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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经济补贴!娄底市各地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稿申报要求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8/22     浏览次数:    
低空经济补贴!娄底市各地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稿申报要求整理,包括完善基础设施、促进产业集聚、加大传统通航运营补贴、扩大公共服务和生产应用、加大新型航空器运营支持力度等等,详情如下,娄星区、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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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完善基础设施

加快推进通用航空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布局城市直升机、无人机、eVTOL等起降场地。鼓励市通管办牵头,通信企业协同参与低空智联网的总体规划与布局,充分发挥通信基础设施在铁塔、机房、电力、通信领域的存量优势。鼓励企业建设垂直起降场地、充电站、监视站等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依法依规给予用地等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资规局、市通管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各省级园区管委会)

第二条 促进产业集聚

以娄底桥头河机场、娄底民用机场为依托,建设或引进的低空经济发展整机制造及通航企业、航空小镇及民用无人机驾驶试验基地项目,享受机场所在地经济开发区或高新技术区同等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各省级园区管委会)

支持娄底桥头河机场、娄底民用机场以通航旅游、通航会展、航空文化、通航制造、通航研学为特色的通航小镇发展,整合娄底市及各县市区土地供应指标,解决通航小镇发展低空经济招商引资用地需求,获得省级以上通航小镇认定后,再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支持申报国家民用无人驾驶试验基地、城市空中交通等试点,对申报成功的县(市、区),再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加大传统通航运营补贴

(一)对入驻娄底境内通航机场(支线机场通航基地)、大型垂直起降场、飞行营地的通航企业,使用的固定翼、旋翼机(直升机)等航空器年飞行小时数累计超过200小时的,奖励8万元;年飞行小时数累计超过400小时的,奖励20万元;年飞行小时数累计超过600小时的,奖励3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各省级园区管委会)

(二)对于滑翔伞、动力伞等轻于空气航空器的运营企业,年飞行超过5000架次给予运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文旅广体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各省级园区管委会)

第四条 扩大公共服务和生产应用

市财政每年安排购买通用航空服务经费,用于构建应急救援、医疗、公路水路、城市低空巡查、工农林矿牧渔等低空作业体系。(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五条 加大新型航空器运营支持力度

(一)对于利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开展商业化飞行的企业,每开通一条固定飞行航线且年飞行小时达到100小时,按照500元/小时给予运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文旅广体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涟源市人民政府)

(二)鼓励无人机开展低空物流和配送业务,对常态化运营一年以上且起点和终点都在娄底境内的无人机物流配送航线,小型无人机按年配送达到1000飞行架次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贴,中大型无人机按年配送达到1000飞行架次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贴;对常态化运营一年以上且起点或终点有一个在娄底境内的航线,小型无人机按年配送达到1000飞行架次的一次性给予0.5万元补贴,中大型无人机按年配送达到1000飞行架次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涟源市人民政府)

(三)对采用9座及以上飞机开辟省内外短途旅游或通勤飞行运输航线的通航企业,年飞行时间400小时(含400小时)以上的,按每条航线给予1000元/飞行小时补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涟源市人民政府)

第六条 拓展应用场景

(一)依托景区建立飞行营地、垂直起降点,开展飞行体验等低空飞行体验活动。(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文旅广体局)支持航模、滑翔伞、航空跳伞、飞艇、热气球等航空体育运动发展,每年发放不低于50万元航空体育消费券,并根据我市低空经济市场规模逐年递增,所需资金从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文旅广体局、市财政局)

(二)鼓励个人开展通用航空器各类驾照的获取,对娄底境内注册的通用航空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合格且取得相应证件的,按照每个商照1万元,每个私照0.8万元、每个运动类驾照0.5万元的标准给予个人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文旅广体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旅游景区等单位在娄底境内举办各类低空赛事活动。经批准承办的低空赛事活动,由专业机构审计后,对确认该项目实际发生总费用的15%给予补贴,国际级、国家级、省级赛事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25万元、1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文旅广体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对航空科普研学教育进行专项奖励。将航空研学活动纳入全市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内容,纳入全市企事业单位团建活动范围。鼓励依托娄底市及各县市区青少年科技馆、通用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航空航天研学、国防动员教育基地。单个企业人次补助仅限于团队(须提前向市文旅广体局报备协议、行程等),同一团队在不同企业参加项目的按照协议签署企业认定,其他企业不重复享受。年研学人次总量累计达2000人次以上的,按照10元/人次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航空科普(冬)夏令营进行专项奖励,单个企业年接待(冬)夏令营人次总量累计达3000人次以上的,按照5元/人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文旅广体局、市科技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七条 积极招引低空企业

鼓励引进中大型工业无人机、行业应用无人机以及载物/载人eVTOL航空器等整机研发制造运营,以及航电飞控、动力能源、机体材料、任务载荷等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与商业运营等低空经济企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娄底经开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 加强技术标准创新

(一)鼓励市内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低空经济高端创新载体建设,对国家部(委)省认定并落地娄底建设的低空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民航重点实验室等,市财政每年补助50万元,连续支持3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二)鼓励开展标准规范制定,对牵头制修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按标准等级,每项标准资助按照《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娄政办发〔2022〕30号)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支持低空监视系统建设

加大低空监视平台投入力度,拓宽低空监视网覆盖率及范围。为适应无人机、eVTOL等新型航空器应用,重点在城市、低空飞行航线、物流航线等周边加密低空监视站点。鼓励开展无人机、eVTOL等新型航空载人、物流所需的监视、通信等基础平台的研究及应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发集团)

第十条 汇聚低空经济专业人才

(一)大力培育引进低空经济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支持市域职业院校开设低空经济相关专业,对开设相关专业的职业高校,统筹现代职业教育提升计划、生均经常性拨款等相关资金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二)将通航飞行员和持有机务维修基础执照、航务(管制、签派)执照、安全监督员执照的人才列为紧缺急需或特殊人才,按照省市相应人才政策执行,并在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子女就学、人才培养等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通航企业贷款利率,向通航企业提供分期付款等金融产品,鼓励保险机构积极推广针对低空物流、载人、城市管理等低空商业应用险种。(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娄底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娄底监管分局)

第十二条 支持稳定航空器飞行

稳定飞行器数量。对引进传统的固定翼飞机、直升机、新型的大型无人机等入驻通用机场和民用机场通航基地,每架航空器稳定运行时间在6个月以上,一次性给予1万元/架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涟源市人民政府、新化县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其他政策措施

(一)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本市,依法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通用航空企业或机构。

(二)本措施与中央、省、市其他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补政策措施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由企业自行选择最有利的一项。

(三)本政策已明确资金来源渠道的,按相关规定兑现,没有明确来源渠道的由受益财政在受益所得中兑现。

(四)重大通用航空产业项目和重大活动,实行一事一议。

(五)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本措施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措施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可进行相应调整,本措施规定有效期内如遇机构或职能调整,则由承接相应职能的部门承担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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