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成都市财政科技资金“先投后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试点工作方案细则申报奖补条件流程征求稿
成都市财政科技资金“先投后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试点工作方案细则申报奖补条件流程征求稿,详情如下,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经开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高新区、天府新区、东部新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免费指导热线:19855109130(可加v)
专业做项目申报12年,申报经验非常丰富,有很多大企业成功案例!小编可以为您带来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商标软著专利等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评价、专精特新、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非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绿色工厂、大数据企业、首台套、标准、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奖、规上企业、老字号、新产品、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设计、挂牌上市、软件开发、网站外包定制、百度关键词排名、SEO优化等众多项目辅导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同科技 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 长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的精神,落实市委十四届六次 全会关于“探索开展财政科技资金先投后股试点”的工作部 署,规范成都市“先投后股”全过程的管理,依照《成都市 开展财政科技资金“先投后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试点的工 作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先投后股”是指为支持科技成果 加快转化为新质生产力,建立“财政资金先投+ 市场基金接 续” 的拨投结合支持模式。“先投” 阶段由科技、财政部门 发起设立资金池,以科技项目形式投入企业,并约定后续转 股条件;“后股” 阶段由国有投资平台牵头设立专项接续基 金,以股权投资形式承接“先投”阶段成功转化的项目股权, 对项目进行持续扶持;待专项接续基金完成投资后,由企业 按原值返还“先投” 阶段获得的项目支持资金。
第三条“先投后股”工作总体遵循“市场机制、企业主 体、投早投新、宽容失败”原则。
第四条“先投”阶段的财政资金,从财政科技投入中安 排预算解决 ;“后股” 阶段的专项接续基金 , 由国有投资平 台牵头发起设立。
第五条 鼓励各区( 市)县参照本细则设立相关扶持资 金,对优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协同支持。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成 都市财政局( 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先投后股”的业务主管 部门,负责共同推进财政科技资金“先投后股”试点并协调 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 ( 以下简称中心)为“先投后股”专项资金池的受托管理机 构,主要负责“先投” 阶段的项目管理;国有投资平台(成 都产业集团等)为专项接续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设立专 项接续基金及“后股” 阶段的投资及投后管理。具体职责分 工如下:
( 一 )市科技局
1. 发起设立“先投后股”资金池;
2. 牵头制定“先投后股”项 目的管理制度;
3. 编制“先投后股”资金池资金年度预算;
4. 指导中心开展“先投后股”资金池的运作及“先投” 阶段的项目管理,审批中心上报的项目核销等重大事项;
5. 负责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6. 负责编制和发布申报指南,指导中心组织开展项 目 申 报、公示、立项等工作;
7. 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 二 )市财政局
1. 会同市科技局发起设立“先投后股”资金池;
2. 负责“先投”阶段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审批、安排和 拨付;
3. 指导市科技局对“先投后股”资金的运作情况进行绩 效管理;
4. 会同市科技局共同制定“先投后股”项 目的管理制度。
( 三 )市国资委
1. 负责指导国有投资平台开展“后股”阶段的实施工作;
2. 指导国有投资平台建立风险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督 促国有投资平台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
3. 负责国有投资平台接续基金业务的跟踪监测、审计监 督和违规问责等工作;
4. 会同市科技局共同制定“先投后股”项 目的管理制度。
( 四)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
1. 受托管理“先投后股”资金池,遴选有资质的银行, 开立资金池专用账户,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负责“先投” 阶段项 目的资金拨付、回收及上缴;
2. 负责“先投” 阶段的具体运作,组织实施项目挖掘、 符合性初审、项 目评审、尽调考察、立项决策、项 目签约、 资金拨付、跟踪服务、分类管理、结题验收等工作;
3. 负责制定“先投” 阶段的工作规程等内部控制制度;
4. 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先投后股”资金池 运行情况、项目运行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 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 五)成都产业集团等国有投资平台
1. 负责牵头设立专项接续基金;
2. 配合中心开展“先投” 阶段的项目挖掘、尽调考察、 项 目签约、转股条件确认等工作;
3. 派员参加中心组织的专家决策;
4. 对达到转股条件的项目通过专项接续基金实施投资, 并开展投后管理、投后赋能、股权退出等工作。
第三章 “先投后股”支持方式
第七条 支持对象
“先投后股”重点支持我市“9+9+10 ”现代化产业体系 领域,已走下实验室、尚未走向生产线阶段的下列科技成果 转化项 目。
( 一)“科创天府·智汇蓉城”“校企双进·找矿挖宝”等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接项 目;
( 二)“蓉漂”等重大人才计划入选者的成果转化项 目;
( 三 )国家创新中心、天府实验室等国省重大创新平台 “沿途下蛋”成果转化项 目;
( 四 )市级以上中试平台孵化的项 目;
( 五)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等重大创赛获奖创业项 目;
