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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10市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管理办法申报条件范围和流程好处辅导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7/2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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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以下简称引导计划)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根据《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计划设立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补助的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用”联合协同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

第三条 引导计划下设“三项改革”项目、西安区域科技创新中心项目、秦创原“科学家+工程师”队伍建设项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股权投入、后补助等。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依据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引导计划管理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围绕全省产业发展和区域结构调整。

(二)坚持统筹配置、多元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探索多元投入方式,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三)坚持决策科学、管理规范。围绕计划确定的各项目标,遵循规律、科学施策、精准管理,强化绩效考核和成果应用。

第五条 引导计划项目纳入“陕西省科技业务综合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全流程管理,实现申报、评审、立项、综合绩效评价等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全面负责引导计划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提出总体任务布局及设置建议。

(三)负责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受理、项目评审、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编制并下达年度计划,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拨付项目经费。

(五)依据项目批复要求和合同(任务)书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六)建立科研信用评价和管理制度,在项目申报、评审、执行、验收、绩效评价过程中,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评审咨询专家等的科研信用进行全程监管和记录。

(七)负责项目成果的登记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管理,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应用。

第七条项目推荐单位(部门),包括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所推荐的项目、人才、平台基地、创新服务体系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以及后续其他相关工作。

(二)配合开展相关监督与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合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国家及省上各项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及我省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三)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自查,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事项调整或变更,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五)配合做好监督、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七)为申报项目提供必备的安全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省科技厅围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部署和相关战略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年度总体任务及各类计划的支持方向,编制年度申报指南,公开发布。

第十条 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要求,形式审查条件及截止项目申报受理时间。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是指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具备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的理论知识和工作基础,具有较强的组织科研活动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作出承诺。有不良科研、社会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从陕西省科技专家库中按照专业领域、研究方向随机选取,并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机制。根据评审需要可邀请外省专家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方式包括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等。具体方式由省科技厅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结合年度重点科技工作、专项经费预算等确定拟立项项目,经会商省财政厅后,下达正式立项文件。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立项通知后,于30天内在线填写项目合同(任务)书或后补助协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填写并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四章 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任务)书正式签订后,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围绕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工作协同配合,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情况实行报告制度。

(一)实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对项目的实施情况、目标实现情况、成果产出情况、经费支出情况等进行报告。

(二)重要事件报告。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目标任务、研究内容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的,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批。

(三)实行科技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须按照《陕西省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线填写并提交科技报告。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须按照陕西省科学数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并提交科学数据。

第二十条 项目因故无法完成而需要提前终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省科技厅组织核查批准后,按项目和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终止的,省科技厅应通过调查核实后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五章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满应进行综合绩效评价,项目负责人应在线填写综合绩效评价申请书,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结题综合绩效评价申请。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时间及时提交综合绩效评价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交综合绩效评价申请及验收所需相关资料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综合绩效评价时,须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财政资金支持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进行专项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财务决算试点单位,参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财务决算试点管理的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四条项目执行期满6个月内,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商各推荐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以项目合同(任务)书为主要依据,对约定的考核指标、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对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合并财务验收与技术验收,须邀请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施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总体验收评价情况将作为项目滚动实施、新设项目遴选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方式可采取现场考察、会议答辩、材料评定、函审等形式,给予“通过”“准予结题”“不通过”三种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应突出目标导向、成果导向,注重核心目标和代表性成果,严把项目验收关。

(一)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80%以上的,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

(二)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任务的50%以上,但未达到80%的,且有正当理由的,按照准予结题处理。

(三)未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任务50%以上,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通过处理:

1.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知识产权纠纷的;

2.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3.出现严重科研不端行为的;

4.出现问题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5.拒不配合项目考察检查或财务审计的;

6.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

7.对重大报告事件未按要求履行报批程序的;

8.不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的;

9.项目合同书规定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四)不通过综合绩效评价且超期不到1年的,给予半年整改时间后须重新进行综合绩效评价;超期1年以上的,按不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处理。

(五)对项目执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终止结题处理。

(六)对准予结题、不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终止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12个月内未提交综合绩效评价申请的,省科技厅将有关单位或责任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3个月申请延期,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省科技厅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经过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向项目承担单位出具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意见。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将根据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重点分析项目产出结果、经济社会效益、重大影响、典型案例等,并将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过程中,参与各方应当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如发现违反学术道德、背弃科研诚信等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上报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等,并进行成果登记。

第三十一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样机、样品等,应标注“引导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作为综合绩效评价或评估的确认依据。英文标注:“Innovation Capability Support Program of Shaanxi(Program No.********)”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相关单位应事先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

第七章 监督与诚信

第三十三条 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建立全过程监督评估体系。监督工作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对指南编制、专家遴选、立项批复、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全面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科研环境。

第三十四条 结合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科研诚信管理实际,逐步建立科研诚信管理机制。在项目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者,由省科技厅视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不按要求填报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三)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任务)书内容。

(四)项目执行期结束后,经通知仍不申请综合绩效评价。

(五)在项目申请、实施和综合绩效评价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

(六)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省科技厅应通过事前诚信审查、事中提醒监督、事后抽查评价等方式,从严管理和使用评审专家。对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视情节予以责令限期改正、阶段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管理第三方专业机构,视情节予以约谈、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和科研失信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视情节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引导计划下设的子计划,可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或工作指引(后补助项目根据不同补助类型明确补助标准和相关程序)。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6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6月29日。2022年10月26日印发的《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陕科发〔2022〕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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