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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羊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产业建圈强链实施细则申报指南!链主、报表补贴、参展补贴一键解锁产业政策全清单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8/13     浏览次数:    
青羊区正式发布《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产业建圈强链实施细则》,26项惠企政策精准覆盖“链主培育-升规提质-数字化转型-外贸拓展”全链条!60%条款“免申即享”:国家质量奖/瞪羚企业/链主认定等15项奖励“零材料主动兑付”;全流程线上化:除涉密事项外,“蓉易享”平台一键申报,资金最快30工作日到账;产业精准匹配:分设新经济、金融、文旅、商务、住建等五大产业赛道,最高奖励100万元!2026年3月前全区发布申兑日历,企业请提前锁定政策红利!
青羊区正式发布《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产业建圈强链实施细则》,26项惠企政策精准覆盖“链主培育-升规提质-数字化转型-外贸拓展”全链条!60%条款“免申即享”:国家质量奖/瞪羚企业/链主认定等15项奖励“零材料主动兑付”;全流程线上化:除涉密事项外,“蓉易享”平台一键申报,资金最快30工作日到账;产业精准匹配:分设新经济、金融、文旅、商务、住建等五大产业赛道,最高奖励100万元!2026年3月前全区发布申兑日历,企业请提前锁定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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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羊区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产业建圈强链和强基提能若干政策部分条款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青羊区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产业建圈强链和强基提能若干政策》(成青府办〔2024〕11号),现就该政策中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部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部分、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一)支持对象应是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明确限制和淘汰产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政策具体条款中,对支持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支持对象应依法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二、申兑方式
本政策申兑方式共两种,分为“免申即享”和“易申快享”,细则中除标注为“免申即享”的条款外均为“易申快享”条款。“易申快享”条款均执行线上申报,若因保密或其他不便线上申请原因无法线上申报的,由各街道办事处代为办理。
(一)“免申即享”标准流程
1.名单确定。政策实施部门依据实施细则和业务数据筛选形成符合条件的拟支持对象名单,形成支持资金分配方案。
2.事项审批。政策实施部门应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在拟支持名单生成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分配方案区级部门或区政府审批程序。
3.意愿确认。政策实施部门在完成资金分配方案最终审批程序后10个工作日内,依托“蓉易享”平台和线下企业服务体系,向拟支持对象定向推送惠企事项兑现提醒信息,并组织引导其在“蓉易享”平台对是否接受奖补资金支持的意愿和收款账户信息进行确认。可要求企业提供领取奖励的必要证明材料。
4.资金兑现。政策实施部门应在意愿和信息确认结束后,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区财政局应在收到部门资金申请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批复。政策实施部门应在收到资金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按区政府产业扶持资金兑付流程将资金拨付到已完成确认的经营主体账户。
(二)“易申快享”标准流程
“易申快享”条款中有单独注明申报流程的,按具体规定执行,细则条款中未注明申报流程的按此通用流程执行。
1.申报受理:支持对象在“蓉易享”平台提交申请,由政策实施部门受理申报。实施部门应制定惠企事项实施计划,及时启动申报工作,事项申报期应不少于15个工作日,同一事项每年的申报期应相对固定。
2.事项审批:由政策实施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自事项申报截止之日起,一般事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分配方案部门审批程序;需经部门联席会议评审、专家评审、第三方审计、现场勘验或项目验收等流程的复杂事项,5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分配方案部门审批程序。
3.资金兑现:实施部门应在完成资金分配方案最终审批程序后,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区财政局应在自收到部门资金申请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批复。政策实施部门应在收到资金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按区政府产业扶持资金兑付流程将资金拨付到已完成确认的经营主体账户。
三、申兑时间
每年3月前,区发展改革局统筹发布本政策所有条款申兑日
历,明确申兑起止时间、资金兑付承诺时限,同一事项每年的申报期相对固定。(全流程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分为基础申报材料和附加申报材料两部分,附加申报材料按照本细则各条款的具体规定执行,细则条款中未注明附加申报材料的,则仅需提供基础材料。基础材料如下:
1.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仅初次申报需在平台上提交);
2.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五、惠企事项
第三条鼓励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事项1鼓励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1.支持条件。青羊区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等项目,通过直接融资方式融资。
2.支持标准。按照项目实得直接融资金额的5‰,给予直接融资工具发行人(原始权益人)每年度最高100万元奖励。
3.附加申报材料
(1)融资发行审批部门相关融资证明文件;
(2)该项资金到位的银行单据;
(3)承销发行费用相关材料;
(4)资金使用说明;
(5)募投项目介绍。
第四条引导企业数字化转型和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
事项2支持企业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免申即享)
1.支持条件。青羊区首次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依法履行纳税或统计义务的企业。
2.支持标准。按国家或四川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获得省级奖补金额的20%,配套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3.免申即享流程。区发展改革局根据上级发布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提出拟支持名单,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按“免申即享”标准程序推动支持资金兑付至企业。
事项3支持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免申即享)