( 六)建圈强链链主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孵化培育的产 业链上下游项目或上市龙头企业高管离职创业项 目;
( 七 )清科投中排名前 20 的国内外顶尖投资机构推荐 的创业项 目;
(八)国家省市重大科技计划产出的科技成果转化项 目;
( 九)QS 排名前 100 名海外院校、中 国“双一流”高 校在蓉合作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孵化的科技成果转化项 目;
( 十)QS 排名前 100 名海外院校、中 国“双一流”高 校科技团队在蓉成立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项 目。
第八条 支持条件
项 目承担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 一)项目承担企业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初 创型企业, 申报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1 年( 12 个月)。以项 目 核心团队作为申报主体且申报时尚未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完 成注册登记的,须在申报时书面承诺在财政资金拨付前完成 注册,并提供经工商登记部门盖章的提档资料;
( 二)项目核心团队在项目承担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比例 合计不低于 30% 。项目核心团队是指项目承担企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或其他可对企业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的成员;
( 三)项目承担企业实缴出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财政资 金支持总额的 30%;
( 四)项 目属于我市“9+9+10 ”现代化产业体系领域, 且具备良好的技术先进性、产业化潜力和市场价值,技术路 线和商业计划科学合理,相关知识产权权属不存在争议和纠 纷,具备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基础条件保障;
( 五)项目核心团队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科研经历和技术 积累,并建立了合理的分工协作机制;
( 六)项目负责人与项 目 申报单位具有股权关系,并担 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承担技术研发、科技项目应用 转化或大企业管理的工作经历,对相关行业和市场有专业的 认知。无违法失信和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未纳入“失信联合 惩戒对象名单”,无影响项目实施的未决诉讼。
第九条 支持标准
( 一)“先投” 阶段:单个项目财政资金支持金额原则 上不超过 200 万元(含);200 万元(不含)以上的重大项 目 采取“ 一事一议”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支持金 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 50%。
( 二)“后股” 阶段:对达到转股条件的项 目 ,专项接 续基金除按照约定条件承接转化的股权,可按市场化原则对 优质项目额外追加投资。
( 三)优先支持开展“先投后股” 区( 市)县的科技项 目,市( 区)联动对项目进行聚焦支持。
第十条 资金拨付及使用
200 万元(含) 以下的项 目一次性拨付 ;200 万元( 不 含)以上的项目分批拨付,中心根据与项目承担企业约定的 “里程碑式”考核条件,按程序拨付财政资金。资金使用按 照《成都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 负面清单”制管理办 法》(成科字〔2023〕79 号)执行。
第十一条 支持周期
“先投后股”项目支持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15 年。其中, “先投” 阶段对企业的支持周期最长不超过 5 年 ,“后股” 阶段对企业的持股周期最长不超过 10 年。
第十二条 转股条件
项目承担企业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时满足转股条件:
( 一)获得外部风险投资机构投资;
( 二)获得专项接续基金投资;
( 三)被其他企业收购;
( 四)达到《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其他转股条件。
第十三条 转股数量
项目达到的转股条件为第十二条第( 一)项规定的条件 的,“先投”的财政支持资金按市场同价实施转股;
项目达到的转股条件为第十二条第( 二)、( 三)、( 四) 项规定的条件的,则“先投”支持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确定实 施转股数量:
( 一)支持资金的金额在 200 万元(含)以内的项目按 照 4%的比例转股;
( 二)支持资金的金额在 200 万元(不含)以上的项 目, 由中心、接续基金和项目承担企业协商确定转股比例,最高 不超过 10%。
财政科技资金转化为股权的数量和持股比例,须在“先 投” 阶段签订的《项目合同书》 中进行事先约定。
第十四条 让利机制
在专项接续基金对项目承担企业转股之日起 3 年内,允 许企业实控人及团队回购专项接续基金持有的50%股权。
第四章 “先投后股”项目的管理
“先投后股”项目依据实际进展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 分类管理一:达到转股条件的
对于实施期内达到转股条件的项 目,应当按照《项目合 同书》约定进行转股,由专项接续基金具体开展股权投资和 投后孵化培育,专项接续基金将转股对应的投资款拨付给项 目承担企业,项目承担企业收到该资金后再返还至“先投后 股”资金池。达到转股条件并成功转股的,不再组织结题验 收。
第十六条 分类管理二:项目实施期满未达转股条件的对于实施期内未达转股条件的项 目,由中心委托第三方 专业机构对资金使用合规性开展结题验收,通过验收的项 目 由中心报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准予结题并进行项目核销, 项目专账若有结余资金的应返还至“先投后股”资金池;未
通过验收的项 目,中心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启动后续处置程序, 处置完成后,由中心报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进行项目核销, 若有结余资金的应返还至“先投后股”资金池。
第十七条 分类管理三: 因不可抗拒因素需撤销的
出现以下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企业 应主动向中心申请终止项 目,由中心报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 准予撤销并进行项目核销:
( 一)因发生诸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流行病等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 二)因关键人员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长居定 居、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且无替代人选 或替代人选不满足本细则规定的;
