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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红利清单!肥东县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管理:三型动态评定,名特优新四类培育申报条件、材料指南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7/23     浏览次数:    
肥东县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管理以动态化、精准化、特色化为核心,通过三型分类(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与四类培育(名、特、优、新)相结合的机制,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帮扶体系。肥东商户申报这些政策有任何问题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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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2024试行)
个体工商户分型是将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全省统一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根据存续时间、缴税情况、雇工人数等,采取系统自动判定分型的方式,将符合分型培育要求的个体工商户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三型。
(一)基本概念
个体工商户分型包括“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具体是指:
1.生存型:处于初创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
2.成长型: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有少量雇员或者实际缴纳过税款,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
3.发展型: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税收贡献度或者吸纳就业能力较强,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较高,拥有良好商誉的个体工商户。
(二)分型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基于登记注册、信用监管、税务、社会保障等数据完成,基础标准全国统一,分型标准由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作为衡量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的重要指标。
(三)判定标准
1.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认定符合分型条件)。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况:
A.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经营状态的;
B.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C.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D.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2.分型标准:
A.生存型:
符合分型基础标准,但不符合“成长型”和“发展型”标准的所有个体工商户。
B.成长型: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但不符合“发展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①成立2年(含)-5年(不含)的;
②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年报中的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达24万元(含)-60万元(不含)的;
③上一年度办理过涉税业务的;
④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雇员(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费的。
C.发展型: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成立5年(含)以上的;
②上一年度实际交纳过税款的;
③是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④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年报中的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达60万元(含)以上的;
⑤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4名(含)以上雇员(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费的;
⑥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并在经营中实际使用商标的;或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的;
⑦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专利的。
(四)分型方式
1.分型周期:每年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7月初开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省税务局结合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提供缴纳不同幅度税款情况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名单。省市场监管局在汇总相关部门数据、与国家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数据比对基础上进行集中分型判定,将分型结果在我省“个体工商户名录”中分别标注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并将数据于8月中旬前发送各市并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标注为“不符合分型条件”。
2.查询公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查询我市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并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3.异议处理: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我省“个体工商户名录”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市场监管部门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划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6号)中关于处理企业申诉异议的要求及时处理。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分型结果,并答复申诉人。
肥东县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2024试行)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结合我县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对“名特优新”四类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定期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选拔认定,进行重点培育的措施。
(一)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符合“名特优新”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进行标注和公示。
我县“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名特优新”四个类型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名特优新”四类中的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本省范围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1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二)分类来源
1.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为方便个体工商户进行申报,培育平台同时支持电脑端和手机端(微信)申报,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登录。
2.部门推荐认定: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部门组织推荐,由县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在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政策实施初期,我县可以更多通过部门推荐、实地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挖掘培养本区域“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三)分类标准
1.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2.“名特优新”入库标准(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名”即“知名”类个体工商户
①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经营者或经营产品曾获省、市级及以上荣誉;
②拥有专利权或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商标(个体工商户申请或经营者个人申请的商标均可);
③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
④经营同一字号的多家门店;
⑤属于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且近一年无消费者投诉举报记录;
⑥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
⑦经其他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知名”类的。
B.“特”即“特色”类个体工商户
①使用地理标志商标;
②从事本地范围内传统特色产业、农业品牌、商贸进出口相关行业;
③经营县级及以上等级旅游民宿或特色餐饮名店,或取得民宿服务认证,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
④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特色”类的。
C.“优”即“优质”类个体工商户
①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经营项目属于民间传统艺术或少数民族文化等传统文化标志;
②经营者具备经营内容相关职业的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相关技能荣誉;
③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入选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
④取得国内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国内及发达国家、地区产品认证等;
⑤其他经文化旅游等部门基于文化旅游品牌等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推荐的;
⑥长期经营达十年及以上的。
D.“新”即“新兴”类个体工商户
①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②在实地经营基础上,依托电商平台提供产品或服务,在主要网络电商平台上销售量或口碑评价较为突出,且无不良记录;
③依托互联网从事网店销售、直播带货、网络创作、网络中介、自媒体、远程服务等,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④经营者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新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
⑤其他由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在制造业、科技创新、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职能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新兴”类的。
(四)分类方法
1.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在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工作结束后进行。每年9月起,集中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依托培育平台,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分类。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确认和推荐方式: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荐和认定工作以县为单位进行。
自主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由县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培育平台初审,并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报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
部门推荐认定的,县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并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国家、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自行或者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五)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其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C.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D.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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