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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国高启动!2025年庐江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间材料和奖补资助、领域攻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7/31     浏览次数:    
第三批国高启动!2025年合肥庐江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间材料和奖补资助、领域攻略整理,此次第三批申报时间将到8月1日截止,所剩时间不多了,还请有需要提交高新技术企业的抓紧时间,有需要的可以联系我们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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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庐江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范围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2022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今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涉及更名的企业,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更名指南见附件3)。

二、庐江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组织。第一批申报:各镇、园区、街道将企业的纸质材料(胶装)于2025年4月18日前报县科技局。企业务必于4月3日前将需扫描上传的附件证明材料提交至“科技部服务平台”。(附件5可编辑电子版由各镇、园区、街道汇总后统一发送至县科技局指定邮箱)

县科技局在省厅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通过省厅专家评审企业的纸质材料正本(纸质材料和网上材料须一致,一式一份),报市科技局高新处。

第二批申报:各镇、园区、街道将企业的纸质材料(胶装)于2025年6月27日前,报县科技局。企业务必于6月6日前将需扫描上传的附件证明材料提交至“科技部服务平台”。(附件5可编辑电子版由各镇、园区、街道汇总后统一发送至县科技局指定邮箱)

县科技局在省厅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通过省厅专家评审企业的纸质材料正本(纸质材料和网上材料须一致,一式一份),报市科技局高新处。

第三批申报:各镇、园区、街道将企业的纸质材料(胶装)于2025年8月29日前,报县科技局。企业务必于8月1日前将需扫描上传的附件证明材料提交至“科技部服务平台”。(附件5可编辑电子版由各镇、园区、街道汇总后统一发送至县科技局指定邮箱)

县科技局在省厅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通过省厅专家评审企业的纸质材料正本(纸质材料和网上材料须一致,一式一份),报市科技局高新处。

三、庐江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

1. 企业自评。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评。自评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 注册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审核通过后进行申报。企业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于申报截止时间前完成提交,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中涉密内容需做脱密处理。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4。

(二)市、县审核推荐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园区和街道做好辖区内申报企业的摸排、初审推荐工作,形成初审推荐意见上报县科技局高新科,县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税务局等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在综合审核后,以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形成核查推荐意见(附件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汇总表),提交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由市科技局在申报截止时间前统一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并在国网提交推荐企业申报信息。

各镇、园区、街道上报至县科技局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2025年6月27日、2025年8月29日。

四、庐江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有关要求

(一)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

2.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权属人须为申报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企有效期;且须详述与企业研发活动、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在高企有效期内,企业申报所使用的知识产权须保持有效且不发生权属变更。

3.企业所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技术领域须对应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最后一级目录,并在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予以说明。

4.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或符合逻辑关系,否则相关数据将不予采信。

5.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

6.认定申请书须通过国网打印,且要保持条形码完整,并按照系统要求上传盖章封面。

7.企业所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须对照《认定办法》中高企认定的8项条件,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在国网的申报信息须与纸质材料一致,系统内上传的所有证明材料须采用PDF格式;认定申请书须通过国网打印,且要保持条形码完整;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或符合逻辑关系,否则相关数据将不予采信;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须标注页码,书脊处须注明企业名称、申报年度、所在市县区。

8.申报企业的研发费用项目辅助账和高品收入辅助账的相关佐证材料需做好留存,市局会根据情况随时进行抽查。

(二)选择中介机构要求

1.中介机构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应选择具有资质且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下同),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其出具的专项审计或鉴定报告在认定过程中将不予采信。

2.财务资料报备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10月1日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应附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验证码。申报企业可通过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对相关报告进行查验。

税务师事务所:省内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可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服务大厅——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业务报备并打印报告封面。申报企业可通过扫描封面二维码对相关报告进行查验。

3.中介机构纪律。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财务指标,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

县科技局根据高企档案管理要求,需留存企业申报材料纸质件或电子扫描件,以备核查。纸质件或电子扫描件须与国网申报信息一致并标注页码。纸质件书脊处须注明企业名称、申报年度、所在市县区。

五、庐江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资助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2年。)

鼓励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从市外新迁入我县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视作首次认定。对获得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补。

2.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在10万-100万元(含10万,不含100万)的,给予研发总额5%的一次性补贴。当年从市外新迁入我县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期内),给予3万元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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