内外顶尖投资机构推荐 的创业项 目;

(八)国家省市重大科技计划产出的科技成果转化项 目;

九)QS 排名前 100 名海外院校、中 国“双一流”高 校在蓉合作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孵化的科技成果转化项 目;

十)QS 排名前 100 名海外院校、中 国“双一流”高 校科技团队在蓉成立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项 目。

第八条 支持条件

目承担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企业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初 创型企业, 申报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1 年( 12 个月)。以项 目 核心团队作为申报主体且申报时尚未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完 成注册登记的,须在申报时书面承诺在财政资金拨付前完成 注册,并提供经工商登记部门盖章的提档资料;

二)项目核心团队在项目承担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比例 合计不低于 30% 。项目核心团队是指项目承担企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或其他可对企业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的成员;

三)项目承担企业实缴出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财政资 金支持总额的 30%;

四)项 目属于我市“9+9+10 ”现代化产业体系领域, 且具备良好的技术先进性、产业化潜力和市场价值,技术路 线和商业计划科学合理,相关知识产权权属不存在争议和纠 纷,具备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基础条件保障;

五)项目核心团队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科研经历和技术 积累,并建立了合理的分工协作机制;

六)项目负责人与项 申报单位具有股权关系,并担 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承担技术研发、科技项目应用 转化或大企业管理的工作经历,对相关行业和市场有专业的 认知。无违法失信和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未纳入“失信联合 惩戒对象名单”,无影响项目实施的未决诉讼。

第九条 支持标准

一)“先投” 阶段:单个项目财政资金支持金额原则 上不超过 200 万元(含);200 万元(不含)以上的重大项 目 采取“ 一事一议”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支持金 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 50%。

二)“后股” 阶段:对达到转股条件的项 目 ,专项接 续基金除按照约定条件承接转化的股权,可按市场化原则对 优质项目额外追加投资。

三)优先支持开展“先投后股” 区( 市)县的科技项 目,市( 区)联动对项目进行聚焦支持。

第十条 资金拨付及使用

200 万元(含) 以下的项 目一次性拨付 ;200 万元( 不 含)以上的项目分批拨付,中心根据与项目承担企业约定的 “里程碑式”考核条件,按程序拨付财政资金。资金使用按 照《成都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 负面清单”制管理办 法》(成科字〔2023〕79 号)执行。

第十一条 支持周期

“先投后股”项目支持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15 年。其中, “先投” 阶段对企业的支持周期最长不超过 5 年 ,“后股” 阶段对企业的持股周期最长不超过 10 年。

第十二条 转股条件

项目承担企业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时满足转股条件:

一)获得外部风险投资机构投资;

二)获得专项接续基金投资;

三)被其他企业收购;

四)达到《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其他转股条件。

第十三条 转股数量

项目达到的转股条件为第十二条第( 一)项规定的条件 的,“先投”的财政支持资金按市场同价实施转股;

项目达到的转股条件为第十二条第( 二)、( 三)、( 四) 项规定的条件的,则“先投”支持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确定实 施转股数量:

一)支持资金的金额在 200 万元(含)以内的项目按 照 4%的比例转股;

二)支持资金的金额在 200 万元(不含)以上的项 目, 由中心、接续基金和项目承担企业协商确定转股比例,最高 不超过 10%。

财政科技资金转化为股权的数量和持股比例,须在“先 投” 阶段签订的《项目合同书》 中进行事先约定。

第十四条 让利机制

在专项接续基金对项目承担企业转股之日起 3 年内,允 许企业实控人及团队回购专项接续基金持有的50%股权。

第四章  “先投后股”项目的管理

“先投后股”项目依据实际进展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 分类管理一:达到转股条件的

对于实施期内达到转股条件的项 目,应当按照《项目合 同书》约定进行转股,由专项接续基金具体开展股权投资和 投后孵化培育,专项接续基金将转股对应的投资款拨付给项 目承担企业,项目承担企业收到该资金后再返还至“先投后 股”资金池。达到转股条件并成功转股的,不再组织结题验 收。

第十六条 分类管理二:项目实施期满未达转股条件的对于实施期内未达转股条件的项 目,由中心委托第三方 专业机构对资金使用合规性开展结题验收,通过验收的项 由中心报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准予结题并进行项目核销, 项目专账若有结余资金的应返还至“先投后股”资金池;未

