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绵阳科技城新区直管区机器人、人工智能、数字经济、软件、标准、单项冠军、首版次、智能工厂、绿色工厂、低空航天、规上、电商人力申报补贴
根据绵阳科技城新区直管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措施梳理,包括工业扩产增能、机器人、人工智能、数字经济、软件、标准、单项冠军、首版次、智能工厂、服务型制造示范、绿色工厂、低空经济、航天航空、升规入统、电商、人力奖补等,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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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国家产城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持续壮大“四大主导产业”,深入落实消费提质扩容行动,全力提振消费潜力,夯实高质量发展的“硬支撑”“硬基础”和“硬保障”,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商事登记并依法在绵阳科技城新区直管区纳税的市场主体。
二、奖励扶持政策措施
(一)支持工业扩产增能
第一条 对首次升规入统并在首年生产保持正增长的工业企 业,给予企业或企业管理团队25万元奖励。
第二条 鼓励企业扩产增效
1.对工业企业当年生产规模在2000万元—1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速在30%—40%(不含)、40%—50%(不含)、50%—60%(不含)、60%及以上,分别给予企业或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若企业当年生产规模突破1亿元(增速不得低于30%),则给予企业或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不得与增速奖励重复),上年度生产为负增长的除外(不含新升规企业)。
2.对工业企业当年生产规模在1亿元—5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速在25%—35%(不含)、35%—45%(不含)、45%—55%(不含)、55%及以上,分别给予企业或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30万元、4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若企业当年生产规模突破5亿元(增速不得低于25%),则给予企业或企业管理团队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不得与增速奖励重复),上年度生产为负增长的除外(不含新升规企业)。
3.对工业企业当年生产规模在5亿元—1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速在20%—30%(不含)、30%—40%(不含)、40%—50%(不含)、50%及以上,分别给予企业或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45万元、60万元、90万元一次性奖励;若企业当年生产规模突破10亿元(增速不得低于20%),则给予企业或企业管理团队2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不得与增速奖励重复),上年度生产为负增长的除外(不含新升规企业)。
4.对工业企业当年生产规模在10亿元—2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速在20%—30%(不含)、30%—40%(不含)、40%—50%(不含)、50%以上,分别给予企业或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70万元、90万元、13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年度生产为负增长的除外(不含新升规企业);若企业当年生产规模突破20亿元(增速不得低于20%),则给予企业或企业管理团队4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不得与增速奖励重复),上年度生产为负增长的除外(不含新升规企业)。
5.对工业企业当年生产规模在20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在20%—30%(不含)、30%—40%(不含)、40%—50%(不含)、50%及以上,分别给予企业或企业管理团队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一次性奖励;加快培育“镇园之宝”,若企业当年生产规模突破50亿元(增速不低于20%),给予企业或企业管理团队8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不得与增速奖励重复),上年度生产为负增长的除外(不含新升规企业)。
6.对上年度无实绩的工业企业,当年生产规模达到3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20亿元(不含)、20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企业或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壮大
第三条 支持企业自主研发生产智能芯片、机械手、电子皮 肤、减速器、电机、关节模组等智能机器人核心零部件或智能机器人整机。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能机器人核心零部件、整机产品年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的,按较上年度新增营业收入的2%,给予企业或企业管理团队年度最高2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支持企业建设“人工智能+”应用场景项目,对入选 国家、省应用场景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建设机器人训练场、机器人创新中心等机器人 服务平台,竣工投产当年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对业主单位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三)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快速发展
第六条 首次认定为省级产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给予50 万元奖励。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典型案例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凡报名参加中国“数据要素×”大赛的企业主体均 可补助2000元,获得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以及单项奖,分别给予12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奖励。
第八条 成功创建“中国软件名园”或新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授牌的国家级软件类基地(园区)运营主体,每种资质按50万元标准给予运营主体奖励,累计叠加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第九条 首次入围“中国软件百强企业”“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榜单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十条 牵头开展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互联网、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DCMM)、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CS)、信息安全服务资质(CCRC)认证的软件企业,每种资质按5万元标准给予企业奖励,资质再次升级,按3万元标准再一次给予奖励,对于同类型的资质,每家企业最多享受两次奖励,累计叠加奖励不超过4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注册在我区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牵头成立市级行业协会。协会成立后,给予牵头企业5万元奖励;每年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协会工作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给予该协会20万元作为协会运营经费。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和单位在科技城新区建设算力调度交易 平台,对年算力交易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算力平台,按照当年算力交易额的2%给予资金奖励,单个平台最高150万元。
