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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各地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申报条件程序和材料周期细则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7/28     浏览次数:    
乐山市各地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申报条件程序和材料周期细则整理如下,市中区、沙湾区、五通桥区、金口河区、峨眉山市、犍为县、井研县、夹江县、沐川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乐山高新区、苏稽新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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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市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川科政〔2022〕9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乐府办规〔2022〕1号)《乐山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乐科发〔2017〕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研发是指企业为增加知识存量以及涉及已有知识的新应用而进行的创造性、系统性工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种类型。本细则所指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为实施研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全部经费支出(不含财政科技投入)。本办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是指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增量部分给予后补助。

第三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组织政策制度制定、资金申报、材料审核、拟订补助资金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等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市级补助资金下达工作。市税务局主要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乐山高新区税务部门开展税前加计扣除研发投入审核等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审核企业研发投入数据报送情况。各县(市、区)、乐山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统计部门是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的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择优支持、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依据及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补助对象包括企业和研发投入统计报送员两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报周期是指核定企业研发投入是否有增量的时间段。申报周期一般为组织申报年度的前两个会计年度,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可以只提供核算周期末年报税务部门和统计部门的研发投入数据,核算周期首年研发投入按零测算。

第七条  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科研失信名单,组织申报年度的前两个会计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均为诚信或良好(未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含)以上。

(二)在组织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已经享受了省级财政研发投入后补助的企业,不再重复申报当年市级财政研发投入补助。

在组织申报年度的前两个会计年度已享受统计工作补贴(乐府办函〔2014〕45号:对“四上”企业统计人员每月给予不低于120元的工作补贴)的研发投入统计报送员,不再重复申报当年市级财政研发投入补助。

(三)企业组织申报年度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补助以企业核算周期末年和核算周期上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增量部分作为计算依据,增量在2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按研发投入增量的5%进行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金额按舍去原则精确到千元。统计报送员补助以经统计部门认定的年度研发投入增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作为依据,对单位的研发投入统计报送员进行一次性奖励1500元,1个单位限1个统计报送员名额。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发布通知。市科技局会同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印发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相关要求、具体流程等。

第十条 对象申报。企业、统计报送员按申报通知要求,向区县科技主管部门、乐山高新区科技局提交补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受理初审。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乐山高新区科技局按照属地原则受理所属行政区域内研发投入补助申报材料。会同同级税务部门、统计部门、财政部门,逐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一)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乐山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确定拟补助企业、统计报送员名单及补助额度。

(二)各县(市、区)、乐山高新区税务部门负责确认企业填报的税前加计扣除研发投入与税务系统的申报记录是否一致,并确认企业申报年度的前两个会计年度纳税信用等级是否为B级(含)以上。

(三)各县(市、区)、乐山高新区统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研发投入数据报送情况。

(四)各县(市、区)、乐山高新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初审汇总推荐。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乐山高新区科技局汇总经初审合格的本行政区域内拟奖补企业、统计报送员名单及核定后补助额度,填报《乐山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财政奖补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1)联合上报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汇总复核。市科技局汇总区县上报材料,致函市级有关部门复核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市发展改革委复核“企业是否列入失信名单”;市应急局复核“企业近两年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市生态环境局复核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是否符合条件;市统计局复核企业研发投入数据报送情况、统计报送员是否重复领取补助;市税务局复核企业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纳税信用等级的情况;市科技局复核企业是否列入科研失信名单。

第十四条 公示及资金拨付。市科技局对拟补助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研发投入后补助兑付经费由市、县(市、区)科技专项资金给予预算保障:市、县分级承担比例,其中扩权县(市级0%,区县100%);市中区(市级50%,区县50%)、其他非扩权县(市级25%,区县75%)。市级承担部分当年预下达给相关县(市、区),由各县(市、区)负责按程序审核后兑现,市和县(市、区)次年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科技部门负责鉴定企业研发活动项目是否符合本细则要求。市级科技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扩权县、市,可直接由扩权县、市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税务部门协助参与。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研发投入后补助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乐山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表》(附件2)。

(二)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企业核算周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

(三)属于研发投入统计范围内的规模以上企业,需在申报周期内向统计部门报送了年度研发活动数据,并提供申报周期内企业研发统计年报报表;在申报周期内升规且属于研发投入统计范围内的企业,需提供升规年度的研发统计年报报表;规模以下企业和不属于研发投入统计范围内的规模以上企业,需提供“未向统计部门报送研发活动数据的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 申报研发投入后补助的研发投入统计报送员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乐山市研发投入后补助统计报送员奖励申请表》(附件3)。

(二)在申报周期内向统计部门报送的研发统计年报报表。

第五章 补助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区)财政补助经费由被补助企业自主安排用于开展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严格执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乐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乐科发〔2019〕11号)《乐山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乐科发〔2017〕7号)等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将会同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对获得补助的企业开展不定期抽查,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追回财政资金,将企业列入失信名单,企业十年内不得申请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乐山高新区科技、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乐山高新区科技、财政、税务、统计部门等应建立交流通报、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年限与《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乐府办规〔2022〕1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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