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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培育专精特新申报条件补贴:高企、科小、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专利奖、质量标杆、绿色工厂、老字号、研发、灯塔、产教融合、双创基地
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的实施意见申报条件补贴整理,包括单项冠军、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强企企业、示范企业、优势企 业、专利奖、人才、质量标杆、绿色工厂、老字号、研发投入、灯塔、产教融合、小企业公共 服务示范平台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金融等奖补要求认定,翠屏区、南溪区、叙州区、江安县、长宁县、高县、珙县、筠连县、兴文县、屏山县、三江新区、两海示范区、宜宾高新区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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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完 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 以“产业发展双轮驱动 ”战略为引领,不断优化现代产业体系, 按“专精特新 ”评价标准,分级培育壮大一批专注细分市场、创 新能力强、质量效益高、产业支撑作用大的中小企业,引导和推 动中小企业加快创新转型,增强自助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助 力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做实做强做优,加快建设现代化区域中 心城市。
二、培育目标
围绕“链长板 ”“补短板 ”“强弱项 ”“填空白 ”,依托产业战 略布局新赛道,培育发展多层级的“专精特新 ” 中小企业群体和 一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到 2026 年,全市累计培育“专精特新 ”培育库企业 800 家,其中, 省级“专精特新 ” 中小企业不低于 400 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 巨人 ”企业不低于 50 家(全省 350 家);全市新增国家高新技术 企业不低于 350 家。
三、培育对象与条件
(一)培育对象。按照规模、特征以及成长性等确定不同的 标准和条件,建立市级“专精特新 ”种子企业库、省级“专精特 新 ” 中小企业库、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库(以下简称 培育库企业) ,做优培育库企业,层层递进,不断壮大形成一批 省级“专精特新 ”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国家级制造 业单项冠军产品 ”企业、国家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上市企业, 形成梯度培育格局。
(二)培育条件。
1.市级“专精特新 ”种子企业库条件(以下条件需同时满足):
(1)符合中、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在宜宾市辖区内登记注 册并已经营业 1 年及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2)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1000 万元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保 持正增长。主导产品(服务)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 60% 以上。
(3)企业 R& D 占比达到 1% 及以上。
(4)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80% 。
(5)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 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稳定、质量、环境污染事故。银行信 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依法规范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2.省级“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库以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企 业为准。
3.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库以工信部认定的企业为 准。
四、重点举措及支持政策
大力推进“三库培优、四化提效、产融支撑 ”,着力实施六大 行动。
(一)实施主体培育行动。
1. 强化梯次培育。构建从孵化培育、成长扶持到成熟壮大的 梯度培育体系,推动市级“专精特新 ”种子向省级“专精特新 ” 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梯次升级;推动评价 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0 亿元、1 亿元、5000 万元的,分别 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 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和新兴产业局,市财政局(逗号前为牵 头单位,下同)〕
2.鼓励企业跃升。(1)对市内首次认定为“ 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 ”“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 ”“国家级单项 冠军培育企业 ”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0 万元、800 万元、500 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省级 “专精特新 ”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30 万元补助。(2) 对首次和非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30 万 元、15 万元补助。(3)各县(区)每年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 20 万元的专项培育经费,用于补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备案。(责任 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和新兴产业局、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3.支持强链补链。按照产业链梳理“专精特新 ”企业,瞄准 产业链关键环节、短板弱项,加大引进关联性大、带动性强的大 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实施一批强链补链项目,打造 优势产业上下游分工协作、配套型的“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集群。
对宜宾市行政区域以外迁入,且签约落地并完成商事登记的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 性 100 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和 新兴产业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实施专业化提档行动。
支持我市企业采用专项技术或工艺,提高高价值专利创造能 力,生产制造专用性强、专业特点明显的产品,在细分行业中具 有市场专业化发展优势。
4.实施知识产权强企。组建知识产权专家顾问团和志愿者队 伍,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 100 万元用于提供公益性知识产权咨 询和信息服务。建立海外维权专家顾问团队,为企业知识产权海 外布局、维权和纠纷应对等提供咨询服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 构提供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托管、质押融资等全程服务。
(1)对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强企企业、示范企业、优势企 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100 万元、30 万元补 助;对首次获得省知识产权强企企业、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称号 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补助;对首 次获得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 万 元补助。(2)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 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补助。(3)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 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 元补助;对获得四川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市 场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和新兴产业局、市科 技局、市财政局)
5.支持企业专业人才培养。市财政每年从人才科技研发资金 中安排企业人才工作经费,开展企业家市场营销、管理提升等专 业辅导培训。指导县(区)建立“专精特新 ” 中小企业以及高新 技术企业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举办“专精特新 ” 中小企业以 及高新技术企业专场人才招聘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 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指董事长、总经理)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发放人才绿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科技局、市经济合作和新兴产业局、市委人才和大学城工作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
(三)实施精细化提质行动。推动“专精特新 ”企业提升产 品质量,促进标准化建设,鼓励和支持培育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管 理模式,瞄准先进标杆企业推动产品提质升级。
6.支持企业精细化管理。鼓励企业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 证,瞄准先进标杆企业推动产品提质升级,开展精细化生产、精 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
对首次获得全国质量标杆、四川省质量标杆荣誉的企业,分 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30 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和新兴产业局、市财政局)