( 三)项目承担企业发生解散、清算、破产等重大经营 变故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 四)其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形。
对于撤销的项 目,项目专账结余资金应返还至“先投后 股”资金池。
第十八条 分类管理四: 因主观恶意等需强制终止的项目存在以下情形的,由中心启动项目终止程序。项 目 承担企业全额退回“先投后股”财政支持资金的,可不启动 司法程序,中心报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终止项目实施;项 目承担企业不愿退回“先投后股”财政支持资金的,由中心 启动司法程序追究所涉企业或企业实际控制人责任 ,追回 “先投后股”财政支持资金,并报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终止项目实施,市科技局按照《成都市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暂行 规定》对项目承担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置:
( 一)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企业 3 个月以上,企业未开 展《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实质性业务的;
( 二)项目承担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剽 窃他人科技成果,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
( 三)项 目承担企业达到《项目合同书》约定的转股条 件,拒绝进行转股的;
( 四)项目相关知识产权发生纠纷或侵权,被人民法院 终审判决败诉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 五)项目承担企业或企业负责人通过恶意抽逃资金、 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 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导致项目无法继续 实施的情形。
对于前款涉及的项 目,中心启动相应处置程序后满足以 下情形之一的,可进行项目核销:
( 一)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程序,项目承担企业无力归还 “先投后股”项目资金,人民法院做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 二)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 自执行立案之日起满 3 年,仍未收回“先投后股”项目资金的;
( 三)进入司法程序后,项 目承担企业依法被人民法院 宣告破产并完成破产清算程序的;
第十九条 项 目变更
项 目实施期间,《项目合同书》 内容原则上不做调整。
如因实际需要或遇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实施产生一定影响, 确需变更《项目合同书》 内容的,项 目承担企业应当及时向 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各方同意后可继续组织实施。
第五章 “先投后股”的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 工作流程
“先投后股”工作流程主要分为项目挖掘、项 目遴选、 转股前管理、股权转化、转股后管理等,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 一)项 目挖掘
1. 设立专项资金池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设立成都市“先投后股”项目资 金池,纳入市科技局年度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2. 建立项目储备库
中心负责建立成都市“先投后股”项目储备库,重点聚 焦“大院所、大平台、大赛事、大企业、大机构、大项 目”, 与国内外高校院所、新研机构、中试平台、实验室、投资机 构、链主企业等建立多元化项目挖掘渠道,依托“科创天府·智 汇蓉城”“校企双进·找矿挖宝”等科技成果对接活动,持续 挖掘和储备优质科技创业团队和科技成果转化项 目。
( 二)项 目遴选
3. 常年项 目 申报
“先投后股”项 目 申报采取常年申报的方式,由市科技 局负责发布申报指南,指导中心开展项 目 申报,满足本细则
及申报指南要求的项 目 申报单位在政策有效期内可常年申 报。
4. 符合性初审
中心根据本细则及申报指南的规定和要求,对项 目 申报 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政策相符性等进行初审。
5. 专业机构评价
中心委托专业机构对通过符合性初审的项目进行评价, 通过项目路演、专家评审等方式,主要围绕申报项 目的技术、 团队、市场潜力等维度进行评估论证。专业机构出具论证意 见后,中心根据论证意见确立尽调考察项目名单。
6. 联合尽调考察
由中心牵头、专项接续基金配合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尽 调报告。尽职调查重点关注企业:
( 1 )项 目团队背景、配置合理性;
(2 )项 目技术先进性;
(3)项目所在行业市场需求强烈程度;
(4 )项目是否符合成都市产业支持导向。
7. 项目立项决策
中心牵头成立立项专家委员会,包括技术专家、行业专 家、投资专家等,对通过尽调的项目进行投资表决。200 万 元(含) 以下的拟支持项 目的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少于 5 人, 五分之四以上的专家同意即表决通过;200 万元以上 500 万 元( 含)以下的拟支持项 目的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少于 7 人, 七分之五以上的专家同意即表决通过。中心对立项专家委员
会表决通过的项目组织开展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纳入立项 支持,立项后将支持项目清单书面报告市科技局。
( 三 )转股前管理
8. 项 目三方签约
中心、专项接续基金和项目承担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书》, 内容包括各方权利义务、项 目 内容、实施周期、资助金额、 转股条件、转股比例、违约责任等。
9. 资金拨付
项 目完成签约后,中心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将支 持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企业。
10. 跟踪服务
中心按照本细则、《项目合同书》相关要求对项目进行 监督和管理,并根据“里程碑式”考核指标,对项目开展动 态跟踪服务,对于达到考核指标的项目拨付后续资金、持续 赋能。
11. 分类管理
中心根据项 目的实施进展,按照本细则第四章的要求对 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和处置。
( 四)股权转化
12. 股权转化
在项目达到转股条件后,由专项接续基金按照《项目合 同书》约定开展股权转化,专项接续基金将转股对应的投资 款拨付给项目承担企业,项目承担企业收到该资金后再全额 返还“先投” 阶段获得的项目支持资金。
( 五 )转股后管理
13. 投后管理及退出