1.支持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依法履行纳税和统计义务;(2)首次获评市级示范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
2.支持标准。按工业互联网平台获得成都市奖补金额的20%,配套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3.免申即享流程。区新经济和科技局根据上级发布的工业互联网平台认定名单提出拟支持名单,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按“免申即享”标准程序推动支持资金兑付至企业。
事项4支持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免申即享)
1.支持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依法履行纳税和统计义务;(2)获得成都市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上云企业。
2.支持标准。对综合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上云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
3.免申即享流程。区新经济和科技局根据成都市星级上云企业名单提出拟支持名单,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按“免申即享”标准程序推动支持资金兑付至企业。
事项5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免申即享)
1.支持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新验收通过的国家级或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2)中心实际建设地在青羊区。
2.支持标准。对新验收通过的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验收通过的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免申即享流程。区发展改革局根据新验收通过的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名单提出拟支持名单,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按“免申即享”标准程序推动支持资金兑付至企业。
第五条引导企业绿色化转型
事项6零碳券支持
1.支持条件。青羊区在成都市零碳券管理平台采购碳能力建设培训、碳核算、碳足迹认证、碳减排挂钩贷等相关服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公共机构。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企业环境信用未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申领碳减排挂钩贷零碳券的企业、公共机构,需成功获得金融机构碳减排挂钩贷服务。
2.支持标准。根据企业实际购买服务,可申请兑现每张面额4000元的能力建设零碳券、每张面额2万元的碳核算零碳券、每
张面额3万元的碳足迹认证零碳券、每张面额5万元的碳减排挂钩贷零碳券。每种零碳券,每个企业、公共机构每年最多申领1张。
3.申报方式。参照《成都市零碳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企业在零碳券管理平台(<https://www.cdltfw.com>)注册账户,通过零碳券管理平台采购零碳券支持的服务,服务机构签署并上传的服务合同,企业确认合同后即可申领零碳券。
第六条支持企业质量提升
事项7质量奖获奖企业奖励(免申即享)
1.支持条件。申报主体有新获得的中国质量奖、四川省“天府质量奖”、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正奖,或首次获得提名奖,且申报主体依法纳税。
2.支持标准。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四川省“天府质量奖”、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正奖的申报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提名奖的申报主体,按上述奖励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3.免申即享流程。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发布的质量奖正奖或提名奖名单提出拟支持名单,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按“免申即享”标准程序推动支持资金兑付至企业。
事项8主导制定标准奖励
1.支持条件。申报主体主导(标准文本中排序第一的起草单位)制定并发布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是标准制定项目,不含标准修订项目),且申报主体依法纳税。
2.支持标准。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并通过省级补贴审核的单位(标准文本中排序第一的起草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导制定本省、市地方标准并获准颁布实施的单位(标准文本中排序第一的起草单位),按每项标准分别给予补贴资金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3.附加申报材料
(1)青羊区标准制定奖励项目汇总表;
(2)证明材料:标准已出版的,提供标准文本;标准未出版的,提供标准发布单位相关文件、公告等证明材料;国际标准制定项目需要提供国家标准委出具的证明材料;
(3)其他相关材料,如企业更名后需提供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事项9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奖励
1.支持条件。申报主体开展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且申报主体依法纳税。
2.支持标准。对开展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的申报主体,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附加申报材料
(1)试点项目立项文件、试点项目通过验收文件、试点项目验收手册;
(2)其他相关材料,如企业更名后需提供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事项10争创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奖励(免申即享)
1.支持条件。申报主体首次获得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认定,且申报主体依法纳税。
2.支持标准。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免申即享流程。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发布的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提出拟支持名单,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按“免申即享”标准程序推动支持资金兑付至企业。
第七条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奖励
事项11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奖励
1.支持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基于知识产权形成的债权作为基础资产,通过质押、许可、转让等方式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实现融资并按时还本付息;
(2)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商标确权相关手续;
(3)申报企业依法纳税。