第十三条 对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国家级绿色数据中心的 智能算力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
(四)支持装备制造产业提档升级
第十四条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 予5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入选四川省制造业“贡嘎培优”行动计划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企业研发的工业、软件产品,通过国家、省、市 首台(套)或首版次产品认定的,在获得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实现销售后,分别按产品首次销售价格的30%、25%、20%给予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 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省级工业质量标杆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首次认定为基础级智能工厂、先进级智能工厂、 卓越级智能工厂、领航级智能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及100万元奖励。
(五)支持绿色环保产业蓄能成势
第十八条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制造示范单 位(含绿色工厂或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名单、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近三年连续被评为环保诚信企业,给予5万元奖 励。
第二十条 支持储能规模发展。对新建投运装机规模100kW 及以上、年利用600小时以上的储能项目(抽水蓄能项目除外),按照储能设施年实际放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运营补贴,单个项目根据其装机规模按照5万千瓦以下、5万千瓦—10万千瓦(不含)、10万千瓦及以上分别最高补贴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通过重污染天气绩效评级,首次被评为A级、B 级企业的,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首次被评为绩效引领性企业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首次由B级企业升级为A级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六)支持低空经济、航天航空产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支持企业发展无人驾驶航空器、载人通用航空 器(直升机、固定翼飞机、旋翼机、水陆两栖飞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整机及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数字化建设和运维等业务,对年度低空经济相关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支持企业在电力巡线、航拍测绘、医疗物资配 送、空中游览、外卖配送、编队表演等领域的商业化应用,企业服务年度营收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收入的2%给予最高80万元的奖励资金。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聚焦各类低空航空器及与低空航空器 相关的电池系统、飞行控制、任务载荷、通讯、导航、自动机场、反制设备、低空数字系统等核心技术及零部件开展自主研发或购买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并形成高新技术产品,首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销售收入2%给予奖励资金,单个企业奖励资金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支持企业开展低空物流、快递配送试点航线运营,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使用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每条航线年度执行不少于500架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资金;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使用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每条航线年度执行不少于500架次的,给予20万元奖励资金。
第二十六条 鼓励制修订低空标准。鼓励在新区实际从事相 关经营活动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制定或修订低空制造、低空应用、低空保障等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认定,对主导制修订的,分别对应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资金,对参与制修订的,分别对应给予25万元、15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资金。
(七)支持建筑业稳产提质
第二十七条 在新区首次晋升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和一级 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4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 建筑业总产值超5亿元,且当年同比增速超15% 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建筑业总产值超1.5亿元,连续两年同比增速保持正增长且当年同比增速超25%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建筑业总产值超3000万元,连续两年同比增速保持正增长且当年同比增速超30%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第二十九条 获得国家、省、市优质工程奖的企业,分别给 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八)支持服务业做大做强
第三十条 对首次入统的服务业企业、批零住餐企业(个体 户),首年经营规模实现正增长的,给予企业(个体户)或企业管理团队6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实现月度升规入统的给予企业(个体户)或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一条 鼓励商圈、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农贸市场 实现统一收银或集中结算,对当年销售额(营业额)达1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户、20万元/户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首次升规入统并在首年正增长的互联网、软 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或企业管理团队25万元奖励。
第三十三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1—11月累计营业收入首次 突破5亿元、10亿元、15亿元、25亿元的互联网行业重点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或企业管理团队150万元、200万元、250万元、300万元奖励。1—11月累计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5亿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或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励。
第三十四条 鼓励我区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运营机构培育 入驻企业升规入统,鼓励服务业行业协会培育会员企业升规入统,对运营机构或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培育的商贸、重点服务业企业实现首次升规入库并健康发展一年以上,对运营机构或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按照0.2万元/户给予奖励。(首次升规入统时间在政策实施时间内即可享受)
