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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业发展资金(新型技术改造试点城市)使用申报补贴补助和条件材料、流程管理办法
四川省工业发展资金(新型技术改造试点城市)使用申报补贴补助和条件材料、流程管理办法整理如下,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眉山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雅安市、巴中市、资阳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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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新型技术改造试点城市)管理使用,充分发挥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23〕382号)、《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严格实施全流程管理监督的暂行办法》(川经信财资〔2024〕108号)、《四川省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川经信财资〔2024〕131号)、《四川省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川经信规〔2024〕3号)以及《四川省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川经信技改〔2024〕2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新型技术改造试点城市)(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以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建设工作为引领,围绕产业链推进链式新型技改,专项用于支持我市高端能源装备、航空航天、农产品精深加工3个主导产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经信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每年度具体项目奖补细则在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编制和绩效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确定项目奖励(补助)金额,核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德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指导经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适时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标准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要求
第五条 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要求,专项资金主要支持:
1.项目补助。安排不低于省级财政激励资金的95%,支持高端能源装备、航空航天、农产品精深加工3个主导产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不低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龙头链主企业型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其他配套企业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2.技术改造综合服务。安排不高于省级财政激励资金的5%,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服务体系建设,包括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诊断、供需对接活动、市场推广活动、项目推进建设、典型案例宣传、第三方服务商培育等。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所属企业在我市注册,依法登记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央属、省属及其他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市依法纳税的非独立法人。
2.项目在我市范围内实施,已取得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并依法办理环保、安全、节能、消防等手续;
3.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4.近3年在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未被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安全生产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三章 申报、拨付及管理使用
第七条 市经信局根据新型技术改造试点建设的年度任务和中心工作,组织编制项目申报通知。
第八条 项目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按照属地化原则,向项目所在区(市、县)经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资金投入证明材料;
5.项目核准备案相关证明;
6.其他相关资料。
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在项目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区(市、县)经信部门对推荐上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通过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等。申报项目审核完成后向市经信局申报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汇总申报项目并进行复核审查。申报项目复核审查完成后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组织专家对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根据需要,可增加答辩、现场考察等程序。
第十三条 市经信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安排建议方案,按程序开展项目公示,项目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向市政府上报专项资金计划安排请示,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行文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分别将资金安排情况上报经信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应健全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按照职责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管。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市经信局应当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绩效监控,组织做好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进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资金预算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区(市、县)经信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管工作主要包括责任分 解、现场监管、信息报送、项目调整、资金收回等工作程序。
(一)责任分解。专项资金下达后,市经信局、区(市、县)经信主管部门分别落实项目日常监管责任人。
(二)现场监管。市经信局监管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监管项目开展现场指导,区(市、县)日常监管责任人原则上做到“三到现场”,即: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验收到现场,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
(三)信息报送。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管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于每季度末在平台逐级审核项目单位填报的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项目单位整改落实。
(四)项目调整。按属地管理原则开展项目调整工作。需调整变更的项目,原则上只准予调整一次。项目单位应在执行期内履行调整变更程序。
1.项目调整变更包括:
(1)项目单位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变更事项;
(2)项目实施期延期不超过2年;
(3)项目总投资调整未超过20%。
2.项目调整变更程序:
(1)项目单位提交正式报告和佐证材料;
(2)项目属地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程序完成调整变更后,正式行文报市经信局备案。
(五)资金收回。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项目属地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正式行文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按程序收回资金。
1.项目单位发生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
2.项目实施期超过2年(含);
3.监管指出问题整改不到位;
4.项目终止;
5.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
6.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明确指出收回资金;
7.资金分配核定投资可包括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软件投资等分配核定标的。对以总投资为分配核定标的的项目,减少额超过20%(含)的,收回全部资金;减少额未超过20%,按减少额同比例收回资金。对以固定资产投资、软件投资等为分配核定标的的项目,减少额超过30%(含)的收回全部资金,减少额未超过30%的,按减少额同比例收回资金。若项目能达到综合绩效目标,且能如实说明技术先进性等情况,由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明确意见报市经信局可不收回资金;
8.依法依规其他需要收回资金的情况。
因市场原因导致企业破产等情况,按国家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参照《四川省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川经信规〔2024〕3号)要求,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准备验收资料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验收,出具验收结论,并在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完成验收结论备案工作。市经信局按照项目数量不低于10%的比例参加验收。
第二十一条 市、县两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落实具体责任人切实做好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分配、项目监管、项目验收、项目绩效评价以及廉政风险防范签字背书等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相关纸质档案统一归档,集中保管;相关电子档案全部上传平台备份。对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为:专项资金是否合规使用;项目进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单位是否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等。
各区(市、县)经信、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做好项目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经信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或专项资金使用有重大调整的,应按原申报程序上报,经审批后按批复意见办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发现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虚报、冒领的专项资金,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自行查处的,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收回并及时上缴市级财政;由市级有关部门组织查处的,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市级财政。同时由市经信局责令有关部门进行整改,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包括其他专项资金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到期自动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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