2.支持标准。对企业以知识产权证券化方式实现融资的项目,除享受市级政策,再按照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3.附加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底层资产评估报告,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相关批复等;
(2)融资企业与原始权益人、发行机构等签署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协议、融资租赁协议等);
(3)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募集说明书(或计划说明书);
(4)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情况公告;
(5)发行机构出具的企业入池证明;
(6)企业融资款到账及还款付息凭证;
(7)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商标权相关手续证明材;
(8)开户许可证;
(9)其他相关材料,如企业更名及地址变更后需提供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
事项12重点产业、重点项目专利导航奖励
1.支持条件。申报主体有新获得的国家、省、市实施专利导航产业发展立项项目,且申报主体依法纳税。
2.支持标准。对新获得国家、省、市实施专利导航产业发展立项的项目,给予项目实施企业获得经费10%的配套奖励,单个企业当年该项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附加申报材料
(1)国家、省、市级相关部门认定文件和获得项目经费的证明材料;
(2)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贯标认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证明文件;
(3)开户许可证;
(4)其他相关材料,如企业更名及地址变更后需提供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第九条鼓励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
事项13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奖励(免申即享)
1.支持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在“个转企”重点培育库名单中,重点培育库指符合《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实施意见》(川市监发〔2024〕28号)分型分类的“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库;
(2)转型企业在青羊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3)转型企业连续按期申报纳税,无税务异常情况;
(4)转型企业名下有1名或以上人员购买社保;
(5)转型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转型企业股东、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未有虚假登记记录。
2.支持标准。于转型次年给予企业6000元一次性奖励,并可按规定享受新办企业政策支持。
3.免申即享流程
(1)区审批局按季度梳理办理完成“个转企”登记的企业名单;
(2)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区审批局提供的“个转企”名单与“个转企”重点培育库名单进行比对,并确认转型企业是否在青羊区实际经营,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是否存在虚假登记,将以上信息及筛选后符合条件的“个转企”名单反馈至区税务局、区社保局,进行税务信息和社保信息确认;
(3)区税务局、区社保局将确认后的税务信息和社保信息及筛选后符合条件的“个转企”名单通过党政内网反馈至区审批局;
(4)区审批局整理形成拟支持名单,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后,依托“蓉易享”平台和线下企业服务体系,向拟支持对象定向推送惠企事项兑现提醒信息,并抄告街道办事处;
(5)区审批局组织街道办事处引导企业在“蓉易享”平台对是否接受奖补资金支持的意愿和对收款账户信息进行确认;
(6)区审批局在完成意愿和信息确认后,向区财政局提交
资金申请,并按照相关流程转移支付至各街道办,由街道办拨付资金到已完成确认的经营主体账户。
第十条支持分公司提能发展
事项14—①区新经济和科技局主管行业领域分公司转子公司奖励
1.支持条件。工业、科技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分公司完成转子公司,且依法履行纳税和统计义务的新设立企业,新设立企业在青羊区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且当年实现正增长。
2.支持标准。按企业设立后首年在青羊区纳统营业收入(产值)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并可按规定申请新办企业政策支持。
3.附加申报材料
(1)分公司转子公司佐证材料;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专项审计报告(体现营收数据)。
事项14—②区文体旅局主管行业领域分公司转子公司奖励
1.支持条件。文旅企业分公司完成转子公司,且依法履行纳税和统计义务的新设立企业,新设立企业在青羊区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且当年实现正增长。
2.支持标准。按企业设立后首年在青羊区纳统营业收入(产值)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并可按规定申请新办企业政策支持。
3.附加申报材料
(1)分公司转子公司佐证材料;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专项审计报告(体现营收数据)。
事项14—③区商务局主管行业领域分公司转子公司奖励
1.支持条件。商务商贸业领域企业分公司完成转子公司,且依法履行纳税和统计义务的新设立企业,新设立企业在青羊区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且当年实现正增长。
2.支持标准。按企业设立后首年在青羊区纳统营业收入(产值)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并可按规定申请新办企业政策支持。
3.附加申报材料
(1)分公司转子公司佐证材料;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专项审计报告(体现营收数据)。
事项14—④区住建交局主管行业领域分公司转子公司奖励
1.支持条件。建筑业、交通运输、邮政业分公司完成转子公司,且依法履行纳税和统计义务的新设立企业,新设立企业在青羊区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且当年实现正增长。
2.支持标准。按企业设立后首年在青羊区纳统营业收入(产值)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并可按规定申请新办企业政策支持。
3.附加申报材料
(1)分公司转子公司佐证材料;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专项审计报告(体现营收数据)。
第十一条支持企业升规提质
事项15—①规上工业企业报表人员补贴(免申即享)
1.支持条件。依法履行统计职责、报表质量较高的规上工业企业。
2.支持标准。按100元/月标准给予规上工业企业1名报表人员最高1200元/年的工作补贴。
3.免申即享流程
(1)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于每季度初提出拟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名单及其报表人员信息(含姓名、手机号码等),报送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2)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审核补贴企业名单,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按“免申即享”标准程序推动资金兑现。每季度第二个月20日前,集中发放上个季度报表人员补贴。
事项15—②规上服务业、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和规下限下样本单位报表人员补贴(免申即享)