第三十五条 鼓励我区孵化机构积极参与企业培育、升规入 统工作,通过其培育入库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户奖励;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户奖励;其他行业的规上企业(除建筑类企业)一次性给予0.5万元/户奖励。月度升规后,当年批发业企业销售额达10亿元再给予1.5万元/户、零售业企业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再给予0.5万元/户奖励。
第三十六条 当年1—11月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000万元一2000万元(不含)且同比增速超50%、2000万元—5000(不含)且同比增速超40%、5000万元—8000万元(不含)且同比增速超30%,8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超20%的居民、修理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服务业重点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或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5万元奖励。上年度1—11月无实绩的居民、修理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服务业重点企业,在当年1—11月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一5000(不含)、5000万元及以上,分别给予企业或企业管理团队15万元、25万元、35万元奖励。
第三十七条 当年1—11月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500万元一 3000万元(不含)且同比增速超50%、3000万元—6000万元(不含)且同比增速超40%、6000万元—1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速超30%、1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超20%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重点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或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5万元奖励。上年度1—11月无实绩的租赁和商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重点企业,在当年1-11月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500万元—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6000万元(不含)、6000万元及以上,分别给予企业或企业管理团队15万元、25万元、35万元奖励。
第三十八条 当年1—11月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亿元—3亿元 (不含)且同比增速60%及以上、3亿元一5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速40%及以上、5亿元—1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速30%及以上、10亿元—15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速20%及以上、15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20%及以上的互联网行业重点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或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700万元奖励。
第三十九条 当年1—11月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000万元—1 亿元(不含)、1亿元—2亿元(不含)、2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及以上,年增长超50%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或企业管理团队40万元、45万元、55万元、65万元、75万元奖励;年增长超60%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或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55万元、65万元、75万元、85万元奖励;年增长超70%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或企业管理团队60万元、65万元、80万元、95万元、110万元奖励。
第四十条 年销售额5000万元—2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速 超25%、2亿元—1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速超20%、10亿元—3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速超15%、30亿元—1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速超10%、100亿元—2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速超8%、200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超5%的批发业单位,分别给予单位或单位管理团队6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上年度无实绩的批发业单位,在当年全年累计实现销售额5000万元—2亿元(不含)、2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单位或单位管理团队6万元、15万元、30万元奖励。
当年累计实现销售额2000万元—8000万元(不含)且同比增速超25%、8000万元—2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速超20%、2亿元—5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速超15%、5亿元—1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速超10%、10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超8%的零售业单位(含批发业单位零售额),分别给予单位或单位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40万元奖励。上年度无实绩的零售业单位,在当年累计实现销售额2000万元—8000万元(不含)、8000万元—2亿元(不含)、2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单位或单位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40万元奖励。
第四十一条当年累计实现营业额300万元—500万元(不 含)且同比增速超35%、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且同比增速超30%,1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超25%的住宿业、餐饮业单位,分别给予单位或单位管理团队4万元、6万元、8万元奖励。上年度无实绩的住宿业、餐饮业单位,在当年累计实现营业额300万元一500万元(不含)、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及以上,分别给予单位或单位管理团队4万元、6万元、8万元奖励。
第四十二条 支持外贸企业做强做大,对首次获评为省级外 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外贸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三条 进出口总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且同比增速超35%、5000万元—2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速超30%、2亿元—5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速超25%、5亿元—1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速超20%、10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超15%的外贸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奖励。上年度无实绩的外贸企业,当年累计实现进出口总额500万元一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一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奖励。
