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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企业科技副总、特派员选派条件、程序、申报材料:最高20万/年补助,助力产学研融合!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7/28     浏览次数:    
长丰县企业科技副总、特派员选派条件、程序、申报材料、奖励政策整理如下,长丰企业申报企业科技副总、特派员有任何问题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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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企业科技副总、科技特派员选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科教强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奋力建设科创强县,全面实施科技创新三年行动方案,推进创新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第一动力,着力强化创新源头供给,促进科技成果“三就地”。根据《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科技副总、科技特派员是指立足我县产业发展需求,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中双向选择,通过县级认定,派驻到我县科技型企业开展创新服务的科技人员。本办法不适用于农业科技特派员。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三条协助制定企业技术发展战略。根据技术和行业发展的趋势,特派员要在充分摸清企业技术需求基础上,收集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信息以及国内外市场动态信息,掌握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态势和资源布局,分析和研究需要攻克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协助企业制定技术发展战略。
第四条开展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特派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企业技术需求和技术发展战略,面向国内外寻找优势科技资源,努力促成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有效对接和结合,建立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参与企业研发。充分利用派出单位的科研、人才等优势条件,积极参与企业的技术研发工作。精准分析企业的技术需求,研究产业重大共性技术问题,整合产业和科技优势资源,组建产学研创新联盟,开展联合攻关。
第六条促成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创新平台。帮助企业建设独立研发机构,促成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技术创新中心、检测服务中心等研发平台和产业化基地。
第七条帮助企业培养科技人才。通过推动建立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等,为企业培养和引进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帮助企业技术人员到高校科研院所学习提升技术水平。
第三章选派条件
第八条科技副总、特派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遵守科研诚信有关要求;
(二)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较强的创新意识、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责任心;
(三)熟悉企业科研生产情况,有志于从事产学研结合工作,具备一定的帮助企业解决研发难题的能力。
其中,科技副总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以上职称,从事的科研领域和专业符合我县重点产业类型和发展方向,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已有成果能较快转化为生产力。科技特派员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博士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硕士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九条申报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市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称号的
(二)自主创新意识强,处于攻克技术难点关键阶段的或研发投入占比达到3%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在长丰注册并实际生产经营的企业,能为企业科技副总和特派员提供必要的科研和生活配套条件。
第四章选派程序
第十条企业申请派驻。有需求的符合条件企业按照要求填写《拟派驻企业基本情况和技术需求表》,向县科技部门提交申请。县科技局根据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按照产业需要、总量控制、综合评估的原则确定派驻需求,向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等提出需求。
第十一条派驻双向对接。根据企业技术需求,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联合高校有关院所组织科研人员自愿申报,填报《拟派出科研人员基本情况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需要的情况下),开展企业与拟选派人员对接。
第十二条签订派驻意向书。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等组织召开企业科技特派员初步人选和拟派驻企业负责人见面洽谈会,经双方确定合作意向和合作内容后,由企业科技特派员与派驻企业、派出单位共同签订《长丰县企业科技副总、特派员协议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派驻期间,实行科技副总、特派员所在高校科研院所、县科技部门和入驻企业联合管理。企业科技副总、特派员考核按照专项考核细则施行,由县科技局起草,报县委科创委相关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企业科技副总和特派员主要采取兼职方式派驻企业,时间原则上为2年。其中:科技副总每年需开展技术服务30次以上或累计驻点60天以上,协助派驻企业开发出1项以上的新技术、新工艺或新产品(以知识产权认定为准)。企业科技特派员,每年服务企业时间累计不少于90天,协助派驻企业开发出新技术、新工艺或新产品。
第十五条企业科技副总和特派员派出期间,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特派员入驻企业期间,应按要求遵守企业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为在服务期间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科技副总和特派员提供激励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科研成果转化权益分配,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入驻企业应当为企业科技副总和特派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入驻企业要积极为科技副总和特派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认真履行签订协议的承诺,充分利用科技副总和特派员的科研成果和创新能力,加快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第十八条科技副总和特派员可采取多种形式与入驻企业开展科研合作,针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技术保密、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可根据具体情况签署相应协议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县科技局定期组织特派员通过集中培训、参观考察、现场观摩等形式,总结交流经验,提高服务能力。
第二十条在派驻期间,因入驻企业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已无法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等,科技副总和特派员可提出中止派驻;科技副总和特派员因身体原因、人事关系单位需要等原因,无法继续派驻企业开展创新活动,入驻企业可提出中止派驻。
第六章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择优将企业科技副总和特派员与派驻企业产学研合作科技项目列入长丰县科技研发项目,给予立项资助;长丰县人才办为科技副总配备“一对一”人才服务专员。
第二十二条支持派驻企业布局建设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创新平台等高水平创新平台;鼓励派驻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市创新平台,推进各类科技创新要素资源向派驻企业集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和派驻企业按照5:5的比例,给予科技副总、特派员和派驻企业一定的工作、生活补助和科研经费补助,科技副总的工作经费按照长丰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使用。派驻期间,给予每位科技副总生活补贴补助5万元/年,科技特派员补助2万元/年;科研经费补助按照科技副总补助15万元/年,科技特派员补助8万元/年,用于保障科技副总和特派员在企业开展科研经费。
第二十四条鼓励建立“利益共同体”。鼓励科技副总和科技特派员队在不影响本单位知识产权、经济利益,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以项目、技术、信息、管理、资金等方式与服务对象结成利益共同体,并按双方协议获取收益。
第二十五条强化对企业科技副总、科技特派员工作评价,对评价结果优秀的,授予优秀企业科技副总和特派员荣誉称号,积极推荐申报相关人才计划。
第七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六条长丰县企业科技副总、科技特派员选派制度由县委科创委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负责科技副总和特派员的选派、管理、协调、奖励等工作,委托合肥北城科创集团统一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试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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