1.支持条件。依法履行统计职责、报表质量较高的规上服务业企业、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和纳入核算的规下限下样本单位报表人员。
2.支持标准
(1)按100元/月标准给予规上服务业企业、限上批零住餐企业1名报表人员最高1200元/年的工作补贴;
(2)按200元/季度标准给予规下限下样本单位1名报表人员最高800元/年的工作补贴。
3.免申即享流程
(1)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于每季度初提出拟支持规上服务业、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和规下限下样本单位名单及其报表人员信息(含姓名、手机号码等),报送区商务局;
(2)区商务局审核补贴企业名单,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按“免申即享”标准程序推动资金兑现。每季度第二个月20日前,集中发放上个季度报表人员补贴。
事项15—③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报表人员补贴(免申即享)
1.支持条件。依法履行统计职责、报表质量较高的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报表人员。
2.支持标准。按100元/月标准给予企业1名报表人员最高1200元/年的工作补贴。
3.免申即享流程
(1)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于每季度初提出拟支持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名单及其报表人员信息(含姓名、手机号码等),报送区住建交局;
(2)区住建交局审核补贴企业名单,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按“免申即享”标准程序推动资金兑现。每季度第二个月20日前,集中发放上个季度报表人员补贴。
事项15—④标上文创单位报表人员补贴(免申即享)
1.支持条件。依法履行统计职责、报表质量较高的标上文创单位报表人员。
2.支持标准。按200元/季度标准给予标上文创单位1名报表人员最高800元/年的工作补贴。
3.免申即享流程
(1)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于每季度初提出拟支持标上文创单位名单及其报表人员信息(含姓名、手机号码等),报送区文体旅局;
(2)区文体旅局审核补贴单位名单,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按“免申即享”标准程序推动资金兑现。每季度第二个月20日前,集中发放上个季度报表人员补贴。
注:事项23中报表人员指企业负责国家规定的统计报表的工作人员,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区统计局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行业部门通报上季度拒报、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报送、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企业名单,未通报视为上季度无前述情况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对有上述行为的企事业单位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促进企业做精做尖
事项16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免申即享)
1.支持条件。须满足以下任意条件之一:
(1)首次获评的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且依法履行纳税和统计义务;
(2)首次获评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且依法履行纳税和统计义务。
2.支持标准。
(1)对首次获评的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首次获评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免申即享流程。区新经济和科技局根据上级发布的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和该类企业迁入情况,提出拟支持名单,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按“免申即享”标准流程推动支持资金兑现至企业。
事项17四川省瞪羚企业奖励
1.支持条件。首次取得备案的四川省瞪羚企业,且依法履行
纳税和统计义务。
2.支持标准。在有效期内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3.附件资料。四川省瞪羚企业证书(复印件)。
事项18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评奖励
1.支持条件。(1)获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依法纳税的企业;(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400万元或研发投入费用不低于20万元;(3)企业按时完成火炬统计报统及核准。
2.支持标准。在有效期内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附加资料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或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3)年度火炬报统证明材料:《国家高新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三条支持发展总部经济
事项19获评成都市总部企业奖励(免申即享)
1.支持条件。首次认定为成都市总部企业,且依法纳税的企业。
2.支持标准。除享受市级总部企业政策外,再给予30万
元一次性奖励。
3.免申即享流程。区商务局根据上级发布的总部企业认定名单,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按“免申即享”标准流程兑现。
事项20总部企业提能升级奖励
1.申报条件。依法纳税的市级总部企业,或在青羊区外有分支机构,且当年营收超过10亿元的服务业总部型企业,且须满足以下任意条件之一:(1)企业增加经营管理区域;(2)企业增设分支机构;(3)企业调整核算方式。
2.支持标准。对通过增加经营管理区域、增设分支机构、调整核算方式等形成的增量部分,按照鼓励商务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给予支持。
3.附加资料
(1)符合申报条件(1)的提供:企业增加经营管理区域的证明材料,形成的增量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2)符合申报条件(2)的提供:分支机构注册证明材料,形成的增量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3)符合申报条件(3)的提供:企业调整核算方式形成的增量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支持企业办会参展
事项21—①区新经济和科技局主管行业领域办会办展补贴
1.支持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履行纳税和统计义务且承办政府支持活动的企业(或行业组织);
(2)同一家主办或承办机构一年内享受区级财政支持的会展活动不超过两次;
(3)对活动进行宣传报道的市级以上媒体不少于5家,以活动为主要内容的视频、图文信息等媒体综合点击量(阅读量、播放量、浏览量等)不低于5000次;
(4)会展活动举办地点须在青羊区,且申报主体拥有活动策划主办权(非第三方机构);
(5)单个活动限一家企业申请补贴,活动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主办或承办的,原则上由向政府提出活动方案的企业进行申报。
2.支持标准。承办政府支持有重大影响的大型节会、论坛、展览、赛事、知名品牌发布及各类新经济创新活动,按照承办企业(或行业组织)经审计的实际支出的直接相关费用扣除上级补贴后的余额部分,给予不超过50%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附加申报材料
(1)会展活动举办基本情况(含活动费用收支情况说明);
(2)区政府同意举办该活动的批文批示,或其他佐证政府支持举办该活动的佐证材料(如已明确纳入该活动的当年政府工
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政府年度节庆或展会活动计划等);
