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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延安市各地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投资申报条件程序和补助好处管理办法
延安市各地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投资申报条件程序和补助好处管理办法如下,宝塔区、安塞区、黄陵县、黄龙县、宜川县、洛川县、富县、延长县、甘泉县、延川县、吴起县、子长市、志丹县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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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创新财 政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根据《陕西省推行科技成果转化 “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投资工作指引(试行)》(陕科办发〔2023〕 57号)和《关于全面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的若干措 施》(陕办字〔2024〕5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聚焦我市重点产业领域, 处于从实验室到生产线中间阶段,需要“概念验证、小试、中试 及二次开发”,具有产业化价值的科技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产 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先投后股,是指先期以项目形式向企业 投入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研发和成果转化,在被投企业实现市场 化股权融资或进入稳定发展阶段后,将投入的财政科技经费转化 为企业股权,并按照适当收益原则逐步退出,形成财政资金循环 运行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优先支持高层次科 技人才团队项目、高校院所在延转化项目、高成长性企业科技成 果转化项目、省级以上创新创业活动获奖项目。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按照“政府引 导、市场运作、权责清晰、公正透明”的原则运行。
第二章实施主体
第六条 市财政局履行项目资金出资人职责,市科技局履行 技术论证和推荐职责,延安市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称鼎源集团)作为“先投后股”资金池代管人,履行对专款账户 的管理职能。
第七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委托鼎源集团作为受托管 理机构,管理“先投后股”项目资金,鼎源集团要会同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制定“先投后股”综合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等。
第八条 鼎源集团要发挥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运营公司 作用,设立“先投后股”资金池,实行专户专款专用。在“先投” 阶段,以代收代支的形式向企业拨付项目支持资金;在“后股” 阶段,作为持股主体,开展股权转化、持股管理、风险防控、股 权退出、收益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被投资企业是项目实施和财政科技经费使用责任主 体,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组织实施项目;负责落实项目自 筹资金、项目实施必需的设备、场地和人员等保障条件;按项目 合同书约定,及时申请财政资金退出,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 果及时进行登记。
第三章支持范围及政策
第十条 “先投后股”项目重点支持范围:
(一)科技人才创业项目。重点支持省内外科研团队、科技 人才创业团队以自有科技成果在延安创办领办科技成果转化企 业项目。
(二)科技成果在延转化项目。重点支持在延企业与高校、 科研院所合作,通过购买专利、联合研发等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 项目。
(三)省级以上创新创业活动获奖项目。重点支持获得中国 创新创业大赛、创新挑战赛、成果转化路演等省级以上创新创业 活动总决赛优秀以上奖励的延安本地或落地延安的企业。
第十一条 单个“先投后股”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 目总投入的50%,且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重大项目可采取“ 一 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先投后股”项目资金在转股前纳入项目经费“包 干制”管理范畴,转股后应由鼎源集团按照国有股权管理相关规 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先投后股”项目资金转股后不成为被投企业第 一大股东。
第四章项目组织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条件要求:
(一)应为延安市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 科研信用记录良好;
(二)以自有科技成果设立企业进行成果转化,企业成立时 间不超过5年;
(三)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进行成果转化,企业申报 时净资产不低于200万元(含);
(四)申报企业创始股东实缴资金不低于申报项目预期总投 入的10%;
(五)项目负责人具有坚韧的创业精神和一定的技术服务和 产品开发经验,对产品市场前景有清晰的认知,具有领导和组织 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无违法失信和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未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无影响项目实施的未决诉讼;
(六)申报项目相关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和纠纷。
(七)项目申报单位或技术核心团队拥有经认定登记的技术 合同,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五条 项目征集。市科技局发布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 股”项目征集通知,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评估论证项目 的技术水平、产业发展方向和行业前景等,出具项目评审意见。 鼎源集团对拟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市值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开展资助意向谈判。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和签约。市科技局会同鼎源集团根据专 家评审论证意见和评估报告,研究确定立项项目。市科技局、鼎 源集团与项目承担企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项目合同
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项目内容、实施周期、股权转化及退 出等事宜,约定后期转股条件和转股后应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 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意愿可引入第三方股权交易中心以认股权证 方式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项目签约后,根据《项目合同书》约 定,鼎源集团按时将“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企业, 具体负责资金的投后管理和资金退出等事宜。项目承担企业按照 项目合同书约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评估。项目实施满12个月后,由市科技局会 同鼎源集团按《项目合同书》约定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对实 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督促项目承担 企业及时调整完成。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市科技局会同鼎源集团根据《项目合 同书》约定转股期,组织开展项目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资金 需返还“先投后股”资金池。对提前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的 验收指标且已实现转股的企业不再进行验收。
