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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民营院团最高荣誉:"四个十"评选管理办法解读与申报条件
本文将详细解读"十大名团""十佳名剧""十大名角""十佳团长"四大类别的评选条件、申报流程与政策支持,助力优秀民营院团把握发展机遇,提升品牌影响力。需要申报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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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营艺术院团“四个十”评选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安徽、湖北、江苏、湖南、四川、陕西等地均有公司,成立13年,经验丰富,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绿色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两化融合、大数据企业、首台套、规上企业、老字号、非遗、技能大师工作室、孵化器/众创空间、质量奖、科技成果评价、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版权、软件著作权、工商财税等项目材料编写和项目规划指导等服务,免费咨询!
安徽省民营艺术院团“四个十”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打造我省民营艺术院团品牌标杆,推动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民营艺术院团繁荣城乡文化市场、活跃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生力军作用,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等六部委《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创新型文化和旅游强省、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四个十”评选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实施,主要内容为:评选表彰民营艺术院团“十大名团”“十佳名剧”“十大名角”“十佳团长”。
第三条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四个十”评选原则上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
第二章条件
第四条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十大名团”评选条件:
1.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在繁荣基层文艺舞台、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方面成绩突出。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设立党的基层组织的院团,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2.申报院团应为全省民营艺术“百佳院团”,院团管理规范,制度规章健全,市场信誉良好,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能够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原则上院团演职人员应不少于20人。
3.近3年内至少有1部新创剧目(不含复排剧目)参加过省级以上创作或展演项目,主要演职员应为本院团人员。
4.市场拓展能力较强,年演出场次原则上不少于200场,年演出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院团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群众满意度较高。
5.近3年院团无违法违纪,无扰乱演出市场秩序,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形,无不良社会征信问题。
第五条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十佳名剧”评选条件:
1.作品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鼓励申报现实题材的剧(节)目。
2.剧目类型包括戏剧、曲艺、歌舞、杂技等,大型剧目演出时长90分钟左右,小型剧(节)目演出时长20分钟左右,演出场次不低于30场。
3.申报的剧(节)目版权无争议,近3年内参加过省级以上剧(节)目展演。
4.申报剧(节)目的主要演职员应为本院团人员,在本院团时间原则上不低于2年。
5.申报的剧(节)目需经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意识形态审核合格后,统一推荐。
第六条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十大名角”评选条件:
1.宣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扎根基层,服务群众,具有良好的艺德艺风,传播和弘扬积极向上的道德风尚,社会形象良好。
2.具有较高的表演水平和丰富的表演经验,有代表性剧(节)目,主演剧目参加过省级以上展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3.受聘或任职于所在院团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2年,参加所在院团的年演出场次原则上不低于100场。
第七条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十佳团长”评选条件:
1.宣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扎根基层,服务群众,积极弘扬向上的道德风尚。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社会形象良好。
2.所在院团应为全省民营艺术“百佳院团”,院团管理规范,制度规章健全,市场信誉良好,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在行业中发挥良好的引领示范作用。
3.积极开拓演出市场,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年演出场次原则上不低于200场,或每年运作推广演唱会等演出经纪项目不少于8个。年演出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
4.担任院团团长年限不低于3年,能够积极探索民营艺术院团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中国共产党党员或设立院团党的基层组织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5.近3年所在院团无违法违纪,无扰乱演出市场秩序,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形,申报人无不良征信记录。
第三章申报
第八条省文化和旅游厅下发评选通知,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当地民营艺术院团、剧(节)目和个人申报。
第九条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善性进行审核,择优公示无异议后,统一书面推荐至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可按要求推荐评选项目对象,其中,申报个人评选项目的不得重复推荐。
第十条申报材料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参评资格,并向院团所在地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通报。
第四章评审及公示
第十一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组织开展评审工作,驻厅纪检监察组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根据评审组意见,形成建议入选名单,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公示。
第十二条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公布入选名单。如公示期间有异议且核查属实,则从备选名单中依次递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第十三条公示期内受理书面形式的反映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以便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对线索不清的匿名电话和匿名信函,不予受理。
第五章管理
第十四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入选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四个十”的院团、剧(节)目和个人授予证书标牌,并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入选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四个十”的院团、剧(节)目和个人在项目招标、展演展示、人才培训、宣传推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
第十六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入选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四个十”的院团、剧(节)目和个人实行动态管理,每届评选结果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厅可撤销院团、剧(节)目和个人相关荣誉:
1.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意识形态安全的;
2.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因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3.扰乱演出市场秩序,存在恶意举报等行为的;
4.在申报评选过程中造假、谎报、瞒报申报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推荐、评审资格的;
5.其它应当撤销荣誉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个十"评选是安徽省民营艺术院团的最高荣誉,成功入选后将获得证书标牌、资金奖励以及在项目招标、展演展示、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政策倾斜。请各民营艺术院团密切关注3年一度的评选周期,提前准备申报材料,积极争取这一权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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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条件
第四条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十大名团”评选条件:
1.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在繁荣基层文艺舞台、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方面成绩突出。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设立党的基层组织的院团,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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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近3年内至少有1部新创剧目(不含复排剧目)参加过省级以上创作或展演项目,主要演职员应为本院团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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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近3年院团无违法违纪,无扰乱演出市场秩序,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形,无不良社会征信问题。
第五条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十佳名剧”评选条件:
1.作品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鼓励申报现实题材的剧(节)目。
2.剧目类型包括戏剧、曲艺、歌舞、杂技等,大型剧目演出时长90分钟左右,小型剧(节)目演出时长20分钟左右,演出场次不低于30场。
3.申报的剧(节)目版权无争议,近3年内参加过省级以上剧(节)目展演。
4.申报剧(节)目的主要演职员应为本院团人员,在本院团时间原则上不低于2年。
5.申报的剧(节)目需经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意识形态审核合格后,统一推荐。
第六条全省民营艺术院团“十大名角”评选条件:
1.宣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扎根基层,服务群众,具有良好的艺德艺风,传播和弘扬积极向上的道德风尚,社会形象良好。
2.具有较高的表演水平和丰富的表演经验,有代表性剧(节)目,主演剧目参加过省级以上展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3.受聘或任职于所在院团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2年,参加所在院团的年演出场次原则上不低于100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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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在院团应为全省民营艺术“百佳院团”,院团管理规范,制度规章健全,市场信誉良好,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在行业中发挥良好的引领示范作用。
3.积极开拓演出市场,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年演出场次原则上不低于200场,或每年运作推广演唱会等演出经纪项目不少于8个。年演出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
4.担任院团团长年限不低于3年,能够积极探索民营艺术院团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中国共产党党员或设立院团党的基层组织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5.近3年所在院团无违法违纪,无扰乱演出市场秩序,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形,申报人无不良征信记录。
第三章申报
第八条省文化和旅游厅下发评选通知,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当地民营艺术院团、剧(节)目和个人申报。
第九条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善性进行审核,择优公示无异议后,统一书面推荐至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可按要求推荐评选项目对象,其中,申报个人评选项目的不得重复推荐。
第十条申报材料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参评资格,并向院团所在地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通报。
第四章评审及公示
第十一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组织开展评审工作,驻厅纪检监察组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根据评审组意见,形成建议入选名单,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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