(3)活动方案(含预算方案);
(4)举办活动的相关图片等印证材料;
(5)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活动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6)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活动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估的绩效报告〔体现活动内容、参与人数、市级以上媒体宣传(含家数、点击量、阅读量、播放量、浏览量等)及影响效果〕。
事项21—②区财政局主管行业领域办会办展补贴
1.支持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纳税且承办政府支持活动的企业(或行业组织);
(2)同一家主办或承办机构一年内享受区级财政支持的会展活动不超过两次;
(3)对活动进行宣传报道的市级以上媒体不少于5家,以活动为主要内容的视频、图文信息等媒体综合点击量(阅读量、播放量、浏览量等)不低于5000次;
(4)会展活动举办地点须在青羊区,且申报主体拥有活动
策划主办权(非第三方机构);
(5)单个活动限一家企业申请补贴。
2.支持标准。承办政府支持有重大影响的会议、沙龙等各类金融活动,按照承办企业(或行业组织)经审计的实际支出的直接相关费用扣除上级补贴后的余额部分,给予不超过50%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附加申报材料
(1)活动举办基本情况(含活动费用收支情况说明);
(2)区政府同意举办该活动的批文批示,或其他佐证政府支持举办该活动的佐证材料(如已明确纳入该活动的当年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政府年度节庆或展会活动计划等);
(3)活动方案(含预算方案);
(4)举办活动的相关图片等印证材料;
(5)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活动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6)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活动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估的绩效报告〔体现活动内容、参与人数、市级以上媒体宣传(含家数、点击量、阅读量、播放量、浏览量等)及影响效果〕。
事项21—③区文体旅局主管行业领域办会办展补贴
1.支持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履行纳税和统计义务且承办政府支持的各类文旅
会展活动的文旅企业;
(2)一家主办或承办机构一年内享受区级财政支持的会展活动不超过两次;
(3)对活动进行宣传报道的市级以上媒体不少于5家,以活动为主要内容的视频、图文信息等媒体综合点击量(阅读量、播放量、浏览量等)不低于5000次;
(4)会展活动举办地点须在青羊区,且申报主体拥有活动策划主办权(非第三方机构);
(5)单个活动限一家企业申请补助,活动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主办或承办的,原则上由向政府提出活动方案的企业进行申报;
(6)营业性演出活动需将全部票房收入结算在青羊区。
2.支持标准。承办政府支持有重大影响的大型节会、论坛、展览、赛事、知名品牌发布及各类新经济创新等文旅活动,按照承办企业经审计的实际支出的直接相关费用扣除上级补贴后的余额部分,给予不超过50%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附加申报材料
(1)会展活动举办基本情况(含活动费用收支情况说明);
(2)承办政府主导活动的相关佐证资料(含同意举办该活动的相关方案、批文批示、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或报告、政府部门年度重点工作、纳入政府部门年度节庆或展会活动计划等);
(3)活动方案(含预算方案);
(4)举办活动的相关图片等印证材料;
(5)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活动费用专项审计报告(营业性演出活动体现全部票房收入);
(6)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活动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估的绩效报告〔体现活动内容、参与人数、市级以上媒体宣传(含家数、点击量、阅读量、播放量、浏览量等)及影响效果〕。
事项21—④区商务局主管行业领域办会办展补贴
1.支持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纳税且承办政府支持活动的企业(或行业组织);
(2)同一家主办或承办机构一年内享受区级财政支持的会展活动不超过两次;
(3)对活动进行宣传报道的市级以上媒体不少于5家,以活动为主要内容的视频、图文信息等媒体综合点击量(阅读量、播放量、浏览量等)不低于5000次;
(4)申报主体拥有活动策划主办权(非第三方机构);
(5)单个活动限一家企业申请补贴,活动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主办或承办的,原则上由向政府提出活动方案的企业进行申报。
2.支持标准。承办政府支持有重大影响的大型节会、论坛、展览、赛事、知名品牌发布及各类新经济创新活动、促消费活动等,按照承办企业(或行业组织)经审计的实际支出的直接相关
费用扣除上级补贴后的余额部分,给予不超过50%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该条政策与青羊区同类促消费政策支持就高不就低享受。
3.附加申报材料
(1)会展活动举办基本情况(含活动费用收支情况说明);
(2)区政府同意举办该活动的批文批示,或其他佐证政府支持举办该活动的佐证材料(如已明确纳入该活动的当年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政府年度节庆或展会活动计划等);
(3)活动方案(含预算方案);
(4)举办活动的相关图片等印证材料;
(5)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活动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6)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活动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估的绩效报告〔体现活动内容、参与人数、市级以上媒体宣传(含家数、点击量、阅读量、播放量、浏览量等)及影响效果〕。
事项21—⑤区住建交局主管行业领域办会办展补贴
1.支持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履行纳税和统计义务且承办政府支持活动的企业(或行业组织);
(2)同一家主办或承办机构一年内享受区级财政支持的会
展活动不超过两次;
(3)对活动进行宣传报道的市级以上媒体不少于5家,以活动为主要内容的视频、图文信息等媒体综合点击量(阅读量、播放量、浏览量等)不低于5000次;
(4)会展活动举办地点须在青羊区,且申报主体拥有活动策划主办权(非第三方机构);
(5)单个活动限一家企业申请补贴,活动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主办或承办的,原则上由向政府提出活动方案的企业进行申报。
2.支持标准。承办政府支持有重大影响的大型节会、论坛、展览、赛事、知名品牌发布及各类新经济创新活动,按照承办企业(或行业组织)经审计的实际支出的直接相关费用扣除上级补贴后的余额部分,给予不超过50%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附加申报材料
(1)会展活动举办基本情况(含活动费用收支情况说明);
(2)区政府同意举办该活动的批文批示,或其他佐证政府支持举办该活动的佐证材料(如已明确纳入该活动的当年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政府年度节庆或展会活动计划等);
(3)活动方案(含预算方案);
(4)举办活动的相关图片等印证材料;
(5)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活动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6)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活动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进
行评估的绩效报告〔体现活动内容、参与人数、市级以上媒体宣传(含家数、点击量、阅读量、播放量、浏览量等)及影响效果〕。