项目支持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企业后,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即认定为达到转股条件:
(一)外部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项目承担企业;
(二)项目承担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实现销售,且累计销售收 入超过200万元(含);
(三)达到《项目合同书》约定的验收通过条件;
第二十一条 股权转化。在项目达到约定的转股条件后,鼎 源集团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内容,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股 权投资协议书》,以增资形式完成股权投资转化(或认股权证方 式),并完成股权登记手续。“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投入项目承担 企业后,原则上应在2年内(转股期)实现转股,未达到转股条 件的,经市科技局、鼎源集团审批同意后可延期,最长不超过1 年。经延期后仍达不到转股条件的,收回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投后管理。鼎源集团负责投后管理,应定期回 访被投企业,及时跟踪了解被投企业业务经营、股权变动、并购 重组等事项,每年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报送“先投后股”资金 池运行情况。对发现企业经营出现重大困难或发生投资协议重大 违约等风险问题的,应及时报送专报,并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鼎源集团共同提出应对和解决方案。
第五章项目退出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股权退出。根据《股权投资协议书》约定,在 被投企业实现预期盈利目标或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后,按照适当 收益原则,可采取股权回购、股权转让、并购重组、挂牌上市和 清算等方式退出。由鼎源集团根据其运营情况及时与被投企业商 定退出方案,被投企业在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期限内未实现市场 化融资,投资期限届满时,鼎源集团有权要求被投企业按协议约 定的方式进行回购或按其他方式退出。
第二十四条 收益管理。股权退出后形成的资金,除支付鼎源集团必要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比例不应超过延安市私募基金 市场平均水平,被投企业成果转化收益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可 按照协议约定适当增加绩效管理资金奖励)支出外,本金和剩余 收益部分应交至“先投后股”资金池,滚动使用,形成循环运行 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五条 建立股权退出奖励机制。鼎源集团单个持股项 目股权退出后形成收益的,该单个持股项目股权退出收益的50% 奖励给对应被投企业成果转化核心团队。
第二十六条 项目变更、撤销、终止
(一)先投阶段内,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出现 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其他重大变化情形,项目承担企业应当及时向 鼎源集团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局与鼎源集团审核同意后项目 可继续实施。
(二)先投阶段内,有下列情形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项目 承担企业应当主动向市科技局与鼎源集团申请撤销项目,收回项 目 资 金 :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
2.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 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失去意义;
3. 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 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 替 代 ;
4.项目承担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 继续实施项目;
5.其他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情形。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会同鼎源集团可强制终 止项目,向项目承担企业发出项目终止书面通知,追回投入资金:
1. “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拨付1 年后,项目未实质性实施;
2.经核实项目承担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且未及 时上报,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3.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 决,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4.经核实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和弄虚作 假行为;
5.其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其他涉及责任问题的 情形,如果符合以下规定的,可对相关主体予以免责,且在相关 考核中不作负面评价:
(一)未违反禁止性规定。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 制度没有明令禁止,或者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省级和市 级决策部署精神;
(二)符合“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投资方向和要求;
(三)相关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
(四)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或与其他
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的行为;
(五)对于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主动采取措 施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六)其他经认定符合尽职免责的情况。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与鼎源集团签订资金委托 管理协议。“先投后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项目评审、尽职调查、 价值评估、中期评估、项目验收、专项审计、股权认证、投资退 出等相关费用,从“先投后股”项目专项中据实列支。
第二十九条 “先投后股”项目风险及损失不纳入国有资产 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内,不对相关机构及人员进行考核及追责。按 照有关规定,“先投后股”项目投资损失由市财政局依法依规进 行核销。
第三十条 待“先投后股”资金池全部清算后,鼎源集团受 托管理任务结束。专户全部清算后三个月内,鼎源集团将所有原 始资料全部移交给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被投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 有关科研诚信、科技保密规定,做好技术保密工作。被投企业应 依法依规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监督,对在项目实施中发生失 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项目资金等行为,
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 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先投后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未涉及的 问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市科技局、市财 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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