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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专利奖、集成电路、专利受让、质押保险、知产保护工作站、人才申报奖励补贴
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征求稿申报奖励补贴整理,盘点江夏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专利奖、集成电路、专利受让、质押贷款、保险、证券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人才等补贴,请大家知悉参考,有需要申请知识产权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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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江夏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综合能力,发挥知识产权支撑作用,加快实施本区打造科技创新中心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发〔2021〕32号)、《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武发[2022]15号)、《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武市监规〔2023〕2号)等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支持对象为在江夏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经济社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对符合条件的事项给予资助和补贴。涉及多个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具有明确的第一权利人的,支持对象为第一权利人;无明确的第一权利人的,支持对象由全部权利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知识产权除特定条款外,主要指就专利、注册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客体享有的权利。
第二章扶持措施
第四条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
(一)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在市级补贴资金的基础上配套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对获评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在市级补贴资金的基础上配套分别给予20万元/项、10万元/项、5万元/项的补贴。对上年获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项、5万元/项、3万元/项的补贴。
(三)对上年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形式成功注册地理标志的单位,在市级补贴资金的基础上配套补贴5万元;对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设有产品专用包装的持证单位,正常经营期间,每年给予3万元的奖励。
(四)对上年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企业,给予2000元/件的奖励。
第五条增强知识产权运用水平
(一)支持企业通过专利受让方式,从本地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吸纳专利成果。企业年度内获得发明专利受让达到3件的在市级给予5万元补贴基础上配套补贴2万元,每增加1件在市级给予增加2万元补贴基础上配套补贴1万元,市、区两级对每家单位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各园区按照“一园区一产业”的原则,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加强专利导航体系建设,助力破解“卡脖子”问题。对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的建设单位在市级补贴资金的基础上配套给予10万元资助。
(三)对购买使用专业专利数据库服务连续满2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对于按期还清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本息的企业,在市级按照其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补贴的基础上,配套予以20%的补贴。
(五)知识产权保险补贴。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单位,在市级按照其实际投保费用的50%给予补贴基础上,配套给予30%补贴。
(六)知识产权证券化补贴。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实现融资的企业,在市级按其实际融资金额的3%给予年度补贴基础上,配套给予1%补贴。
第六条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一)对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国内维权项目,维权胜诉后,在市级补贴资金的基础上配套给予50%的补贴。
(二)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新筹建和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在市级补贴资金的基础上配套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补贴。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新培育和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在市级补贴资金的基础上配套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补贴。
(三)对上年成立的市级、区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及商标品牌指导站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补贴。
第七条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人才培养
(一)对上年企业培养或引进专利管理工程师、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的,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人、2万元/人的奖励;对上年企业培养或引进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的,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人、2万元/人、3万元/人的奖励;对上年企业培养或引进专利代理师(人)的,给予企业1万元/人的奖励。
(二)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和试点学校认定的,每校在市级补贴资金的基础上配套分别给予10万和5万元补贴。新获得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和试点学校认定的,每校在市级补贴资金的基础上配套分别给予5万和2万元补贴。新获得武汉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认定的,在市级补贴资金的基础上配套每校给予2万元补贴。同一年度同一学校获不同级别认定的,以最高认定为准,不重复补贴。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实际,确定实施项目类别并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支持: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三年内有承担市知识产权资助项目验收未通过的;
(三)列入失信市场主体名单的;
(四)其他不符合支持条件的情形。
第十条 奖补资金兑现。符合奖补资金政策的单位根据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申报通知进行申报,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按规定进行审核、公示,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依规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享受资助的单位应按年度提交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终止项目,追回已获得资助或补贴经费,并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享受市区两级财政资金资助或补贴,并不得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知识产权项目。
第十三条 办理资助或补贴事项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措施支持条款与江夏区其他政策重叠部分,不重复享受。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措施由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2025年月日施行,有效期3年。原《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夏市监规[20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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