由专项接续基金依法依规开展投后管理及退出工作,并 依托国有投资平台为被投企业给予长期的支持赋能。
第五章 尽职免责与容亏机制
第二十一条 尽职免责机制
“先投后股”项目工作应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全面落 实“ 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对于按程序研究确定的立项项 目,不得以项目损益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国 有投资平台和相关人员的考核依据或责任认定依据。
第二十二条 尽职免责情形
在“先投后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涉及责任问题的 情形,若符合以下规定的,可对相关主体和人员予以免责, 且对相关主体和人员不作负向评价:
( 一)未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的禁 止性规定;
( 二)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没有明令禁 止或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省级和市级决策部署精神;
( 三)未违反成都市产业发展规划;
( 四)符合“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扶持方向和要求;
( 五)立项决策等相关程序符合本细则规定;
( 六)未谋取个人私利;
( 七)对于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主动采 取措施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前款所称的不作负向评价,具体包括:
( 一)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等可以在考核上不作负向评 价或者经认定后不纳入考核范围;
( 二)提拔任用、交流轮岗、职级职称晋升等不受影响;
( 三)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 基金容亏和风险控制
专项接续基金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 险,不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专项接续 基金直投单项目最高允许出现 100%亏损。 同时 ,专项接续 基金将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 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风险管理,切实防范基 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专项接续基金整体投资损失 容忍率 80%(含)以内的,对相关人员不予追责,在投资损 失容忍率以上的,启动尽职免责工作程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送
项 目承担企业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先投” 阶段 ,每 季度向中心提交项目运行情况报告、财务报表,在年度结束 后向中心提交项目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审计报告等。“后股” 阶段按专项接续基金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规范资金运行
项 目承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本细则规 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先投后股”项 目 资金安全。资金的使用及项 目的运行情况应接受市科技、财 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审计。
第二十六条 道德风险约束
受托管理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应以维护资金安全为首要 职责,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工作人员出现与履职存 在直接利益冲突的情形,必须主动申报并回避相关决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绩效管理指标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按年度 进行绩效管理,重点关注受托管理机构的运营合规性、年度 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在蓉新成立的企业主体数 量、引进的各类人才、转化的技术成果,弱化财务指标考核, 将产生的收入、税收等产出指标作为加分项。可根据绩效管 理结果动态调整项目预算安排。
第二十八条 资金池管理费
“先投后股”资金池的管理费由基础管理费用和浮动管 理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管理费中本年度按新增“先投后 股”立项金额的3%提取、以前年度按“先投后股”立项余 额的2%提取( 项 目 已转股、结题验收、撤销、终止的不纳
入下一年管理费计算范围);浮动管理费根据年度考核结果 计算,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90 分以上)提取当年“先投 后股”立项金额 0.5%作为奖励性管理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 合格的(60 分以下)扣减当年“先投后股”立项金额 0.5% 的管理费。管理费由市科技局拨付给“先投后股”资金池的 受托管理机构,所需资金在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中安 排。
第二十九条 细则解释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在 “先投后股”工作推行过程中,如遇本细则未明确规定的事 项,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解决。
第三十条 细则有效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市科技局、市财政 局、市国资委可根据试行情况和效果,适时对本细则进行修 订完善。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有任何项目问题都可以找小编指导。
需要咨询高新技术企业、软著专利等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评价、专精特新、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非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绿色工厂、大数据企业、首台套、标准、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奖、规上企业、老字号、新产品、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挂牌、网站外包定制、百度关键词排名、SEO优化等更多政策项目的请直接联系渔渔:
免费咨询:15855199550,微信同号,为您解答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