事项22—①区新经济和科技局主管行业领域参会参展补贴
1.支持条件。依法纳税且参加区政府组织参加市级及以上会展活动的企业、行业组织及其他市场主体。
2.支持标准。按照其经审计的单次参展参会实际支出的直接相关费用扣除上级补贴后的5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附加申报材料
(1)会展活动基本情况(含活动费用收支情况说明);
(2)活动方案(含预算方案);
(3)会展活动邀请函、参展回执等相关佐证资料;
(4)与会展主办或承办单位签署的参展合同或其他能体现展位费用的证明材料;
(5)参加展会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现场照片);
(6)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活动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事项22—②区财政局主管行业领域参会参展补贴
1.支持条件。参加区政府组织参加市级及以上会展活动,且依法纳税的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
2.支持标准。按照其经审计的单次参展参会实际支出的直接相关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附加申报材料
(1)会展活动基本情况(含活动费用收支情况说明);
(2)活动方案(含预算方案);
(3)会展活动邀请函、参展回执等相关佐证资料;
(4)与会展主办或承办单位签署的参展合同或其他能体现展位费用的证明材料;
(5)参加展会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现场照片);
(6)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活动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事项22—③区文体旅局主管行业领域参会参展补贴
1.支持条件。依法履行纳税和统计义务且参加区政府组织参加市级及以上会展活动的文旅企业和文旅行业组织。
2.支持标准。按照其经审计的单次参展参会实际支出的直接相关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附加申报材料
(1)会展活动基本情况(含活动费用收支情况说明);
(2)活动方案(含预算方案);
(3)会展活动邀请函、参展回执等相关佐证资料;
(4)与会展主办或承办单位签署的参展合同或其他能体现展位费用的证明材料;
(5)参加展会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现场照片);
(6)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活动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事项22—④区商务局主管行业领域参会参展补贴
1.支持条件。依法纳税且参加区政府组织参加市级及以上会展活动的企业、行业组织及其他市场主体。
2.支持标准。按照其经审计的单次参展参会实际支出的直接相关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附加申报材料
(1)会展活动基本情况(含活动费用收支情况说明);
(2)活动方案(含预算方案);
(3)会展活动邀请函、参展回执等相关佐证资料;
(4)与会展主办或承办单位签署的参展合同或其他能体现展位费用的证明材料;
(5)参加展会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现场照片);
(6)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活动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事项22—⑤区住建交局主管行业领域参会参展补贴
1.支持条件。依法纳税且参加区政府组织参加市级及以上会展活动的企业、行业组织及其他市场主体。
2.支持标准。按照其经审计的单次参展参会实际支出的直接相关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附加申报材料
(1)会展活动基本情况(含活动费用收支情况说明);
(2)活动方案(含预算方案);
(3)会展活动邀请函、参展回执等相关佐证资料;
(4)与会展主办或承办单位签署的参展合同或其他能体现展位费用的证明材料;
(5)参加展会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现场照片);
(6)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活动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注:参会参展补贴原则上由组织参会参展的部门负责政策实施,如组织参会参展的部门非本事项列明的政策实施部门,参会参展的部门可参照本事项细则实施,也可商行业主管部门代为实施。
事项23展览会议认证奖励
1.支持条件。在青羊区举办的展会项目取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或国际会议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
2.支持标准。对主办或承办的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附加申报材料
(1)展会项目或国际会议举办基本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说明;
(2)展会项目取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证明材料,或国际会议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鼓励融入双城经济圈和成都都市圈
事项24双城经济圈和成都都市圈合作项目奖励(免申即享)
1.支持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青羊区内企业通过共同投资、相互投资、交叉持股、技术合作等方式在青羊和重庆、德阳、眉山、资阳四地的拓展的产业链项目;
(2)合作项目纳入省、市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或成德眉资同城化年度重大项目计划;
(3)项目企业配合提供项目基本情况、日常推进情况、经
验做法等材料。
2.支持标准
(1)纳入省年度合作项目计划的,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纳入市年度项目合作计划的,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合作项目位于青羊区内的奖励项目企业,合作项目位于区外的奖励青羊区内企业。
3.免申即享流程。区发展改革局按照省、市工作安排,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向广大企业征集合作项目;对成功纳入省、市年度项目合作计划的,区发展改革局将对项目日常推进情况进行跟踪,对符合条件且正常实施的,区发展改革局于项目实施次年3月提出拟支持名单,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按“免申即享”标准流程推动支持资金兑现至企业。
事项25联合举办双圈经济圈和成都都市圈互促合作活动奖励
1.支持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区级部门、青羊区内行业组织和企业联合重庆、德阳、眉山、资阳等地行政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举办细分行业领域互促合作活动,且活动方案报区发展改革局备案同意;
(2)单场活动规模超过50家主体;
(3)重庆或德眉资等地的主体需占比在40%以上;
(4)活动策划方配合提供活动开展情况、经验做法等材料,并承诺实质性推进活动签约的相关合作事项,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进展情况。
2.支持标准
(1)按活动实际投入(扣除上级补贴剩余部分)的50%,申请不高于100万元的资金补贴;
(2)对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符合条件的活动,按照《成都市青羊区区级财政追加预算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全额预算支持。
3.附加申报材料。
(1)会展活动举办基本情况(含活动费用收支情况说明);
(2)活动方案(含预算方案);
(3)举办活动的相关图片等印证材料;
(4)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活动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5)若活动涉及签约环节,需提供签约主体实质性推进签约事项的承诺函(盖章)。
