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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知识产权贯标、示范优势!2025年长沙市望城区知识产权奖励申报时间材料和补贴条件程序指南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8/25     浏览次数:    
专利、知识产权贯标、示范优势、专利奖等资助!2025年长沙市望城区知识产权奖励申报时间材料和补贴资助、条件程序指南整理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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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沙市望城区知识产权奖励申报时间

2025年8月28日—9月10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长沙市望城区知识产权奖励申报要求

1. 本次奖励的时间段为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

2. 申报奖励的项目如下:

1)知识产权贯标

2)国家、省专利奖

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4)专利布局及预警分析

5)专利导航

6)专利诉讼

7)地理标志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驰名商标

8)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

9)与高校合作并转化知识产权

10)知识产权托管、体检

三、长沙市望城区知识产权奖励申报材料

1. 长沙市望城区知识产权奖励申报表;

2. 营业执照副本;

3.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 专利证书、获奖证书、认定文件、合同协议、分析报告、诉讼文书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长沙市望城区知识产权奖励申报注意事项

1. 凡望城经济开发区(含铜官循环经济工业园)已有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

2. 提交纸质材料时,必须当场交验专利证书、贯标认证、预警分析报告等原件;

3. 提交电子材料时,证书为清晰扫描件,申报表为word文档,word文档的文件名为单位名称+奖励内容;

4. 纸质材料交长沙市望城区文源中路29号望城区知识产权局216室;

6. 企业名称、银行名称不能简写,否则资金无法拨付。

关于调整有关资助政策的通知

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调整执行《长沙市望城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望知发[2022】1号)相关资助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1、停止执行第五条。

2、第九条的内容调整为:每两年一届的专利奖,设专利金奖1名,奖金10万元,专利优秀奖2名,奖金5万元。

3、第十六条调整为:对新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包括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和对新获批的地理标志产品按每件不高于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长沙市望城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未改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加快促 进区域科技创新进步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湖南省专利条例》《长沙市望城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设立知识产权补助和奖励资金,知识产权奖补资金 在年初财政预算知识产权专项中列支。

第二章 知识产权奖补资金适用范围

第三条 知识产权奖补资金适用范围:

(一)知识产权补助;

(二)知识产权奖励。

(三)知识产权奖补资金,望城经开区已有政策奖补的相同项目,该奖补资金在望城经开区领取。

第三章 知识产权补助

第四条 申请知识产权补助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区登记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和本区居民,且该知识产权的通讯地址在本区;

(二)申请补助的知识产权应权属明确;

(三)申请知识产权补助原则上应自知识产权授权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五条 专利授权补助标准:

(一)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2000元/件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一次性补助;同一个专利在多个国家授权的最多补助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同一补助对象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申请专利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区知识产权 局提供下列验证材料。

(一)长沙市望城区专利补助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个人身份证或居住证明材料;

(三)专利证书复印件。

第四章 知识产权奖励

第八条 申请知识产权奖励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人为本区登记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设立长沙市望城区专利奖,授予在专利创造和运用 中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本区专利权人。专利奖设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外观设计专利不得参评),每两年评选一次,设专利金奖1名、专利银奖2名,专利铜奖3名。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专利金奖奖金10万元,专利银奖奖金8万元,专利铜奖奖金5万元。

第十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给予30 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给予20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得湖南省专利特别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 引导企事业单位全面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每 年培育一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对被确定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培育)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项、20万元/项的资

金支持。

第十二条 对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29490-2013),并获得第三方认证的单位给予1.9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运用知识产权创业并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 企业,对当年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给予年度内实际支付贷款利息50%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个企业同一笔融资期限2年以上的,最多连续贴息补助2年。

第十四条 对新产品进行专利布局及预警分析,并有第三方 机构出具的专利布局及预警分析报告,经审核质量较高或者具有行业参考及推广价值的单位给予不高于10万元资助。对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导航研究的企业给予不高于20万元资助。

第十五条 对本企业的专利无效诉讼应诉的奖励2万元;本 企业对侵权企业提出专利诉讼的奖励2万元;本企业对被诉专利侵权应诉且胜诉的奖励2万元,均以收到法院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第十六条 对新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包括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和对新获批的地理标志产品按每件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对企业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的国际商标申请,在 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在WIPO国际商标公告上公布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对企业新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每件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 学校的,按照不同层级,试点或示范期间每年补助工作经费3万元、2万元和1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达成知识产权转化(含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并实际运用,每转化一起,奖励企业3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 产权托管服务,每托管服务望城区内一家中小微企业并完成托管任务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体检服务,每完成望城区内一家中小微企业体

检任务的,一次性奖励5000-10000元。

第二十一条 其他知识产权工作经费包括知识产权战略研 究工作经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宣传费、培训费、外出培训交流费、专家评审服务费、法律顾问服务费、知识产权平台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专项工作经费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申报奖励资金的单位须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供 下列验证材料。

(一)长沙市望城区各类知识产权项目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材料;

(三)知识产权证书、获奖证书、认定文件、分析报告、诉讼文书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它证明材料。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审批与拨付

第二十三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公开申报。申报项目直接向区知识产权局申报。每年区知识产权局将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在区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二)部门审核。区知识产权局应对项目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并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把关并进行初步审查。

(三)专家评审。根据部门初审结果,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部门初审所确定的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培育)单位、知识产权体检分析项目等进行评审。由专家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四)会议复审。根据部门审核或专家评审意见,区知识产权局召开局(长)党组会议,对评审合格的项目进行复审。审核通过的项目,报分管副区长审定。

(五)提出资金安排计划。申报项目经分管副区长审批后,由区知识产权局向区财政局出具专项资金申请拨付函,来函必须明确单位前期对项目的详细审核情况,并承诺项目已达到资金拨付条件。区财政局根据来函,与区知识产权局共同提出资金安排计划。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绩效评价和应用

第二十四条 区知识产权局依照本办法,对申请单位或个人 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办理知识产权补助、奖励。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补助、知识产权奖励实行公示制度, 正式补助(奖励)前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补助(奖励)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区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区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的异议 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并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印章。区知识产权局对异议材料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凡在申请知识产权奖补资金中弄虚作假的,一 经发现,区知识产权局将全额追回已补助和奖励的款项,并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区知识产权局应当组织对项目的资金管理使 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区财政部门在区知识产权局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并向区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和区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绩效评 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并视情况提请区政府对该专项资金予以暂停、调整、减少或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市专项资金的管理,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 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望城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市望城区 专利奖补实施办法》(望政发〔2017〕54号)到时间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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