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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技创新智库管理办法各地申报条件程序和好处补贴指南
西安市科技创新智库管理办法各地申报条件程序和好处补贴指南如下,未央区、碑林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灞桥区、新城区、莲湖区、蓝田县、周至县、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阎良国家航空产业基地、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国际港务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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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智力资源,健 全完善全市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制度和智库服务体系,引导和规范 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建设发展,为党委和政府提供高质量决策咨 询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明确的“西安市科技创新智库”(以下简称“智 库”),是指具有丰富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经验、拥有稳定且 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研究实力、能够 高质量完成各类调研以及相关研究任务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 平台。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智库以服务市委、市政府科技创新重大决策为使命, 围绕西安科技创新发展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开展深入研 究,为制定重大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围绕产业创新、 区域创新、技术预测、科技人才、科技金融、科技治理等提供研 究支撑、决策咨询和综合服务。
第四条 推进智库发展的各方职责:
市科技局是智库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智库的征集、遴选、 认定、管理、考核等工作,支持指导智库建设与运行。
智库依托单位负责智库日常管理,保障智库良好的科研环境 和配套经费支持。把关智库成员条件,审核管理经费使用情况、 科研诚信情况等。
智库建设管理由智库负责人主要负责,包括内部制度建设、 核心成员确定、研究力量调配、对外沟通对接等,首席专家做好 咨询服务保障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智库主要依托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民间智库、 新型研发机构及各级党政部门的政策研究机构设立(以下简称“依 托单位”)。鼓励智库联合具有较高研究能力的国内外知名决策咨 询研究机构等开展交叉领域研究。
第六条 智库设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一般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 研院所(含具有研究能力的各类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社 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为智库稳定运行提供场所、资金、人才等 条件保障,具备开展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的良好环境和运行管 理制度。高等学校所属的二级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有研 究能力的,也可以作为依托单位。
(二)智库团队应具有明确的研究领域及方向,具备配合市 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前瞻性、全局性、应急性、储备性决 策研究的能力。除高等学校外, 同一依托单位一般只能申报 1 个
智库。每个智库总人数原则上不少于 6 人,不超过 15 人。高校类 智库核心成员不超过 8 人,其他智库不超过 5 人,其中依托单位 正式人员不少于 50% ,同时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 历)人数不少于 50%。
(三)智库负责人应为依托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 组织研究和管理协调能力,在近 3 年内主持承担过科技创新咨询 工作,且研究成果被市级及以上单位采纳。
(四)智库首席专家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并满足下列条件之 一:近 5 年内主持承担过与智库研究方向一致的市级及以上课题 研究工作;近 5 年内主持获得市级及以上人才计划(项目、工程); 近 5 年内主持获得与本人主要研究方向相符的国家级或省级奖励。 首席专家也可由符合条件的智库负责人兼任。
(五)智库核心成员应具有该领域较强的专业背景,对所在 学科领域的现状和发展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有开拓创新、团结协 作精神。核心成员只能在有效期内的某一智库任职,不得在不同 智库交叉任职。
(六)支持联合开展研究,智库团队可由依托单位人员和外 单位在本研究领域的优秀人才组成,外单位人员占比不超过 40%。
第七条 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团队进行资质审查、能力评价, 对拟入选智库进行公示后,发文确认为“西安市科技创新智库” , 在官方网站发布信息,为入选智库授牌。
受特邀的国内外知名决策咨询研究机构,由市科技局根据“ 一
事一议”原则,按程序发文认定。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智库运行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梳理国家、陕西省和西安市关于科技创新的重大决策 部署、政策文件等,研究分析国内外科技创新工作的创新做法、 典型案例等。
(二)围绕特色方向开展高水平研究,提供咨询论证、调查 研究、统计梳理、数据分析等服务,承接临时性、紧迫性研究任 务,协助市科技局邀请行业知名专家参加评审和咨询等服务。
(三)吸引和集聚高水平研究人才,注重培养高端智库专家 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形成一批高水平研究团队。
(四)开展合作交流,举办有影响力的全国或国际性沙龙、 学术论坛、研究成果报告会等交流活动,形成扁平高效、资源共 享、协同开放的智库发展格局。
第九条 智库有效期为 3 年,实行“年度动态考评、3 年终期 验收”的管理机制。智库每年根据市科技局要求,经依托单位审核 后,报送智库建设运营情况报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科技局 根据研究成果、应用效果等,对智库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3 年终期验收重点评估智库建设规划推进、委托任务完成、 团队建设、合作交流、项目经费使用、研究积累及成果应用转化 等情况。
第十条 建立智库成果报告制度,智库根据任务委托和项目 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高质量咨询报告,也可以根据自身研究计划 主动提交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智库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团队成员进行调整,但需 经依托单位审核后,在年度建设运营情况报告中单独说明,并提 供新增录入的核心成员职称、在职证明等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智库在有效期内不履行义务,3 年内未按照本办 法第八条运行内容开展工作的,在下一轮申报时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直接取消智库资格。
(一)智库依托单位未能有效履行建设职责,无法提供智库 建设的保障条件。
(二)智库对委托交办的重大任务工作态度敷衍,不按期提 交咨询报告、年度报告,不按期接受绩效评估。
(三)智库团队成员出现重大变化,不具备继续完成科技智 库研究任务的能力。
(四)研究成果出现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不良行为。
(五)经费使用严重违反财政经费管理规定。
(六)其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违规违纪行为等。
第五章 成果应用与保障
第十四条 加强智库研究成果应用,畅通智库与政府决策需 求对接渠道和成果转化应用渠道,市科技局对提交的研究报告,
择优向市委、市政府以及市级部门推送。
第十五条 由西安市科技专项经费支持的智库研究成果为 市科技局和依托单位共有,智库及成员具有成果署名权。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智库自身建设、咨政建言、工作支 撑、宣传实效等情况,通过市科技计划项目对智库开展的研究活 动、取得的研究成果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任务部署和自身 工作需要,委托智库开展专项课题研究时,按照有关程序“一事一 议”确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原《西安市科技创 新智库管理办法》(市科发〔2022〕1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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