第十七条支持发展对外贸易
事项26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展会
1.支持条件。依法履行统计义务,且当年度实现进出口额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自行参加境外展会的外贸企业。
2.支持标准
(1)展位费补贴。对展位费给予50%的支持,每家企业不超过2个标准展位;
(2)人员补贴。对每家企业参展人员产生的经济舱机票费给予50%的支持,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申报企业均须在有展位的情况下,方可申请人员补贴;
(3)对已获得国家、省、市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附加申报材料。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证明材料;
(2)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参展情况、进出口业务开展情况、申请的扶持金额等内容;
(3)参展通知或邀请函;
(4)参展费用明细表,发票、机票及支付凭证(如外文发票应附翻译件,实际支付时间须在支持时间范围内);
(5)参展人员出国批复件、出国护照(含签证页)、进出境记录;
(6)参展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或社保缴费证明(期限需覆盖参展期);
(7)参展现场照片(清晰的现场布展照片和参展人员照片)、线上参展照片或视频;
(8)海关统计数据证明材料(企业自行在海关系统查询数
据后,自行作出说明并加盖公章);
(9)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签名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授权书原件)。
事项27鼓励企业借助线上平台拓展市场
1.支持条件。依法履行统计义务,且当年度实现进出口额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外贸企业。
2.支持标准
(1)首次开展进出口业务的,按企业实际发生的推广费用总和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非首次开展进出口业务且当年度进出口额较上一年度增长5%(含)以上的外贸企业,按企业实际发生的推广费用总和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附加申报材料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证明材料;
(2)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宣传推广情况、进出口业务开展情况、申请的扶持金额等内容;
(3)服务协议、发票及支付凭证(实际支付时间须在支持时间范围内);
(4)宣传推广相关佐证材料;
(5)海关统计数据证明材料(企业自行在海关系统查询数
(6)首次开展进出口业务的,除提供上述第5点“海关统计数据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首次开展进出口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7)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签名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授权书原件)。
事项28支持服务贸易发展
1.支持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经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并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或“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应用”中履行数据报送义务的服务贸易企业;
(2)企业依法履行纳税和统计义务。
2.支持标准
参照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或“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应用”系统中审核通过的服务进出口额,年度实际服务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每增加1000万元再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附加申报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服务贸易发展情况、预计产生的效益等;
(2)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或“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应用”系统中已通过审核的证明材料(系统截图);
(3)按照服务贸易方式,提供合同执行情况汇总表,合同或协议(外文合同或协议应附中文翻译件),收入(支出)明细清单,涉外收入申报单,银行出具的收(付)汇凭证或银行入账单,有关付费凭证;
(4)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签名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授权书原件)。
第十九条重点产业链集群发展奖励
事项29—①区新经济和科技局主管行业领域“链主”企业认定奖励(免申即享)
1.支持条件。被成都市级有关部门首次认定为区级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依法履行纳税和统计义务的企业。
2.支持标准。给予“链主”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免申即享流程。区新经济和科技局根据上级发布的“链主”企业认定名单,提出拟支持名单,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按“免申即享”标准流程推动支持资金兑现至企业。
事项29—②区财政局主管行业领域“链主”企业认定
奖励(免申即享)
1.支持条件。金融科技等领域被成都市级有关部门首次认定为“链主”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
2.支持标准。给予“链主”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免申即享流程。区财政局根据上级发布的“链主”企业认定名单,提出拟支持名单,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按“免申即享”标准流程推动支持资金兑现至企业。
事项29—③区文体旅局主管行业领域“链主”企业认定奖励(免申即享)
1.支持条件。体育、旅游、音乐、文创等产业领域被成都市级有关部门首次认定为“链主”企业,依法履行纳税和统计义务的企业。
2.支持标准。给予“链主”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免申即享流程。区文体旅局根据上级发布的“链主”企业认定名单(文创“链主”企业认定相关佐证资料由区委宣传部提供),提出拟支持名单,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按“免申即享”标准流程推动支持资金兑现至企业。
事项29—④区商务局主管行业领域“链主”企业认定奖励(免申即享)
1.支持条件。商务商贸产业领域被成都市级有关部门首次认定为“链主”企业,依法履行纳税和统计义务的企业。
2.支持标准。给予“链主”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免申即享流程。区商务局根据上级发布的“链主”企业认定名单,提出拟支持名单,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按“免申即享”标准流程推动支持资金兑现至企业。
事项29—⑤区住建交局主管行业领域“链主”企业认定奖励(免申即享)
1.支持条件。建筑业、房地产业以及交通运输、邮政等行业领域被成都市级有关部门首次认定为“链主”企业,依法履行纳税和统计义务的企业。
2.支持标准。给予“链主”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免申即享流程。区住建交局根据上级发布的“链主”企业认定名单,提出拟支持名单,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按“免申即享”标准流程推动支持资金兑现至企业。
