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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陕西省10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报流程要求及经费补助工作指引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7/23     浏览次数:    
陕西省10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报流程要求及经费补助工作指引解答,请大家参考以下,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各地提前做好申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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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陕西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客观评价项目的实施成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验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2〕3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经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任务)书,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项目验收是以合同(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成果产出、经费管理使用及项目组织实施等情况进行的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第四条 验收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科学评价,对标考核,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验收管理依据省科技厅确定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分工要求,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一)省科技厅负责制订验收制度、通报验收进展、组织验收复核、审核终止项目、抽查验收工作、安排项目验收管理经费,并按有关规定落实财政经费收缴工作。

(二)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负责承接项目验收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计划安排、提醒督办、材料审核、组织评审、验收归档等工作,跟踪项目实施动态,定期汇总验收情况,凝练项目技术成果。验收过程中遇到重大事项,第一时间向省科技厅报告。

(三)专业机构的确定按照省科技厅各项职能工作安排,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组织实施。

(四)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具有项目推荐权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项目验收支撑、检查督促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五)项目承担(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负责按照任务书要求开展科研工作,充分履行勤勉尽责和诚信义务,规范使用科研经费。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牵头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及时提出验收申请。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陕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在合同(任务)书执行期结束后的6个月内,登录陕西省科技业务综合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科技业务系统)完成验收申请提交。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任务)书执行期内,已完成目标任务或因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或已无必要开展项目实施的,可直接提出验收(或终止)申请。

需要延期的项目应在合同(任务书)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已过执行期项目不得申请延期。原则上项目延期不得超过1年,经省科技厅审核后生效。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包括验收申请书、科技报告、经费决算报告(审计报告)、成果佐证材料、科研诚信承诺书、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下载信用信息报告等。

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经费决算报告并加盖公章。

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包括项目已拨付的财政经费与自筹资金,以及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财务决算试点单位,按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财务决算试点管理的实施方案》执行。

承诺全额退还财政经费的,可不提供经费决算表或不进行财务审计,但须提供财政经费退回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专业机构依照《陕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在收到符合验收条件项目的验收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验收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反馈审核意见。验收申请正式受理后,按项目类别制定具体验收方案,项目验收会议一般由相关业务处室、纪检监督部门、验收专家和服务机构相关人员参加,一般应在6个月内完成验收组织工作。

第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的,经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依照《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陕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终止项目:

(一)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在项目执行期结束满6个月,仍未提交验收申请。

(二)项目承担单位因倒闭、破产、注销、撤销、吊销或长期失联等导致无法申请验收。

(三)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严重违规违纪、严重科研不端或违反科技伦理的行为。

(四)项目发生重大变更,且未按要求报批变更手续。

(五)项目承担单位拒不配合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风险,不按规定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项目合同约定的计划进度实施项目且项目进展严重滞后,经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仍迟延实施。

(七)其他违反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严重影响任务书履约的行为。

第十条终止的项目,由专业机构在科技业务系统提交终止原因说明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依照《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陕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终止的项目原则上应收缴结余和违规使用的财政经费,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相关单位或人员涉及科研诚信问题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专业机构应按照随机、回避、保密、轮换等原则在科技业务系统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中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每位专家现场签署验收承诺书。

第十二条验收实行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应依据项目任务书和验收申请材料,必要时可对照申报书和申报指南,聚焦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产出和标志性成果,进行综合评价,出具验收意见。专家组专家应对验收评价客观公正、勤勉尽责。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可采取现场考察、会议答辩、材料评定、函审等形式。验收费用由专业机构在项目管理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验收专家组依据对应计划的管理办法出具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准予结题”“不通过”三类。

验收结论为“通过”的,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均无科研失信记录的,结余财政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验收结论为“准予结题”的,原则上应收缴结余财政经费,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

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原则上应收缴结余和违规使用的财政经费,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相关单位或人员涉及科研诚信问题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专家验收意见应包括验收结论、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成果产出情况、资金管理和支出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六条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样机、样品等,应标注计划类别及项目编号,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十七条项目发生重大变更事项应及时在科技业务系统提交变更申请,经省科技厅审议并作出决策。专业机构应全面掌握项目进展,防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风险。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要信守承诺,强化责任意识,勤勉尽责实施项目。

第十九条省科技厅及专业机构工作人员要强化纪律意识,自觉防范廉政风险。

第二十条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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