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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处理产品为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等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可申请专项资金!陕西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小编现将政策项目申报事宜总结如下,如有疑问可以免费咨询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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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119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用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发展,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编制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审核企业规范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种类和数量,对上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化处理量等相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企业应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且满足申请专项资金标准和条件(有关标准和条件由生态环境部会同财政部另行规定)。回收处理产品为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等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产品种类按照生态环境部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动态调整。
第五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资金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提交专项资金申请,并对申请资料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按照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相关要求核实企业申请材料。省生态环境厅审核确认申请企业上一年度规范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我省当年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于每年3 月 1 日前,将回收处理产品种类、数量和资金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报送生态环境部和财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陕西监管局。
第四章资金分配与使用管理
第八条202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资金下达文件确定的补贴企业名单和金额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九条2024 年及以后年度开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上年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量。其中:电冰箱、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电视机、洗衣机按照 3:3:2:1:1的比例确定。分配比例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相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对家电生产企业自建或控股企业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采取以下方式计算处理量:在满足申请专项资金各项条件的前提下,对处理家电不足200 万台的,每台均按照 0.95 计;对处理家电 200 万台及以上的,0 到 220 万台的部分每台按照 1计,220 万台以上的部分每台按照 1.05 计。
第十条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可根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绩效评价结果、各类监督发现问题等,对依据第九条进行资金分配的结果进行适当调整,调整金额不超过资金总额的5%。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在收到专项资金后,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在30 日内分配至企业,并将绩效目标下达企业。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备案,抄送财政部陕西监管局。
第十二条省生态环境厅通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省内各企业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抽查,对不符合废弃电子产品规范处理要求的种类和数量予以核实扣减。企业多次出现未能规范回收处理或者弄虚作假情形的,视情况扣减专项资金额度或者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各有关企业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对预算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根据每年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安排,形成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实施和推动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审核,开展绩效运行监控,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或同一工作内容获得过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发现违规分配使用资金、骗取专项资金等重大问题的,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按照程序及时上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119 号)等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24年至2027年。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相关政策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119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 号)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以上是陕西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申报事宜,有任何项目问题都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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