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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才留才双升级!四川博士后管理办法出台:40万资助+国企薪酬单列+弹性在站(申报可咨询)
四川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于2025年5月1日正式施行!新办法有重大改革:企业设站“零成本试水”:基地实行“先备案后核准”,备案后即可招博士后;评价破除“唯论文”:企业博士后专利转化、技术突破与学术论文同等认可;动态退出动真格:连续3年未招录博士后直接注销资格!在川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有疑问可咨询小编:
四川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于2025年5月1日正式施行!新办法有重大改革:企业设站“零成本试水”:基地实行“先备案后核准”,备案后即可招博士后;评价破除“唯论文”:企业博士后专利转化、技术突破与学术论文同等认可;动态退出动真格:连续3年未招录博士后直接注销资格!在川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有疑问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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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91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和集聚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博士后培养质量和工作水平,推动我省博士后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招收、培养、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承担以下职责:制定全省博士后工作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建立博士后工作管理协调机制;指导和监督设有流动站、工作站、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博士后工作;办理我省博士后设站申报、基地核准、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日常管理服务等事宜;指导各级单位加强博士后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博士后学术交流;协调处理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他事务。
第四条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作为各地、各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单位,负责制定符合本地、本部门特点的博士后工作配套支持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检查本地、本部门博士后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指导博士后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做好工作站申报、分站增设、注销及独立招收资格申请,基地备案及基地核准、注销申请,博士后的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设站单位是博士后培养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招收、培养、考核、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管理人员,明确进站条件,规范进站程序,加强过程评价,严格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应综合考虑博士后的学科领域、研究类型,建立以实施科研项目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考核分类评价体系,将创新性科研成果作为核心评价标准。
第三章流动站、工作站和基地的设立
第六条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的组织。
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含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的组织。
基地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含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等)内,具备一定条件、未设立流动站或工作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依托流动站招收博士后、开展技术创新实践活动的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规定流动站、工作站设立条件和程序,并对设立工作进行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受理设立流动站、工作站申请,提出推荐意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核准。设立、注销园区类工作站分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博管办”)备案。符合条件的工作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推荐、全国博管办核准,可独立招收博士后。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基地设立条件,实行“先备案、后核准”制度。拟设立基地的单位可提出基地备案申请,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等博士后管理单位进行复核、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公布备案结果。基地备案成功后,可依托流动站招收培养博士后。备案单位招收首位博士后且办结进基地手续后,经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等博士后管理单位审核,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基地核准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核准并公布基地名单。中央在川单位可直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基地备案申请,达到条件后可提出核准申请。
第四章博士后的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流动站可自主招收博士后。工作站(基地)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经核准具备独立招收资格的工作站,可根据需要自主招收或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博士后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适时制定博士后招引、在站、出站管理等相关制度,督查和指导设站单位做好博士后的引、育、出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博士后专项经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设立,分为国家、省、市(州)和县(市、区)博士后财政专项经费和设站单位自筹经费。财政专项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自筹经费由设站单位自行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完善博士后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经费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建立博士后财政专项资金。鼓励各类社会资金投入支持博士后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得回报。
第十三条设站单位对国家、省、市(州)和县(市、区)各级财政划拨的博士后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强化进度执行和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严禁虚报、提成、截留、挪用经费。
第十四条设站单位应强化投入主体责任,统筹使用相关资金,加大博士后工作经费投入力度,确保支持博士后平台建设、项目科研和人员日常生活等,保障博士后工资待遇水平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要求。
对符合条件的博士后在站期间绩效工资可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对省国有企业引进博士后所需薪酬,在当年工资总额中单列,可不作为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市(州)及以下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六章综合评估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流动站、工作站综合评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评估工作,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根据评估结果,对评价优秀的流动站、工作站予以肯定激励,对评价不合格的予以注销设站资格。
基地综合评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对工作站综合评估的办法实施,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评估结果,对评价不合格的予以注销设站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综合评估优秀的流动站、工作站、基地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流动站、工作站动态调整由全国博管办组织实施,基地动态调整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注销设站资格,被注销的单位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
(一)在综合评估中被评价为不合格;
(二)新设站两年内未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连续三年未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四)严重违反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或存在重大学术不端等问题;
(五)无法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或因业务调整、重组、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博士后工作的。
第十七条流动站、工作站需要注销的,按照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有关规定,报全国博管办注销。基地需要注销的,按照隶属关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注销。
第十八条基地获批设立工作站或工作站分站的,其基地资格自动注销。
第七章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展博士后管理工作的信息系统。博士后进站、在站、出站须依托网上办公系统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在网上办公系统注册填报信息,申报、参加博士后项目、活动等。
第二十条四川省博士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是管理服务全省博士后工作的网上平台。各级管理单位和设站单位应依托管理服务系统加强博士后平台建设,规范博士后进站、在站和出站管理,提升博士后培育质量,加强博士后政策宣传,提高服务质效。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应当通过我省管理服务系统,完善个人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发表论文、取得专利、出版专著等科研成果信息,统筹推进博士后科研项目计划,申报各类项目和经费资助,申请参加博士后国情省情研修、沙龙、联谊活动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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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91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和集聚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博士后培养质量和工作水平,推动我省博士后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招收、培养、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承担以下职责:制定全省博士后工作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建立博士后工作管理协调机制;指导和监督设有流动站、工作站、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博士后工作;办理我省博士后设站申报、基地核准、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日常管理服务等事宜;指导各级单位加强博士后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博士后学术交流;协调处理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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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设站单位是博士后培养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招收、培养、考核、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管理人员,明确进站条件,规范进站程序,加强过程评价,严格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应综合考虑博士后的学科领域、研究类型,建立以实施科研项目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考核分类评价体系,将创新性科研成果作为核心评价标准。
第三章流动站、工作站和基地的设立
第六条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的组织。
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含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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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流动站可自主招收博士后。工作站(基地)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经核准具备独立招收资格的工作站,可根据需要自主招收或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博士后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适时制定博士后招引、在站、出站管理等相关制度,督查和指导设站单位做好博士后的引、育、出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博士后专项经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设立,分为国家、省、市(州)和县(市、区)博士后财政专项经费和设站单位自筹经费。财政专项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自筹经费由设站单位自行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完善博士后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经费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建立博士后财政专项资金。鼓励各类社会资金投入支持博士后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得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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