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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杰出工匠、安徽省技能大奖、技术能手!安徽省高技能人才评选申报补贴条件和流程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7/17     浏览次数:    
根据安徽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法整理,安徽省高技能人才评选申报补贴条件和流程盘点如下,给予江淮杰出工匠、安徽省技能大奖、安徽省技术能手每人10000元、8000元、3000元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从省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合肥市以及阜阳市、六安市、安庆市、池州市、亳州市、宿州市

根据安徽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法整理,安徽省高技能人才评选申报补贴条件和流程盘点如下,给予江淮杰出工匠、安徽省技能大奖、安徽省技术能手每人10000元、8000元、3000元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从省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合肥市以及阜阳市、六安市、安庆市、池州市、亳州市、宿州市、马鞍山市、黄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铜陵市、芜湖市、滁州市各地有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参考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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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人才强省战略,充分发挥优秀高技能人才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按照《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及我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以下简称“高技能人才表彰”)包括高技能领军人才和技能人才培育工作两类。高技能领军人才表彰包括江淮杰出工匠、安徽省技能大奖、安徽省技术能手。技能人才培育表彰包括安徽省技能人才培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高技能人才表彰每五年开展一次。其中每次“江淮杰出工匠”表彰名额不超过50人;“安徽省技能大奖”表彰名额不超过200人;“安徽省技术能手”表彰名额不超过250人。安徽省技能人才培育工作先进个人表彰名额不超过100人,安徽省技能人才培育工作先进单位表彰名额不超过200个。

第四条  高技能人才表彰工作坚持激励导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体现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

第五条  高技能人才表彰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高技能领军人才表彰从在安徽工作、为安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中评选产生。适当向民营企业以及我省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一线技术工人倾斜。一般不评选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干部。

安徽省技能人才培育工作先进个人从我省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央驻皖单位、直接从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工作的相关人员中评选产生。

安徽省技能人才培育工作先进单位从我省各级政府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央驻皖单位等用人单位中评选产生。

第七条  申报人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在我省实际工作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不良信用记录。申报单位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申报江淮杰出工匠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职业(工种)15年以上;

(二)具备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三)全国技术能手(含竞赛产生)或安徽省技能大奖获得者或技能等级为首席技师;或者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及以上荣誉(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三八红旗手、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等称号之一);或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四)近5年在创新创造、带徒传技、技能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等方面取得新的重大业绩。

我省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可直接申报认定为江淮杰出工匠。

第九条  申报安徽省技能大奖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职业(工种)10年以上;

(二)具备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三)获得省级技术能手(含竞赛产生)、市级技能大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技能等级为特级技师、省级及以上行业技术能手等称号之一;或者获得省级工作部门表彰奖励及以上荣誉(劳动模范、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员、工艺美术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称号之一);或者享受省级及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四)近5年在创新创造、带徒传技、技能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等方面取得新的突出业绩。

第十条  申报安徽省技术能手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职业(工种)8年以上;

(二)具备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三)获得市级技术能手(含竞赛产生)、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或市级行业技术能手等称号之一;或者曾获得市、县级表彰奖励或以上荣誉(劳动模范、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员、工艺美术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称号之一);或者享受市、县级政府特殊津贴;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第一名;

(四)近5年在创新创造、带徒传技、技能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等方面取得新的业绩。

已获“全国技术能手”原则上不再申报“安徽省技术能手”。

第十一条  申报安徽省技能人才培育工作先进个人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从事技能人才培训、评价、竞赛等工作满5年,熟悉技能人才工作政策和业务;

(二)在技能人才培养、技术攻关、教学研究、竞赛指导等方面有突出业绩或贡献。

第十二条  申报安徽省技能人才培育工作先进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坚持科学人才观,高度重视技能人才工作,把技能人才资源开发作为促进本单位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技能人才工作决策部署,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具有一定规模和示范效应;

(三)具有完善的技能人才培育、使用、激励工作机制,配备专业人才力量,能够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技能人才工作;

(四)积极参与全省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竞赛等工作或专项活动,取得良好的工作成果。

第十三条  在省外获得上述相关荣誉或称号,在我省工作满2年且取得新业绩的技能人才,可按规定申报江淮杰出工匠和安徽省技能大奖、安徽省技术能手。

第十四条  具有超高技能和精湛技艺,在工作岗位上作出特别重大的突出贡献,可不受资历等限制破格申报江淮杰出工匠和安徽省技能大奖、安徽省技术能手。对经我省选派的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选手,可不受资历等限制破格申报江淮杰出工匠;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选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国赛精选项目金牌职工选手,可不受资历等限制破格申报安徽省技能大奖;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和参赛选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其他金、银、铜牌选手,可不受资历等限制破格申报安徽省技术能手。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江淮杰出工匠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方式。安徽省技能大奖、安徽省技术能手、安徽省技能人才培育工作先进个人和单位采取组织推荐方式。

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驻皖单位,按属地或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推荐本地、本单位、本系统内符合评选条件的人选,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符合江淮杰出工匠条件的人员,经2名江淮杰出工匠及以上高技能人才联名推荐,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荐申报。

第十六条  评选推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工作要求,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好中选优的方式进行。推荐单位负责对推荐人选和材料进行考察核实,并在本地、本单位(系统)进行公示。推荐单位和被推荐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制定方案。根据我省产业发展、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等实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明确当届计划评选表彰数量,将推荐名额分配至各市和省直行业部门,各市、各有关部门按名额进行差额或等额推荐。

(二)推荐。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在广泛听取意见、充分酝酿讨论、所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集体研究决定基础上,按照分配名额,上报推荐对象。自荐人员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

(三)初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各单位报送的推荐对象进行梳理汇总和资格审查,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提出初审建议名单,按程序报审后反馈有关单位。

各推荐单位对通过初审的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在市(厅)级范围公示后,按要求上报正式推荐相关材料。

(四)复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复审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厅会议审核同意。

(五)决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表彰决定,并按规定颁发证书、牌匾和奖金。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江淮杰出工匠、安徽省技能大奖、安徽省技术能手、安徽省技能人才培育工作先进个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荣誉证书;安徽省技能人才培育工作先进单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予牌匾。

给予江淮杰出工匠、安徽省技能大奖、安徽省技术能手每人10000元、8000元、3000元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从省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表彰奖励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按规定程序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推荐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表彰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参与评选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选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法》(皖人社秘〔2019〕17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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