通过验收的项 目,中心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启动后续处置程序, 处置完成后,由中心报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进行项目核销,  若有结余资金的应返还至“先投后股”资金池。

第十七条 分类管理三: 因不可抗拒因素需撤销的

出现以下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企业  应主动向中心申请终止项 目,由中心报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 准予撤销并进行项目核销:

一)因发生诸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流行病等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因关键人员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长居定 居、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且无替代人选 或替代人选不满足本细则规定的;

三)项目承担企业发生解散、清算、破产等重大经营 变故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其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形。

对于撤销的项 目,项目专账结余资金应返还至“先投后 股”资金池。

第十八条 分类管理四: 因主观恶意等需强制终止的项目存在以下情形的,由中心启动项目终止程序。项 承担企业全额退回“先投后股”财政支持资金的,可不启动 司法程序,中心报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终止项目实施;项 目承担企业不愿退回“先投后股”财政支持资金的,由中心 启动司法程序追究所涉企业或企业实际控制人责任 ,追回 “先投后股”财政支持资金,并报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终止项目实施,市科技局按照《成都市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暂行 规定》对项目承担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置:

一)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企业 3 个月以上,企业未开 展《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实质性业务的;

二)项目承担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剽 窃他人科技成果,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

三)项 目承担企业达到《项目合同书》约定的转股条 件,拒绝进行转股的;

四)项目相关知识产权发生纠纷或侵权,被人民法院 终审判决败诉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五)项目承担企业或企业负责人通过恶意抽逃资金、 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导致项目无法继续 实施的情形。

对于前款涉及的项 目,中心启动相应处置程序后满足以 下情形之一的,可进行项目核销:

一)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程序,项目承担企业无力归还 “先投后股”项目资金,人民法院做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 自执行立案之日起满 3 年,仍未收回“先投后股”项目资金的;

三)进入司法程序后,项 目承担企业依法被人民法院 宣告破产并完成破产清算程序的;

第十九条 目变更

目实施期间,《项目合同书》 内容原则上不做调整。

如因实际需要或遇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实施产生一定影响, 确需变更《项目合同书》 内容的,项 目承担企业应当及时向 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各方同意后可继续组织实施。

第五章  “先投后股”的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 工作流程

“先投后股”工作流程主要分为项目挖掘、项 目遴选、 转股前管理、股权转化、转股后管理等,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项 目挖掘

1.  设立专项资金池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设立成都市“先投后股”项目资 金池,纳入市科技局年度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2.  建立项目储备库

中心负责建立成都市“先投后股”项目储备库,重点聚 焦“大院所、大平台、大赛事、大企业、大机构、大项 目”, 与国内外高校院所、新研机构、中试平台、实验室、投资机 构、链主企业等建立多元化项目挖掘渠道,依托“科创天府·智 汇蓉城”“校企双进·找矿挖宝”等科技成果对接活动,持续 挖掘和储备优质科技创业团队和科技成果转化项 目。

二)项 目遴选

3.  常年项 目 申报

“先投后股”项 目 申报采取常年申报的方式,由市科技 局负责发布申报指南,指导中心开展项 目 申报,满足本细则

及申报指南要求的项 申报单位在政策有效期内可常年申 报。

4.  符合性初审

中心根据本细则及申报指南的规定和要求,对项 申报 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政策相符性等进行初审。

5.  专业机构评价

中心委托专业机构对通过符合性初审的项目进行评价, 通过项目路演、专家评审等方式,主要围绕申报项 目的技术、 团队、市场潜力等维度进行评估论证。专业机构出具论证意 见后,中心根据论证意见确立尽调考察项目名单。

6.  联合尽调考察

由中心牵头、专项接续基金配合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尽 调报告。尽职调查重点关注企业:

1 )项 目团队背景、配置合理性;

2 )项 目技术先进性;

3)项目所在行业市场需求强烈程度;

4 )项目是否符合成都市产业支持导向。

7.  项目立项决策

中心牵头成立立项专家委员会,包括技术专家、行业专 家、投资专家等,对通过尽调的项目进行投资表决。200 万 元(含) 以下的拟支持项 目的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少于 5 人, 五分之四以上的专家同意即表决通过;200 万元以上 500 万 元( 含)以下的拟支持项 目的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少于 7 人, 七分之五以上的专家同意即表决通过。中心对立项专家委员

