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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专利、专利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贯标专利导航、质押申请奖励补助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8/22     浏览次数:    
根据郴州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资金实施细则奖补整理,盘点专利专利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贯标专利导航质押融资申请奖励补助,北湖区、苏仙区、桂阳县、宜章县、永兴县、嘉禾县、临武县、汝城县、桂东县、安仁县、资兴市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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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资金用于全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高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水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等。

第三条战略推进资金支持的知识产权必须权属关系清楚,无法律纠纷。

第二章资助范围、奖补标准

第四条提升创造质量

1.对首次获批国家地理标志并有5家以上企业完成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登记备案的,给予地理标志权利人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权人,金奖每项一次性奖励20万元,银奖每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优秀奖每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湖南专利奖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权人,每项一次性奖励分别为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申请人应当于获得奖项后的下一年度提出申请。

3.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且拥有有效发明专利5件(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4.对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的国际商标申请,在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在WIPO国际商标公告上公布的,按每件0.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五条提升运用效益

1.强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本年度以专利权、驰名商标权、证明(地理标志)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质押登记的,按其质押融资额的0.5%进行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6万元。

2.促进高校、科研院所专利转化运用。高校建设实体化运行的知识产权中心,对利用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完成存量专利盘点、开展专利转化宣传培训、与企业开展精准匹配高价值专利、存量专利完成转让许可并在综合服务平台反馈交易信息的,按不超过因实施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产生的实际到账金额的30%进行资助,同一高校当年本项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与下属企业之间的专利转让或许可行为,不纳入资助范畴。高校积极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转化对接活动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含)的资金支持。同一高校同时满足本条款两项资助措施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资助。

3.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培育。对我市企业当年有2件(含)以上高价值发明专利或者5件(含)以上发明专利授权,有4件(含)以上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或者1件(含)以上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成功,承接2件(含)以上专利转化或者成交转化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5万元资助。

4.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并形成专利导航报告、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报告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每项2万、每项1万的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企业此项最高资助不超过2万元。

第六条提升保护能力

1.知识产权维权终审胜诉。企事业单位为维护自身合法知识产权权益而主动对辖区外的当事人提起知识产权维权保护行动或积极应对辖区外当事人提起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终审胜诉实现维权目标的,每件案件补助2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年度内补助总额不超过6万元。

2.开展知识产权维权。企事业单位主动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而进行专利权检索或评价,对该检索报告或评价报告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下属单位出具的发票金额给予等额补助。同一知识产权只能申报一次。同一申报主体年度内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

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主动开展专利维权而进行侵权鉴定、司法确认,对请求权威部门鉴定费用、司法确认费用按照鉴定部门、司法部门出具的发票金额给予等额补助。同一知识产权只能申报一次。同一申报主体年度内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

3.支持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对积极开展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项目验收合格的国家或省级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的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国家级验收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通过省级验收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七条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1.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站点建设。对通过省级验收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或商标品牌指导站,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金支持。同一申请主体获得多个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类资质认定的,不予重复支持。

2.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升能力。对在郴州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发明专利申请地为郴州)上一年度授权达到20件(含)以上,当年组织专利转化对接活动2次(含)以上、促成专利转让许可20件(含)以上或者转让、许可专利金额超过100万(含),促使市域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以开放许可形式将专利成功许可至企业2件(含)以上,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2次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支持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对引进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且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企事业单位(不包括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金支持。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2年的人员,给予一次性0.5万元奖励。

第八条促进知识产权工作的辅助性支出,包含用于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质押融资风险补偿、业务培训、交流合作、评审评价、展会保护等。

第九条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知识产权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十条国家、省项目要求配套支持的工作。经国家或湖南省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项目,要求配套资金支持的,按上级部门补助的50%给予配套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支持方式:

本细则采取事后补助为主、政府购买服务为辅的资助方式。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郴州市知识产权战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郴市监发〔2021〕5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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