第四十四条 鼓励企业拓展线上销售渠道,对企业新自建电 商平台、实体直播间,且年销售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设备投入的20%,给予企业累计不超过20万元补贴。
第四十五条 支持电商产业发展
1.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其他同等级别荣誉称号的电商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激励。
2.鼓励电商主播在区内注册企业,对首次销售额达5000万元、2亿元、10亿元及以上,且年度带动就业10人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激励。
第四十六条 鼓励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在新区开设首店,对 正常运营满一年的首店,经综合评定,给予商业品牌投资方每个首店最高4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投资方每年不超过10家。
第四十七条 鼓励品牌汽车4S店、城市展厅、交付中心在我区落地投运,经综合评定,给予企业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申报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旅游 专项资金的,按照获得专项资金额的20%、15%、10%给予奖励,单项奖励最高50万元。
第四十九条 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旅游产业领 域示范园区(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五十条 支持医疗美容行业健康发展
1.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医疗美容企业(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
2.支持建设国际性、专业化、规范化的医疗美容机构,对首次获得中国整形美容协会3A、4A、5A等级评价的医疗美容机构,分别给予8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四川省整形美容协会3A、4A、5A等级评价的医疗美容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
3.支持企业研发医美激光、强脉冲光、射频、超声设备、水光仪、口腔新型材料、口腔影像、种植导航系统等高端医美器械和口腔特色产品,对新取得Ⅱ类、Ⅲ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单个产品注册证书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单个主体每年累计获得奖励最高100万元。
(九)支持企业参展办会
第五十一条 对重点工业、服务业和商贸企业参加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区管委会统一组织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展会,按展位费、产品物流费的70%以及人员经费(交通、住宿,每个企业补贴1人)的5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若自行参加展会,需提前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报经区管委会同意后,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补贴。
第五十二条 鼓励企业参加市级以上机器人大赛、举办大型 宣传推介活动、举办机器人论坛和产需对接会,每次按会场展位费、租赁费总额的7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五十三条 鼓励企业在直管区举办或承办人工智能、智能 制造、软件相关领域产业会议、论坛、高端赛事等,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举办费用5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五十四条 鼓励企业在我区举办展、演、秀、节、赛等大 型促消费活动,按照活动投入的宣传费、场地和设备租赁费40%给予活动承办主体最高10万元一次性补助,每户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已取得市级及以上政策支持的活动不再重复申报)
第五十五条 在辖区举办营业性演出(座位数不少于600个,上座率达60%以上)的主办单位给予奖补。
第五十六条 鼓励发展“跟着演出来旅行”新模式,支持旅 游景区、酒店、重要商业街区联合演出举办单位策划演出专享购
票优惠活动,开发设计演出专享旅游线路,观众可凭演出门票实名减免的形式参观新区旅游景点。
(十)支持企业强化安全生产
第五十七条 首次成功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并取得“安全生 产标准化达标公告”文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一级60万元、二级30万元、三级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升级生产经营单位补给相应级别差价。对再次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评审并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公告”文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一级5万元、二级3万元、三级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十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人员
第五十八条 对当年1-9月实现从业人员劳动工资同比增长 30%及以上的重点服务业、房地产业企业,给予企业1万元奖励资金。
第五十九条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开展劳务品牌建设,对 认定为“川”字号、“绵”字号品牌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三、附则
1.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4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扶持的参照本措施执行。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措施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2.已与科技城新区直管区签订协议的,不再享受同类型政策措施奖励扶持。
3.若本政策措施所涉及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或因国家重大政策改变,则本政策措施所涉及的条款自动失效。
4.符合本政策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绵阳科技城新区直管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本政策措施兑现按照绵阳科技城新区直管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成立科技城新区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工作专班的通知》(绵新区营商发〔2025〕1号)组织实施。
6.本政策措施由经济运行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事业发展局、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局、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和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关于以上政策讲解,大家还有不懂的问题吗?还有疑问吗?有疑问可以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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