会表决通过的项目组织开展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纳入立项 支持,立项后将支持项目清单书面报告市科技局。

)转股前管理

8.  项 目三方签约

中心、专项接续基金和项目承担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书》, 内容包括各方权利义务、项 内容、实施周期、资助金额、  转股条件、转股比例、违约责任等。

9.  资金拨付

目完成签约后,中心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将支 持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企业。

10.  跟踪服务

中心按照本细则、《项目合同书》相关要求对项目进行 监督和管理,并根据“里程碑式”考核指标,对项目开展动 态跟踪服务,对于达到考核指标的项目拨付后续资金、持续 赋能。

11.  分类管理

中心根据项 目的实施进展,按照本细则第四章的要求对 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和处置。

四)股权转化

12.  股权转化

在项目达到转股条件后,由专项接续基金按照《项目合 同书》约定开展股权转化,专项接续基金将转股对应的投资 款拨付给项目承担企业,项目承担企业收到该资金后再全额 返还“先投” 阶段获得的项目支持资金。

)转股后管理

13.  投后管理及退出

由专项接续基金依法依规开展投后管理及退出工作,并 依托国有投资平台为被投企业给予长期的支持赋能。

第五章  尽职免责与容亏机制

第二十一条 尽职免责机制

“先投后股”项目工作应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全面落 实“ 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对于按程序研究确定的立项项 目,不得以项目损益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国 有投资平台和相关人员的考核依据或责任认定依据。

第二十二条 尽职免责情形

“先投后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涉及责任问题的 情形,若符合以下规定的,可对相关主体和人员予以免责, 且对相关主体和人员不作负向评价:

一)未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的禁 止性规定;

二)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没有明令禁  止或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省级和市级决策部署精神;

三)未违反成都市产业发展规划;

四)符合“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扶持方向和要求;

五)立项决策等相关程序符合本细则规定;

六)未谋取个人私利;

七)对于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主动采  取措施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前款所称的不作负向评价,具体包括:

一)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等可以在考核上不作负向评 价或者经认定后不纳入考核范围;

二)提拔任用、交流轮岗、职级职称晋升等不受影响;

三)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 基金容亏和风险控制

专项接续基金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 险,不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专项接续 基金直投单项目最高允许出现 100%亏损。 同时 ,专项接续 基金将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 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风险管理,切实防范基 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专项接续基金整体投资损失 容忍率 80%(含)以内的,对相关人员不予追责,在投资损 失容忍率以上的,启动尽职免责工作程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送

目承担企业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先投” 阶段 ,每  季度向中心提交项目运行情况报告、财务报表,在年度结束  后向中心提交项目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审计报告等。“后股” 阶段按专项接续基金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规范资金运行

目承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本细则规 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先投后股”项 目 资金安全。资金的使用及项 目的运行情况应接受市科技、财 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审计。

第二十六条 道德风险约束

受托管理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应以维护资金安全为首要 职责,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工作人员出现与履职存 在直接利益冲突的情形,必须主动申报并回避相关决策。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绩效管理指标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按年度 进行绩效管理,重点关注受托管理机构的运营合规性、年度 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在蓉新成立的企业主体数 量、引进的各类人才、转化的技术成果,弱化财务指标考核, 将产生的收入、税收等产出指标作为加分项。可根据绩效管 理结果动态调整项目预算安排。

第二十八条 资金池管理费

“先投后股”资金池的管理费由基础管理费用和浮动管 理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管理费中本年度按新增“先投后 股”立项金额的3%提取、以前年度按“先投后股”立项余 额的2%提取( 项 目 已转股、结题验收、撤销、终止的不纳

入下一年管理费计算范围);浮动管理费根据年度考核结果 计算,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90 分以上)提取当年“先投 后股”立项金额 0.5%作为奖励性管理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 合格的(60 分以下)扣减当年“先投后股”立项金额 0.5% 的管理费。管理费由市科技局拨付给“先投后股”资金池的 受托管理机构,所需资金在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中安 排。

第二十九条 细则解释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在 “先投后股”工作推行过程中,如遇本细则未明确规定的事 项,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解决。

第三十条 细则有效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市科技局、市财政 局、市国资委可根据试行情况和效果,适时对本细则进行修 订完善。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有任何项目问题都可以找小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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