事项30—①区新经济和科技局主管行业领域“链主”企业引聚“链属”企业奖励
1.支持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青羊区经市级认定的“链主”企业引进聚集的无资产关联关系的配套企业;
(2)新落地配套企业依法履行纳税和统计义务;
(3)新落地配套企业在两年内实现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5000万元及以上。
2.支持标准
(1)“链主”企业引进聚集无资产关联关系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配套企业,按照新引进配套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链主”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招引奖励。
(2)“链主”企业新引入配套企业当年上规入库的,再给予“链主”企业10万元奖励。
3.附加申报材料
(1)“链主”企业与配套企业无资产关联关系的证明材料;
(2)配套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证明材料(企业利润表、国家联网直报平台报表等)。
事项30—②区财政局主管行业领域“链主”企业引聚“链属”企业奖励
1.支持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青羊区金融科技等领域经市级认定的“链主”企业引
进聚集的无资产关联关系的配套企业;
(2)新落地配套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新落地配套企业在两年内实现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5000万元及以上。
2.支持标准
(1)“链主”企业引进聚集无资产关联关系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配套企业,按照新引进配套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链主”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招引奖励。
(2)“链主”企业新引入配套企业当年上规入库的,再给予“链主”企业10万元奖励。
3.附加申报材料
(1)“链主”企业与配套企业无资产关联关系的证明材料;
(2)配套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证明材料(企业利润表、国家联网直报平台报表等)。
事项30—③区文体旅局主管行业领域“链主”企业引聚“链属”企业奖励
1.支持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青羊区体育、旅游、音乐、文创等产业领域经市级认定的“链主”企业引进聚集的无资产关联关系的配套企业;
(2)新落地配套企业依法履行纳税和统计义务;
(3)新落地配套企业在两年内实现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及以上。
2.支持标准
(1)“链主”企业引进聚集无资产关联关系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配套企业,按照新引进配套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链主”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招引奖励。
(2)“链主”企业新引入配套企业当年上规入库的,再给予“链主”企业10万元奖励。
3.附加申报材料
(1)体现“链主”企业与配套企业无资产关联关系的相关佐证资料;
(2)配套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证明材料〔第三方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体现主营业务收入)等佐证资料〕;
(3)企业上规入库相关佐证资料。
事项30—④区商务局主管行业领域“链主”企业引聚“链属”企业奖励
1.支持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青羊区商务商贸产业领域经市级认定的“链主”企业或每年评定的对“四链”融合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示范“链主”企业,引进聚集的无资产关联关系的配套企业;
(2)新落地配套企业依法履行纳税和统计义务;
(3)新落地配套企业在两年内实现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5000万元及以上。
2.支持标准
(1)“链主”企业引进聚集无资产关联关系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配套企业,按照新引进配套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链主”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招引奖励。
(2)“链主”企业新引入配套企业当年上规入库的,再给予“链主”企业10万元奖励。
3.附加申报材料
(1)“链主”企业与配套企业无资产关联关系的证明材料;
(2)配套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证明材料(企业利润表、国家联网直报平台报表等)。
事项30—⑤区住建交局主管行业领域“链主”企业引聚“链属”企业奖励
1.支持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青羊区建筑业、房地产业及交通运输、邮政等行业领域经市级认定的“链主”企业引进聚集的无资产关联关系的配套企业;
(2)新落地配套企业依法履行纳税和统计义务;
(3)新落地配套企业在两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
2.支持标准
(1)“链主”企业引进聚集无资产关联关系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配套企业,按照新引进配套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链主”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招引奖励。
(2)“链主”企业新引入配套企业当年上规入库的,再给予“链主”企业10万元奖励。
3.附加申报材料
(1)“链主”企业与配套企业无资产关联关系的证明材料;
(2)配套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证明材料(企业利润表、国家联网直报平台报表等)。
六、其他
1.本实施细则由各事项实施部门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所述“附加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所需提供的基本要件,申报时实施部门可在申报受理通知中要求申报单位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
3.本实施细则中以企业年度经营发展情况作为支持条件或
奖励(补贴)计算依据的,以企业申报奖励(补贴)时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经营发展情况为基准。
4.获得青羊区财政扶持资金支持的单位,需配合做好财政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接受相关检查。
5.本实施细则未明确事项以申报通知为准。
6.各事项的实施部门负责该项目在“蓉易享”平台的申报审核流程构建。
7.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同《青羊区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产业建圈强链和强基提能若干政策》(成青府办〔2024〕11号)。原《青羊区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产业建圈强链和强基提能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成青发改〔2024〕48号)同步废止。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需对本细则内容进行调整的,以实施部门发布的调整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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