7.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支持“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开展绿色低碳技术研究攻关,积极主导或 参与绿色低碳产品标准制订,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持续强化 产品绿色化、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 化能力建设。
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绿色示范企业(绿色工厂)、国家绿色设计 产品、省级绿色示范企业(绿色工厂)、省级节水型(节水标杆) 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 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和新兴产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 局、市财政局)
(四) 实施特色化提升行动。支持我市企业采用独特的工艺、 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域特点或具有特殊功能 的产品,提供特色化的服务。提升“宜 ”字头酒、茶、竹等特色 食品和汽车等工业品牌影响力。
8.促进品牌提升。对成功申报“ 中华老字号 ”、国家地理标 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天府名品 ”的申报主体,分别 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补助。〔责任单 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 合作和新兴产业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9.助力企业市场开拓。支持“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参加国内 外重大展会、论坛活动。组织召开“专精特新 ”新品发布会。
对承办行业领域高端峰会、论坛、重大赛事活动并对宜宾区域品牌进行宣传的“专精特新 ”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支出费用的 30% 给予最高一次性不超过 200 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 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和新兴产业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五)实施创新力提速行动。
10.鼓励企业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 创新能力。对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 1 千万以上且研发经费 (R& D )占比超过 6% 、3% 、1.5% 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 元、20 万元、10 万元补助;或对研发投入总额超过 1 亿元以上的、 5 千万元至 1 亿元的、1 千万元至 5 千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和新兴产业局, 市财政局)
11.支持企业数字赋能。推进企业智能化转型全覆盖,提升 企业数字化管理、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能力。(1) 对认定为全球灯塔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0 万元补助。(2) 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 100 万元用于为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评价 诊断服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和新兴产 业局,市财政局)
12.支持企业产学研深度融合。对成功创建省级、市级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20 万元补助。(责 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人才和大学城工作局、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和 新兴产业局、市财政局)
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现代产业学院或产教融合研究生示范 培养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300 万元补助。(责 任单位:市委人才和大学城工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发展改革 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和新兴产业局、市财政局)
13.鼓励平台升级。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小企业公共 服务示范平台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运营主体,分 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30 万元补助。
1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技术需求和科研成果转化对接,推动供需双向“揭 榜 ”。对将国、省科技奖励或具有发明专利的成果在宜产业化的, 按企业支付技术合同交易额的 20% 给予支持,单项不超过 100 万 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和大学城工作局、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和新兴产业局、市财政局)
(六)实施产融支撑行动。
15.强化金融服务,降低融资成本。积极探索新型政银担企风险共担和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宜宾市“专精特新 ”(科技型) 中小企业发展风险资金池,专项为“专精特新 ”企业(种子企业) 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增信支持。推动在供应链产业链 中占主导地位的“专精特新 ”(科技型) 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打 造特色供应链融资模式,建立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中小企业“ 白名 单 ”,提供“一链一策 ”金融服务方案。将专精特新“小巨人 ” 企业纳入拟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名单,抢抓北京证券交易所风口契机,支持企业登陆资本市场。
持续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 构为“专精特新 ”企业发展风险资金池支持的项目提供年化担保 费率不高于 1% 的融资担保支持,并由市财政统筹资金按照当年业 务发生额的 1% 给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省级以上 “专精特新 ” 中小企业因重大研发、重大技改、投资扩产等获得 银行贷款的,根据企业实际贷款额,按照不超过当年 1 月份同期 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 50% 给予贴息补助。(责任 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合 作和新兴产业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 策创新和服务,形成高效协同的工作推进机制。各县(区)人民 政府要建立完善“专精特新 ”(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协调推进机 制,按照统一规范的“专精特新 ”(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标准和 要求,做好优质中小企业筛选入库、奖补支持、监测分析、专员 服务等全流程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 局、市经济合作和新兴产业局,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三江新 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服务体系。强化对企跟踪服务,全力做好生产要 素协调保障。实施驻厂联络服务, 向培育库重点企业派驻党员干 部驻厂服务,引导帮助中小企业规范管理,开展惠企政策宣传和
银企对接活动,及时协调解决培育库企业难点、痛点问题。鼓励 和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核心服务机构,为“专精特 新 ”(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检验检测、技术转移、投 资融资等全方位“ 点对点 ”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 化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合作和新兴产业局,市政务服务非公经 济局、市市场监管局、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 人民政府〕
(三)强化典型宣传。选树一批“专精特新 ”(科技型)中小 企业发展典型与标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省、市主流媒 体大力宣传推广创新创优典型案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和发 展模式,全面营造支持“专精特新 ”(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 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文 广旅游局、市经济合作和新兴产业局、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 人民政府〕
已发布的市级有关扶持政策中有同类奖补政策的,按就高不 就低和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予以兑现。除明确由市级财政安排资金 和创牌授牌、获得荣誉称号类补助由市级财政承担兑现外,其余 由市、县(区)级财政按照 3:7 比例承担并兑现。
奖补政策的制定、兑现和解释,必须依法依规规范操作,确 保经得起历史、审计和事业发展的检验,经得起各级党委和政府 的督查、巡察、巡视等检查。各县(区,含三江新区)和市直相 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奖补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全责; 财政部门要对奖补资金拨付使用进行监管, 审计部门要依法实施
审计监督,杜绝企业套取骗取奖补资金,严防企业与公职人员内 外勾结、弄虚作假。有上述行为经查实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规定,追回违反规定骗 取的资金,依法对申报企业给予处罚,取消企业三年申报我市财 政补助资金资格;公职人员和有关单位有上述行为经查实的, 由 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政策施行期间 如国家、省级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我市将适时对政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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