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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奖补暂行办法补贴:专利、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贯标、专利奖、商标品牌示范
关于定远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奖补(暂行)办法梳理,其中给包括发明专利、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专利奖、质押贷款、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贯标申报补贴补助,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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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励对象
本暂行办法的奖励对象为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品牌建设等方面为定远县经济发展做出突出成绩的法人、组织或个人。
二、奖励项目和标准
1.高价值发明专利奖励。鼓励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当年新增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企业奖励0.3万元,个人奖励0.15万元。
2.专利代理机构奖励。专利代理机构所代理的国际PCT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2000元/件的奖励。代理机构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完成1笔发明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达300万元(在企业享受到省级专利质押贷款补贴后)的奖励2000元。对于在定远县新增的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获得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并在我县正常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年代理我县发明申请获得授权5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1万元。
3.知识产权保护资助。对本县权利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的,除享受滁州市给予的资助,定远县政府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其中国内维权不超过1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5万元。
4.知识产权称号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除享受滁州市给予的奖励,定远县政府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定远县政府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
5.获专利奖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除享受滁州市给予的奖励,定远县政府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除享受滁州市给予的奖励,定远县政府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6.商标专利权质押贷款资助。对企业以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单笔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滁州市给予的评估费用及贷款利息资助外,定远县政府每笔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对企业以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单笔金额达500万以上,定远县政府每笔给予评估费用及贷款利 息等一次性资助0.5万元。
7.专利保险资助。对我县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专利保险,报县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确认后,每笔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50%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8.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知识产权方面奖励。当年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持有者,在省、滁州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定远县政府分别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当年首次获得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定远县政府给予其一次性奖励1万元。
9.知识产权人才奖励。强化知识产权人才培育,鼓励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对我县通过考试新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
10.知识产权专员奖励。企业知识产权专员为所在单位获得年度授权3件、6件、9件以上发明专利的,分别奖励1000元、2000元、3000元。金融机构知识产权专员年度开展3笔以上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奖励1000元。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专员个人。在省、滁州市专利知识竞赛(专利创新大赛)中获奖的知识产权专员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知识产权专员取消一切奖励,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资助。加强知识产权基本信息公共服务水平,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1万元。
12.专利密集型产品奖励。对在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平台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每件奖励2000元。
13.知识产权金融创新资助。鼓励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对通过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方式获取融资的企业给予资助2万元,对通过地理标志质押获得融资的企业,给予资助2万元,对通过数字知识产权获得融资的企业,给予资助2万元。对以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成功的企业,给予资助5万元。
三、附则
1.申报程序及要求
本暂行办法中涉及“以上”的,均包含本数。
专利的奖励或资助实行主动申报,申请各项奖励的法人、组织或个人应于当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底,向县市场监管局提供奖励文件、缴费凭证、证书或项目验收通过批复等有关证明文件原件,由县市场监管局审核把关后,统一报请定远县政府批准予以表彰奖励。
本暂行办法中的各项奖补金额与省、市政府相关政策相同的,除本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再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2.知识产权保护资助奖励不支持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1)侵犯他人商标权、专利权,假冒商标、专利被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确认的。
(2)有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以及违规挂证、非正常代理等不规范行为的。
(3)存在发明专利非正常流失。
(4)有其他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政策行为的。
3.对弄虚作假骗取知识产权奖补的单位或个人,取消申报知识产权奖补的资格,并全额追回已拨付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本暂行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暂定2年,自2025年1月1日起实行。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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